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6.07-1990.09,長春煤炭科學研究所自動控制室研究人員、助理工程師(其間:1986.07-1989.09 在阜新礦業學院電氣工程系電氣化與自動化專業全日制研究生學習,1989.09 獲電氣化與自動化專業碩士學位。)
1990.09-1995.03,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公司科技中心工程師、科技處科長
1995.03-1997.01,長春煤炭科技中心實業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副處級)
1997.01-1998.03,長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正處級)
1998.03-1999.05,長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副廳級)
1999.05-1999.11,長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兼長春煤炭科學研究所所長(副廳級)(期間:1999年04月獲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及證書)
1999.11-2001.07,長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黨委書記
2001.07-2001.11,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
2001.11-2004.09,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其間:1999.09-2004.07在吉林大學管理學院技術經濟及管理專業全日制研究生學習,2004.06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4.09-2005.01,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局長、黨組副書記(正廳級)
2005.01-2006.03,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6.03-2006.12,吉林省松原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6.12-2010.12吉林省松原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2007.01-2008.09在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套用經濟學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2011.01-2013.0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司司長
2013.05-2015.0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2月2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孫鴻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1月29日,國務院免去孫鴻志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職務。
開除黨籍
2015年6月15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國家工商總局原副局長、黨組成員孫鴻志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孫鴻志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長期占用公車,收受禮金,公款吃喝、住宿、旅遊、報銷個人費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額賄賂;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姦;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孫鴻志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孫鴻志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國家工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志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9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孫鴻志涉嫌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孫鴻志利用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局長、中共松原市委副書記、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司司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孫鴻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孫鴻志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6年11月10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志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鴻志利用其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中共松原市委副書記、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25家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本人或者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420萬餘元。截至案發前,被告人孫鴻志家庭財產及支出總計折合人民幣3579萬餘元,其中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總計折合人民幣2625萬餘元,被告人孫鴻志對摺合人民幣953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該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志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孫鴻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對孫鴻志受賄所得、不能說明來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依法返還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虎皮、豹皮各一張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鴻志利用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中共松原市委副書記、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申請、核銷借款、承攬工程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其妻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420.824971萬元。
2009年春節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孫鴻志利用擔任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幣164.188202萬元。
截至案發前,被告人孫鴻志家庭財產及支出總計折合人民幣3525.522112萬元,其中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總計折合人民幣2 571.532535萬元。孫鴻志對摺合人民幣953.989577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鴻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於孫鴻志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大部分受賄、貪污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犯罪事實,主動坦白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貪污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繳,其中部分贓款系其主動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