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6.10--1978.10 陽穀縣無線電元件廠
1978.10--1982.07 河北地質學院經濟管理系學習
1982.07--1984.10 北京地質礦產部經濟管理幹部學院任教師
1984.10--1994.01 陽穀縣政府辦公室先後任秘書、副主任
1994.01--1998.01 陽穀縣計委主任
1998.01--1998.09 陽穀縣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
1998.09--2001.01 陽穀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其間:1999.09—2001.07在陝西師範大學政治經濟學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2001.01--2002.12 高唐縣委副書記、常務副縣長
2002.12--2003.01 高唐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理縣長
2003.01--2004.12 高唐縣委副書記、縣長、政府黨組書記
2004.12--2008.01 高唐縣縣委書記
曾任聊城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
省十屆人大代表,市第十四屆人大代表,縣第十三、十四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誹謗事件
2007年初,山東省高唐縣人民醫院主治醫師王子峰在百度貼吧高唐吧發帖被刑事拘留,原因涉嫌侮辱、誹謗時任高唐縣委書記孫蘭雨。2007年6月19日,高唐縣人民檢察院發出《刑事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王子峰1600元左右的經濟賠償,聊城市紀委給予孫蘭雨免職處理。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13日,據山東省紀委訊息:聊城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孫蘭雨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6月,山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免去孫蘭雨的聊城大學副校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15年8月,山東省紀委對聊城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孫蘭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
經查,孫蘭雨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共財物;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賄賂,數額巨大。其中貪污、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孫蘭雨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轉移涉案財產,對抗組織審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經省紀委、省監察廳研究並報省委、省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孫蘭雨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8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依法對聊城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孫蘭雨(副廳級)以涉嫌受賄犯罪決定逮捕。
一審判決
9月25日上午,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訊息,該院一審公開宣判聊城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孫蘭雨受賄、貪污案。認定被告人孫蘭雨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扣押在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的貪污所得贓款21.264萬元,返還聊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扣押在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的受賄所得贓款391.35616萬元和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孫蘭雨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蘭雨利用擔任中共高唐縣委副書記、副縣長、縣委書記、聊城市對口支援片口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指揮部總指揮、聊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妻徐某某、特定關係人張某某(均另案處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98.14016萬元。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蘭雨利用擔任聊城市發改委主任的職務便利,貪污公款總計人民幣76.26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蘭雨構成受賄罪、貪污罪,依法對其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孫蘭雨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孫蘭雨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所得贓款全部退回或追繳,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司法機關依法扣押的贓款、贓物,應返還聊城市發改委或者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據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孫蘭雨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