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育牆

婚育牆

婚育牆,是指招工單位給女性在求職者設立的懷孕、生產、哺乳三道障礙,這些障礙就像三堵牆,將很多女性拒之門外。在專家看來,要消除女性職業生涯的這一“攔路虎”,在推廣普及新僱主經濟主義的同時,也需要求職者、政府、社會聯手為女性“正名”。

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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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少女性而言,各自 職場中的“婚育牆”赫然擺在了面前。因為 生育失去晉升機會、因為工作推延生育計畫的例子並不難尋。而在“二孩”時代到來的背景下,許多女性也陷入了工作與家庭間的取捨抉擇。“你已結婚,什麼時候準備要孩子?”“三年內有沒有生小孩的計畫?”在求職 跳槽的大潮中,一遍遍回答面試官的上述問題,成為了不少已婚女性的“必備功課”。她們之中,因為已有生育計畫而在求職路上頻遭“碰壁”的,不在少數。

因為女性婚育問題和用人單位帶有傳統偏見的“招工思維”碰撞產生的就業性別歧視,在各地已存在許久也具有一定普遍性。智聯招聘發布的《2016中國女性職場現狀調查報告》顯示,有38%的女性受訪者表示在求職或職場中遭遇過性別歧視。

不僅一些已婚已育求職者因為“婚育牆”而“起跑”受阻,不少在職場中“撐起半邊天”的女性們也同樣面臨著生育、二孩的困擾。此外,因為生育期多與晉升期重合,“想生不敢生”則是許多育齡女性心中的真切感受。

企業因素

有公司負責人坦言,公司或多或少會考慮到婚育因素,進而影響求職者錄用。深圳某兒童教育公司合伙人則介紹:“我們在招聘中還是最看重求職者的經驗能力是否符合對應的預期要求,只有在同一崗位,競聘者其他條件都相當的情況下,其是否處於育齡階段才會成為考慮因素。”她解釋:“我們的HR管理是相對扁平式的,無論是中高層還是執行層,每個崗位都有非常具體的工作任務及目標,各個版塊之間相互聯動。對於初創企業而言,時間效率是異常寶貴的,如果員工正處於懷孕、生產或孕後哺乳階段,多多少少都會減少工作時間、效率,可能會對整個項目產生很大影響。”

類似上述考慮員工“性價比”的思想在許多私營企業中並不少見。在杭州一家水景工程公司2016招聘啟事上,在其招聘的“行政前台”崗位任職要求中明確寫出了“未婚或已孕”的字樣。

一位企業老闆直言,企業也要生存,必然會選擇“性價比”更高的員工。女性員工除了休產假完全不在崗,懷孕期間和孩子較小時,前後算起來得有至少兩年的時間,加上二孩就要四年。

各方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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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許多女性在求職中頻頻被問婚育的問題,上海唐毅律師事務所主任唐毅表示:“《 勞動契約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契約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而企業無權了解與勞動契約無關的信息,特別是勞動者的隱私。”“企業在招聘時無權詢問面試者是否生育或二孩的問題,也沒必要了解這類信息。如果企業詢問此類問題,我們有理由懷疑企業將會以此類信息左右是否錄用勞動者。這就涉嫌就業性別歧視。”

浙江工商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社會工作系教授馬良認為,企業有用工自由,但目前國內女性用工的歧視還是比較明顯的。因為性別問題,延伸出的生育、休假等,組成了社會性歧視。而二胎對於加劇社會性歧視也有明顯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勞動關係研究所所長常凱則表示,女性就業面臨的障礙是多種因素交織在一起形成的社會問題。受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的影響,很多企業在當下的環境裡,做到完全沒有性別歧視很困難,且“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思想觀念也一直在影響著女性的就業。

專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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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婚育”歧視這一長期存在於女性職場的“攔路虎”,如何有效“打虎”也成為社會焦點問題之一。在專家看來,企業需要用長遠眼光衡量 女性工作優勢,普及以雇員為核心的新僱主經濟主義。而女性就業者、政府及社會也需在保障平等就業方面聯手努力。

女性在職場中擁有獨特的優勢,如親和力、情感豐富、就業觀點堅定、性格堅毅等,女性領導者在企業中擁有更強的忠誠度,在工作崗位上有更大的穩定性,這種堅定性能夠把自己和企業帶向更高的高度。企業的用工成本是可以預期的,並且不能只停留在表象上看,應將眼光放長遠。

僱傭關係正在往以雇員為核心的新僱主經濟轉變,而‘尊重’成為員工最核心的訴求。從企業發展出發,企業需要轉變舊思維,多維度考量,注重企業僱主品牌。具體要給予女性更多的職場福利、足夠的職場尊重,提供平等寬鬆的發展空間,此外還要從細節上幫助女性解決現實問題,比如設定母嬰哺乳室等。

對於女性就業者,其在發揮好自身特質基礎上,要積極主動參與學習培訓,提升工作技能,從事可替代性較弱的工作。同時要爭取家庭的支持,這對女性度過回歸職場的適應期尤其重要。他同時認為政府與社會需要為女性職場發展提供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以二孩政策為例,包括勞動法、勞工用工制度等在內的配套政策法規,都要儘快調整完善。

山東大學社會學系教授王忠武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則建議,女性生育成本應由個人、單位與政府共擔。他認為,很多國家都有豐厚的生育補貼,鼓勵婦女生育。中國也應該向這些地方看齊,逐步推進建立相應的生育補償基金或者福利政策。馬良認為,在解決女性就業歧視的問題上,政府應該發揮主導性作用。“政府有很多手段,如立法、出台社會政策等,這兩方面國家也在做。而政府現在還需要做的是加大司法力度,提高企業違法成本,這是現在比較缺乏的。”

在社會層面,馬良表示:“企業不僅是經濟主體,更是社會主體,應當承擔社會再生產中的社會責任,這需要全社會營造起一種文化。此外,我們還要提高女性爭取權益的組織化程度,發育真正的社會組織服務權益受損的女性,對企業施加社會性壓力,現在這種聲音還太微弱。”最關鍵的還是女性就業者的權益保護意識問題。“現在大家慢慢認為這種歧視很正常,把它當成一種理所當然的事情、形成觀念,如果真的遇到還應向媒體、社會及政府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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