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內容
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書面內容包括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 配偶、同居,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
法律效力
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司法機關和公證機關等頒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狀況證明,每年10多萬例的辦理量,說明它有存在的價值和需要。但如果按照規定,民政部門不給開,對方又需要,那怎么辦?必須得找出一條解決之道吧。”有關民政局的負責人說,這需要在收到相關檔案之後,民政部門和公安、住建等多個部門協調商議,銜接好此類證明未來如何開具或取消開具等相關事項。
同時,也有專家表示,結婚證、離婚證是國家出具並加蓋國徽的法律證明,具有證明公民婚姻狀況的法律效力。政府應加強對公民信息的收集、整合,建立查詢平台,而不是讓公民再去開具其他證明。目前的技術完全有能力打破部門之間的限制,將個人的真實婚姻信息在全國範圍內聯網。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來源:民政部入口網站時間:2015-08-27 10:50
民函〔2015〕2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方便民眾辦事創業的有關要求,經與教育部、公安部、法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銀監會協商,現就進一步規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檔案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台和本通知附屬檔案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註明“本證明僅限於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台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於其他事項無效。”
二、各地要高度重視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工作,確保按時完成《民政部關於加強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的通知》(民函〔2013〕183號)確定的各項任務。省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加大資金、人力投入,不斷完善本省(區、市)婚姻登記信息資料庫。各級婚姻登記機關要加快紙質歷史數據補錄工作進度,為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部門核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記錄情況提供有力支撐。
三、做好政策落實和宣傳工作。各地要從轉變政府職能、方便民眾辦事創業和堅持依法行政的角度,統一思想認識,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此項工作落實到位。會同相關部門落實部門間信息核對的具體措施,使此項簡政放權的工作真正惠及廣大人民民眾。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在辦事視窗(大廳)公告取消(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相關規定,並通過多種渠道特別是微信、微博、網際網路等新媒體大力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附屬檔案:涉外領域需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國家清單
民政部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