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發行

存量發行

存量發行則是指公司發行上市後,原有老股東拿出手中所持有的股權賣給二級市場投資者,這樣總股本並不會變化,但引進了新股東,老股東同時也實現了減持或者說兌現。主要有兩個特點,一是融資的目的是為了減持變現。二是不會增加總股本,不會導致項目失利而引發業績變臉。

簡介

存量發行存量發行

存量發行(secondaryofferings),是指公司發行上市股票不是新增發的股票,而是原股東把持有的股份出售給投資者,公司的股本總額並不發生變化。
存量發行是成熟市場常用的新股發行方式,它的特點是從原有的股東股份中分割出一部分向社會公開發行。

股票市場上的存量發行有兩種主要情形:一是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中的存量發行,即在公司IPO時,老股東對外公開出售一部分股份;二是公司上市後的存量發行,即在公司上市後,公司老股東通過一定的方式減持全部或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後的存量發行在證券市場被廣泛地關注,該類存量發行不僅涉及證券市場運行的公平、公開、公正等基本問題,而且涉及諸多的制度設定技術問題,一直是證券監管者和學者研究的重要課題。

IPO存量發行,可避免發行過多新股造成募集資金過多,同時有助於增加新股上市首日股票供應量,降低市場炒作因素,減少限售股份積累。但存量發行賣掉股份所得資金歸股東個人所有,而不是歸公司所有,會造成部分股東提前套現。

制度規則

制度類別

從各國和地區的IPO實踐來看,存量發行已經成為一項被普遍採納的方式。同時,公司上市後的存量發行在各國和地區都有嚴格的規定,根據其制度設定的主要特徵,可以大致分為兩大類別:

一是美國式的存量發行,該類制度設定的特徵是發行前須象申請IPO一樣履行相關信息披露;

二是香港式的存量發行,該類制度設定的特徵是發行前不須履行申報登記程式。

與公司上市後的存量發行制度相比,各國和地區對IPO存量發行的制度設定與規則並不很嚴格,對一些法律及制度細節一般都沒有明確要求。

基本途徑

公司在IPO時存量發行,可以採取以下三種基本途徑:
1、途徑一:利用存量發行作為超額配售權股份來源
台灣地區、日本等近年來一般都採用該種方式進行存量發行。以台灣地區為例,其存量發行基本途徑如下:
第一,主承銷商等與發行人簽署協定,明確發行人有責任協調其股東提供不超過公開發行股數15%的股份,供承銷商用作超額配售;
第二,主承銷商等應根據市場需求情況確定超額配售的最終股份數量。主承銷商在實際劃撥發行股份前,發行人將提供存量發行股份的股東名稱、各股東提供股份數量等提供給承銷商,承銷商根據不同的發行方式(可選擇的方式為詢價圈售、競價拍賣、公開申購)確定超額配售需要的存量股份數量;
第三,主承銷商向交易所等報告超額配售股份數量、募集的資金量並及資金專戶;
第四,主承銷商等須在上市交易後五個工作日內執行價格穩定措施。在價格穩定期內,如交易價格低於承銷價格,動用超額配售募集資金按不高於承銷價格在市場買入股份;
第五,主承銷商在價格穩定期結束後與發行人結算,將因穩定價格買入的股份還給參與存量發行的股東,將剩餘資金按承銷價格計算劃給參與存量發行的股東。
2、途徑二:原有股東直接進行存量股份出售
從香港上市規則和實際操作來看,公司IPO時原股東可以在發行過程中出售股份。一般地,香港的IPO發售都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在香港公開發行,用於社會公眾公開申購,該部分發行數量較少,正常比例為發行新股總數的10%;二是國際配售,老股東的存量發行股份都用於國際配售。
3、途徑三:存量股份直接發行的同時,利用存量發行股份行使超額配售權
美國1997年395個IPO中,超額配售權股份經常包含存量發行的股份,在新股發行與存量發行相結合的IPO中,45.45%的IPO都有超額配售權,其中來自於存量發行的股份為40%。

發行主體

在各國和地區的監管規則中,存量發行的主體一般被分為公司內部人士、非公司內部人士。公司內部人士指參與公司日常營運管理或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人員,一般包括公司董事、公司管理層、公司控股股東等。

美國在存量發行監管上提出了“關係人”概念,除上述人員外還包括合計持有股份10%以上的股東;台灣地區將公司內部人士界定為公司董事、經理人、監察人、合計持有股份10%以上的股東。非公司內部人士指內部人士以外的自然人及法人,主要是公司的財務投資者,包括風險投資基金、投資公司等。各國和地區對存量發行主體一般都沒有明確限制。從2008年我國香港的案例看,存量發行主體包括大股東、風投機構、個人投資者、其他機構投資者等,範圍非常廣泛。

發行數量

不同的存量發行途徑,對存量發行數量有相應的監管規則。如利用存量發行作為超額配售權股份來源,監管規則一般都將股份數量限制在發行新股總數的15%以內;如直接進行存量股份發行,監管規則沒有明確的存量發行數量限制。香港2008年採取存量發行的IPO案例中,存量發行占IPO發行股份最高比例為94.86%,最低為10%;存量發行股份占IPO後公司總股本比例區間為2.5%至17.64%。

發行方式

從各國和地區的實踐來看,IPO中的存量發行方式與存量發行途徑等因素有關,一般分為以下幾種情形:通過向機構配售方式發行;通過公開申購方式發行;通過上市後的價格穩定措施採取超額配售方式發行。

