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2年09月—1986年07月,杭州大學地理系地理專業學生;
1986年07月—1988年05月,衢州市農業區劃辦公室工作;
1988年05月—1990年06月,衢州市計委國土規劃辦公室工作;
1990年06月—1995年08月,衢州市計委國土規劃辦公室副主任(其間:1992年05月—1994年05月,下派擔任浙江電工器材廠廠長助理);
1995年08月—1995年12月,衢州市計畫與經濟委員會主任助理;
1995年12月—1998年06月,衢州市計畫與經濟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委員;
1998年06月—2001年09月,衢州市計畫與經濟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委員兼市重點辦主任;
2001年09月—2003年03月,衢州市發展與計畫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副書記兼市重點辦主任;
2003年03月—2005年06月,衢州市發展與計畫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兼市重點辦主任;
2005年06月—2005年11月,縉雲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05年11月—2009年06月,縉雲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9年06月—2010年02月,縉雲縣委書記、縣長;
2010年02月—2013年04月,縉雲縣委書記;
2013年04月—2013年05月,縉雲縣委書記、浙江麗縉五金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黨工委書記;
2013年05月—2015年04月,溫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北京2015年4月16日電,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溫州市副市長孔海龍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5月20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孔海龍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於2015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2月2日,浙江省溫州市原副市長孔海龍(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由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孔海龍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孔海龍,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孔海龍利用其擔任浙江省縉雲縣縣長、縣委書記、溫州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海龍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浙01刑初14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孔海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80萬元;
二、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凍結的衢州市柯城農商銀行荷花支行孔海龍90×××78賬號內的贓款84萬元、柯城農商銀行姜家山支行何建陽90×××65賬號內的贓款104.49萬元、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衢州市城中支行何建陽所有賬號中的贓款188.843323萬元,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已隨案移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贓款3.74萬元、270歐元及總計價值39.0212萬元的毛正聰青瓷4個、象牙2根、山東黃金1根、龍鳳呈祥乙丑金條1根、投資金條1根、杭州大廈購物卡12張、勞力士手錶1塊、雷達手錶1塊、浪琴手錶1塊、歐米茄手錶1塊及石雕1個,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責令被告人孔海龍退繳贓款9.126677萬元及430歐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孔海龍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6年11月2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