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地狀元樂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與本契約有關的其他投保檔案、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聲明、批註、附貼批單以及其他有效檔案構成。凡涉及本契約的約定,均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在依法成立的學校或者幼稚園註冊,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大、中、國小學生或者幼兒,可作為本契約的被保險人。第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者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自然人或者機構,可作為本契約的投保人。
第四條本契約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的,應當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契約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對因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投保人指定或者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當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者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二)意外殘疾保險金和意外燒燙傷保險金受益人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的意外殘疾保險金、意外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而身故、殘疾或者燒燙傷的,保險人按下列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一)意外身故保險責任被保險人自遭受該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意外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險人按本契約載明的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契約約定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因遭受該意外而下落不明,後經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本契約載明的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契約約定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但若該被保險人生還,保險金申請人應當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三十日內退還保險人已給付的意外身故保險金,然後本契約約定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應當視為不因該次宣告死亡而終止;保險金申請人未在三十日內退還的,保險人有權追索。被保險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險人根據本契約針對其已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意外燒燙傷保險金的,意外身故保險金應當扣除已給付金額。(二)意外殘疾保險責任被保險人自遭受該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意外為直接、完全原因而導致本契約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以下簡稱《比例表一》)中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比例表一》中與該項殘疾對應的給付比例和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的乘積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若至該意外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該被保險人的殘疾程度仍未完全確定,保險人根據該意外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該被保險人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1.被保險人因該意外而致《比例表一》中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意外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意外殘疾保險金。2.被保險人因該意外所致殘疾,若合併該被保險人已有殘疾且可領取《比例表一》中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疾保險金,保險人按“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比例表一》中與現有殘疾程度對應的給付比例-與已有殘疾程度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三)意外燒燙傷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因遭受該意外而致本契約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燙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以下簡稱《比例表二》)中所列燒燙傷程度之一的,保險人按《比例表二》中與該被保險人的燒燙傷程度對應的給付比例和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的乘積給付意外燒燙傷保險金。1.被保險人因遭受同一意外而致多處燒燙傷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遭受同一意外而致燒燙傷和殘疾,無論燒燙傷和殘疾是否發生在其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意外燒燙傷給付金額和意外殘疾給付金額中較高一項給付保險金。2.被保險人因遭受不同意外而致燒燙傷且發生在其身體同一部位的,保險人給付其中金額較高一項的意外燒燙傷保險金,即:後次燒燙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當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燙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後次的燒燙傷保險金。3.被保險人因遭受不同意外而致燒燙傷且發生在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燒燙傷保險金之和。保險人根據本契約針對每一被保險人給付的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殘疾保險金和意外燒燙傷保險金累計以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上限,當達到該限額時,本契約約定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第六條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者燒燙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投保前已有的傷害;(二)未在《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列明的殘疾,未在《意外傷害事故燒燙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燒燙傷;(三)投保人的故意行為,自致傷害或者自殺;(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拒捕,因被保險人挑釁或者故意行為導致爭執、打鬥而引發意外或者因此被攻擊、被傷害或者被殺害;(五)未遵醫囑而私自服用、塗用或者注射藥物,藥物過敏,細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導致的傷口感染不在此限),醫療事故;(六)懷孕(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腹產)、避孕、絕育手術、治療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導致的併發症,但意外所致的流產、分娩不在此限;(七)從事潛水、跳傘、攀岩、探險、武術比賽、摔跤、特技、賽馬、賽車或者蹦極以及其他風險程度類似的高風險活動,競技性、職業性運動,但本契約另有約定的不在此限;(八)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九)任何生物、化學、核武器,核能裝置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或者輻射,恐怖主義活動,邪教組織活動。
第七條被保險人在下列任何期間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殘疾或者燒燙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期間;(二)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期間或者被判入獄期間;(三)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準)或者癲癇發作期間,感染愛滋病(AIDS)或者感染愛滋病病毒(HIV陽性)期間;(四)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五)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者武裝叛亂期間。
第八條若發生歸於本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的被保險人身故,本契約約定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除“投保人的故意行為”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外,保險人退還相應未滿期淨保險費。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第九條每一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並於本契約中載明。
第十條保險費應當由投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一次交清。在投保人交清保險費前,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第十一條保險期間的起訖時間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並於本契約中載明。
保險人義務第十二條保險人同意承保的,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三條保險人認為保險金申請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保險金申請人補充提供。
第十四條保險人收到保險金申請人提供的本保險條款“保險金申請與給付”部分約定的保險金申請證明和資料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六十日內作出核定。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保險金申請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保險金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保險金申請人提供的本保險條款“保險金申請與給付”部分約定的保險金申請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六條投保人應當在訂立本契約時交清保險費。
第十七條訂立本契約時,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契約。前款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本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本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八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申請人知道保險事。。。。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