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西尼的國籍原則
在孟西尼的理論中,適用外國法的根據不僅是國際禮讓,而且是依國籍原則而普遍存在的各國承認屬人法對所有內國人具有支配力的國際義務。
孟西尼把國際法建立在“各民族根據法律的共存”之上,認為國籍是國際法的基礎,但是,他並不滿足於提出國際公法的新觀念。國籍構成整個國際法基礎的思想也必定使國際私法的觀念發生轉變。事實上,孟西尼原則上提出,國籍,正如它是國有存在的基礎,也是確定國家法律管轄範圍的基礎。國籍的構成顯示著地理、氣候、歷史、語言、文化、宗教、習俗、種族等各個方面的情況,個人與特定國家之間的聯繫即是國籍,個人通過國籍被承認,個人的權利是由國籍所屬國的法律決定的。義大利國家是由義大利民族所組成的,也是為義大利民族組成的,它所頒布的法律是為義大利民族制訂的,是根據義大利民族的風俗和性格制訂的;而在現代的民主制度中法律又是普遍意志的表現。因此義大利法律應該適用於生活在任何地方的義大利人。並且只適用於義大利人。在國內法中應當尊重人,同樣也必須尊重法律屬人原則。
同樣,他也承認,某些法律在本國領土上普遍適用,既適用於本國人,也適用於外國人(其結果是,這些法律不追隨在外國的本國國民)。這個例外的理由是公共秩序的觀念,這樣,公共秩序的觀念就有了相當大的適用範圍。但是,孟西尼的思想十分嚴密,足以將例外與原則聯繫起來,外國人之所以服從公共秩序性質的法律,是因為,雖然他在法律上不屬於該國民共同體,但他在該國居住的事實仍使他與該國民共同體具有現實的聯繫。另一方面,本國法的影響不應該忽視契約自由。因此,對於契約所產生之債,孟西尼承認意思自治原則。
這樣,他確定了國籍原則、自由原則和主權原則,法律選擇正是在個人自由、個人利益與國家權威之間尋求一種協調。協調的尋求正好也就解釋了為什麼適用外國法。
孟西尼理論的根源是“國家主義”,但是顯然有些自相矛盾的是,這種學說卻傾向於國際主義,它讚揚民族觀念,同時又宣稱每一個民族有義務尊重其他民族;而在國際私法上適用外國的本國法便成為這種既有民族自豪感又尊重外國的雙重態度的標誌和結果。這種論點的缺陷也許正在於希望從一個本身是正確的國際關係觀念中推演出一種法律衝突理論來。
毫無疑問,法律是為人制訂的,而不是為物制訂的,法律調整人的行為。但是,不應忘記,法律是為生活在社會中的人制訂的,因而它是為集體制訂的。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制訂法律對象的共同體是通過國籍在法律上將人聯繫起來的共同體呢,還是通過在同一領土上共同生活而將人實際上聯繫起來的共同體呢?在這裡必須提到達爾讓特雷的至理名言:立法者的首要對象是同一領土上的居民組成的實際集體。立法者首先要維持秩序,針對的是實際在場的任何人。駕駛汽車的英國人在法國應該靠右行駛。但是,即使關於心理秩序,孟西尼聲稱義大利的法律是為義大利人的心理制定的,這也說得太過分了。義大利法律實際上考慮得更多的不是個別義大利的心理狀態,而是由義大利居民組成的整個義大利社會的心理狀態。一個移居紐約的義大利人不管願不願意都得接受其新定居的社會的心理狀態時,難道不是在很大程度上擺脫了義大利社會的心理狀態嗎?法律通過人來調整各種關係。最後,人類的任何法律都需要有強制性的制裁措施,而這種強制性是與領土相聯繫的,因為國家只有在其領土上才能使用實際的強制力。
總體來看,孟西尼的理論原則除了意思自治原則之外,其理論的核心依舊是主權原則,這樣在國際公法中尋求國際私法的理論基礎,因此,主權是國際私法產生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