調整機制

從各國和地區的實踐來看,IPO中的存量發行數量一般都可以在發行過程中進行相應的調整,根據路演情況、訂單情況確定最終發行數量。

配套制度

存量發行制度是IPO整個制度體系的一個部分,存量發行的實施必須與其他相關制度的形成有機的配套。

套用情況

中國大陸

存量發行在中國共經過3個階段,即1999年試點國有股減持的單純存量發行、2001年6月實施的新股及增發同時進行存量發行、2002年6月A股停止存量發行,但企業海外上市仍需要按10%的比例進行存量發行。每一次存量發行的啟動都給市場帶來較大的衝擊。
1999年12月2日國家試探性的進行國有股配售。中國嘉陵和黔輪胎按照前3年的每股收益均值乘10倍市盈率,公布了國有股配售價格,分別為4.5元和4.8元,市盈率相當於它們1998年每股收益的11.8倍和18.5倍。由於配售價格偏高,且兩家試點公司所處行業已為成熟行業,成長空間有限,兩股配售最後基本為承銷商包銷。兩隻股票配售價格公布之後,其股價大幅下跌,跌幅均達30%左右。上證指數(資訊行情論壇)也在1個月內下跌7%,最低見到1341點。
2001年6月12日有關新股發行以及增發時,按10%比例存量發行國有股的規定,直接引發股市大跌,並將股市帶進了三年半大熊市。從2001年6月12日實施到2002年6月23日暫停,上證指數最大跌幅40%,總市值損失約18000億元。
2002年6月23日A股停止存量發行,但境外上市仍須按10%減持。2005年不少大型國企宣布有意向A股H股兩地同時發行股票,這就帶給市場新的問題,存量發行是否再度出現在A股市場上。

美國

美國關於存量發行的監管規定主要體現在1933年證券法、SEC規則144與144A中。首先,SEC要求IPO中的存量發行必須根據1933年證券法第五條的規定向SEC履行申報註冊程式;其次,除非有豁免條件可以適用,公司“關係人”在發行人上市後的賣出也必須申報註冊,規則144、規則144A規定的就是相關的豁免條件。
存量發行在美國公司IPO中被普遍採用。James Brau等人研究了1980年至2001年在美國的4219個IPO案例,發現採用了存量發行的IPO為1830個,占IPO總數的43%。西北大學的Arik Den Dor等人採用其他資料庫分析了1980至1997年期間美國的4316個IPO案例,發現其中採取新股發行與存量發行相結合方式的IPO個數為1899個,占總IPO案例個數的44%。

台灣地區

存量發行在台灣地區被稱為“公開招募”。台灣地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該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章是關於“公開招募”的專門規定。

根據呂東英等人在《現行承銷制度檢討與改善方案》中的研究結論,1997年至2002年2月,台灣地區以IPO方式上市的公司112家,其中以存量發行方式上市的109家,以新股發行方式上市的僅有3家;以IPO方式上櫃的公司350家,其中以存量發行方式上櫃的348家,以新股發行方式上櫃的僅2家。上述情況的出現有台灣地區制度上的根源。

2004年以前,台灣禁止新股發行與存量發行相結合方式的IPO,根據當時的台灣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審查規則,公司在上市前股權分散程度未達標的,必須對外公開發行20%以上的股份;公司在上市前股權分散程度達標的,只須對外公開發行10%以上的股份。同時,根據當時的《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只有股權分散程度未達標的,才可以採用現金增資方式發行股份。發行人在權衡利弊之下,基本都採取了在上市前分散股權結構,因而導致公司不符合現金增資方式IPO條件,只能採取全部存量發行股份方式。
2004年底台灣地區通過《承銷制度改革方案》,強制要求初次上市上櫃必須採用新股發行方式。

從2007年台灣上市上櫃企業來看,大部分公司的IPO方式是:基本以現金增資方式進行IPO,同時,在實施超額配售權時全部採用存量發行方式發行15%的存量股份。

2008年以來的33家初次上市上櫃公司,全部採用現金增資新股發行方式和存量發行超額配售相結合方式。

香港

存量發行在香港被稱為“發售現有證券”,香港主機板上市規則和創業板上市規則都對其有相關規定。
從市場實踐來看,香港主機板市場2008年新上市的42家公司中,5家以介紹方式上市,11家是由創業板市場轉至,26家公司以IPO方式上市,採用新股發行與存量發行相結合方式的IPO為8家。

日本

日本的股票發行機制經過了1989年、1997年兩個時點的重大轉變。1989年以前日本採取固定價格發售機制,1989年至1997年間採用了差別價格的拍賣發售機制,1997年以後開始採用美國式累計訂單詢價發售機制。存量發行在日本公司的IPO中普遍採用。
Takashi Kaneko等人總結了1993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間日本的IPO市場,他們研究了950個IPO案例,發現存量發行股份平均為全部IPO股份的40%左右。Frank Kerins等人研究了1995年至1997年在日本JASDAQ市場以IPO方式上市的321家公司,發現大部分公司都是以發行新股與存量發行相結合的方式實現IPO,存量發行部分占IPO發行股份的40%左右。
現許多日本公司的IPO方式與台灣地區類似。在IPO時都採取發行新股與存量發行相結合方式,存量發行部分被用於行使超額配售權,主承銷商根據新股發行的市場需求情況,可以向老股東要求超額發行不超過新股發行數量15%的存量股份。

歐洲國家

歐洲公司在IPO時,採用全部存量發行方式、新股發行與存量發行相結合方式的IPO數量較多。
比利時1984年至2000年IPO共95個,其中34個IPO即35.79%為採用全部存量發行方式,37個IPO即38.95%為採用新股發行與存量發行相結合方式。義大利上個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39.8%的IPO為採用全部存量發行方式,20%的IPO採用新股發行與存量發行相結合方式。德國公司在IPO時,採取新股發行與存量發行相結合方式的一般占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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