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

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

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是以學生、幼兒這一特殊群體作為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

簡介

險別:《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

投保人:有資質的學校、幼稚園

被保險人:學生、幼兒

保險責任:意外傷害所致死亡、殘疾、燒傷

附加險:《附加學生、幼兒住院醫療保險條款》

《附加學生、幼兒意外傷害門診急診醫療保險條款》

實務

承保手續

1、學校或幼稚園需填寫投保單,並加蓋公章;

2、學校或幼稚園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3、 學校或幼稚園需提供在冊學生或幼兒名單。

理賠手續

1、發生保險事故後,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

2、填寫索賠申請書,準備好保險公司要求的索賠手續;

條款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09版)

1 總則

1.1 契約構成

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1.2 被保險人

在依法開辦的學校或者幼稚園註冊,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和生活的40周歲(釋義見6.1)以下(含40周歲)的全日制大、中、國小學生和18個月以上(含18個月)的幼兒,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

1.3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不滿10周歲的,應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1.4 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本保險契約的殘疾或燒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釋義見6.2),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上批註。對因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保險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2 保障內容

2.1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釋義見6.3),並因該意外傷害導致其身故、殘疾或燒傷(釋義見6.4)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金額。

2.1.1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並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且自該意外傷害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2.1.2、2.1.3約定的殘疾、燒傷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2.1.2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造成本保險契約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釋義見6.5)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併後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2.1.3燒傷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本保險契約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導致多處燒傷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釋義見6.6),保險人僅給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導致燒傷並伴有殘疾的,保險人僅按燒傷給付比例和殘疾給付比例中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最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即:後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後次的燒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燒傷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金額。

2.2 責任免除

2.2.1原因除外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而導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4)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

(5)被保險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術在內的任何醫療行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險人未遵醫囑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7)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

(8)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高原反應、中暑、猝死(釋義見6.7);

(9)非因意外傷害導致的細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或輻射;

(11)恐怖攻擊。

2.2.2期間除外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戰爭、軍事行動、武裝叛亂或暴亂期間;

(2)被保險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間;

(3)被保險人存在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準)期間;

(4)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釋義見6.8)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5)被保險人從事潛水(釋義見6.9)、跳傘、熱氣球運動(釋義見6.10)、攀岩運動(釋義見6.11)、探險活動(釋義見6.12)、武術比賽(釋義見6.13)摔跤比賽、特技(釋義見6.14)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的活動期間,但被保險人作為專業運動員從事其專業運動期間除外;

(6)被保險人駕駛或搭乘非商業航班期間;

(7)被保險人患有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病毒(HIV)(釋義見6.15)期間。

2.3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在保險期間內不得變更。

2.4 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1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3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3.1 交費義務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3.2 年齡申報義務

投保人申請投保時,應按被保險人的周歲年齡填寫。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保險契約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契約,並向投保人退還現金價值(釋義見6.16)。

3.3 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3.4 住址或通訊地址變更通知義務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契約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3.5 其他內容變更通知義務

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需變更契約其他內容的,應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保險人同意後出具批單,並在本保險契約中批註。

若被保險人已身故,則保險人不接受本保險契約中有關該被保險人的任何內容的變更申請。

3.6 保險事故通知義務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釋義見6.17)而導致的遲延。

4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4.1 保險金申請

保險金申請人(釋義見6.18)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保險金申請人補充提供。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1.1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警方或法務部門、二級及二級以上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驗屍報告。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5)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4.1.2殘疾或燒傷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法務部門、二級及二級以上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保險人認可的其他鑑定機構出具的殘疾或燒傷鑑定診斷書;

(5)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4.2 訴訟時效期間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4.3 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在收到保險金申請人提交的本保險條款4.1所列的材料後,應及時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做出核定,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在收到保險金申請人的上述請求後30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保險金申請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並通知保險金申請人。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保險金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5 契約的解除和爭議處理

5.1 契約的解除

在本保險契約成立後,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契約,但保險人已根據本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契約時,應填寫保險契約解除申請書提供下列證明檔案和資料:

(1)保險契約解除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費交付憑證;

(4)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契約,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契約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契約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檔案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人依據3.2和3.3所取得的保險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5.2 契約的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保險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與本保險契約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契約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6 釋義

6.1 周歲

以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的實足年齡。

6.2 保險人

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契約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機構。

6.3 意外傷害

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6.4 燒傷

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導致的機體軟組織的燒傷,燒傷程度達到Ⅲ度,Ⅲ度燒傷的標準為皮膚(表皮、皮下組織)全層的損傷,涉及肌肉、骨骼,軟組織壞死、結痂、最後脫落。燒傷面積以《新九分法》為標準,燒傷的程度及燒傷面積的計算均以保險人認可的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為準。

6.5 肢

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6.6 部位

指本保險契約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約定的人體部位,即人體分為兩個部位:頭部、軀幹及四肢部。

6.7 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於潛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礙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6.8 無有效駕駛證

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註銷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6.9 潛水

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6.10 熱氣球運動

指乘熱氣球升空飛行的體育活動。

6.11 攀岩運動

指以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6.12 探險活動

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6.13 武術比賽

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6.14 特技

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6.15 愛滋病(AIDS)或愛滋病病毒(HIV)

愛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愛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英文縮寫為AIDS。

在人體血液或其它樣本中檢測到愛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感染愛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患愛滋病。

6.16 現金價值

除另有約定外,現金價值=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 ×75%。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6.17 不可抗力

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6.18 保險金申請人

身故保險金申請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殘疾或燒傷保險金申請人是指被保險人本人。

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等級 項目 殘疾程度 最高給付比例
第一級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者 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注2) 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注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注4) 100%
第二級 九 十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 兩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注5) 十手指缺失者(注6) 75%
第三級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注7) 十足趾缺失者(注8) 雙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注9) 50%
第四級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語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注10)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5公分以上者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0%
第五級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兩手拇指缺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兩眼眼瞼顯著缺損者(注11) 一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者(注12) 20%
第六級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者拇指或食指有三個以上手指缺失者 一手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5%
第七級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和小指中有二個或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0%

註: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並由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2、關節機能的喪失是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是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5、上肢三大關節是指肩關節、肘關節和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是指髖關節、膝關節和踝關節。

6、手指缺失是指近側指間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7、手指機能的喪失是指自遠側指間關節切斷,或自近側指間關節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9、聽覺機能的喪失是指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90分貝。語言頻率為500、1000、2000赫茲。

10、語言機能的喪失是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的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聲,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症,並須有資格的五官科(耳、鼻、喉)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礙引致的失語。

11、兩眼眼瞼顯著缺損是指閉眼時眼瞼不能完全覆蓋角膜。

12、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是指鼻軟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損及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喪失。

所謂“永久完全喪失”是指自意外傷害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的治療,機能仍然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的情況,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燒傷部位 占體表皮膚面積 給付比例
頭部 足2%但少於5% 50%
足5%但少於8% 75%
不少於8% 100%
軀幹及四肢 足10%但少於15% 50%
足15%但少於20% 75%
不少於20% 100%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