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審判實踐中的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在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同時,又要求撫養子女,還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將該數個訴訟標的合併於一個訴訟程式中進行審理,訴訟法上叫做訴的合併。訴的合併包括訴的主體的合併與訴的客體的合併,離婚案件訴的合併訴訟的客體合併,即在同一訴訟程式中,對幾個各自獨立的訴訟標的合併進行審理。
訴訟的合併是追求訴訟效率價值的結果,如有的學者認為,把兩個或多個訴訟活動簡化為一次進行,既節省辦案時間和人力,也便於當事人進行訴訟,免予訴訟。訴的合併的目的就在於簡化訴訟程式,方便當事人訴訟,防止人民法院在同一問題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同時,若是和並審理使得訴訟程式複雜化,造成審判上的不便,影響案件的及時公正的審理,又可以從合併的審理中分離出來單獨進行審理,實行訴的分離。
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未對訴的合併與分離作出強行性的規定,而僅在第126條中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離婚案件實踐慣例實行訴的合併,除了從訴訟效率方面考慮外,更多的與我國婚姻家庭的實體法的立法體例有關,我國修訂的婚姻法仍然是以婚姻、家庭、財產於一體的立法例,婚姻、家庭捆綁於一體的歷史觀念影響很大,造成實踐處理離婚案件中,必須一併審理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請求。當然這在一定程度上簡化了訴訟程式,同時也一併解決了當事人離婚後的後顧之憂。但隨著我國社會的改革與進步,人的思想觀念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個性的張揚,婚姻質量的重視,離婚自由得追求,對離婚案件的審理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也越來越暴露出合併審理的弊端:
首先,離婚案件實行訴的合併,增加了法院多餘的勞動,也加重了當事人的訴累。離婚之訴與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之訴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及不同的權屬爭議,要對其進行合併審理,必須調查核實各個訴訟標的法律事實,考察各個請求的理由根據。
所以說離婚案件合併審理的各個訴訟請求,不像共同當事人訴訟那樣具有共同的訴訟標的或同類訴訟標的,也不同於有些基於同一法律事實而提出的不同訴訟請求的客體合併,該些案件的合併審理能夠適用同一證據、同一訴訟資料、同一審判組織、一次查明案情、可以提高辦案效率,避免重複勞動,節省費用;而離婚案件的合併,充其量只是省略了起訴、受理的程式,審理程式絲毫沒有簡化,相反還在很多情況下增加了法院多餘的勞動、加重了當事人的訴累。
因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之訴是以離婚請求成立為前提,離婚請求不成立,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就不存在爭議,也就沒有必要繼續審理下去。而當事人在起訴離婚之後,其請求是否成立,只有等待案件審理完畢才可確定,但合併審理卻又要求離婚之訴確定之前一併審理,這就造成法院有時審理離婚案件時,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去查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情況、夫妻各自經濟能力及小孩成長狀況,最後卻依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不準離婚的結果使得前面勞動全屬徒勞,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法院多餘的勞動,也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同時,當事人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對離婚之訴是否成立更不清楚,為了充分行使訴訟權利,一旦進入離婚訴訟,就必需得為離婚之訴、子女撫養之訴及財產分割之訴多方蒐集證據、準備材料,聘請律師等,這顯然無端地加重了離婚不成立時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子女的撫養費怎么算
子女的撫養費計算常見問題
一、子女的撫養費具體有哪幾項?
根據司法解釋,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二、法院根據什麼標準確定撫養費?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三、撫養費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撫養費應怎么給付?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五、子女撫養費可以由一方全部負擔嗎?
1、如果協商一致,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2、即使達成上述協定後,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六、孩子的撫養費應給到幾時?
1、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2、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七、成年的子女還需要父母拿撫養費嗎?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八、什麼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法院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九、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撫養費?
根據司法解釋,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十、繼父母應否向繼子女給付撫養費?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母也可以不給付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同意撫養,當然法律也認可。
十一、養父母應否向養子女給付撫養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反對一方可不負擔撫養費,由收養一方撫養該子女。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妻雙方收養的子女,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收養的子女,在沒有解除收養關係前,應按照法律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承擔養子女的撫養費。 十二、孩子改姓,父母可否拒付撫養費?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目錄
關於離婚這件事
離婚後需要面對的10個問題
身份變化/1他(她)的爸爸不再是您的爸爸/1您不能再繼承對方
的財產/1財產分割/1處理借款/2子女撫養/3給對方的幫助/3
需要變動的其他關係/4要求賠償/4您自由了(再婚的自由、交往的自由)/4
離婚需要付出的6種代價
離婚費用/5聲譽代價/5時間代價/5敗訴代價/5精力代價/5親情代價/6
如何選擇離婚的途徑
哪種途徑最適合您/6協定離婚與訴訟離婚的比較/8
表1-1:家庭財產估算表/2
表1-2:家庭債權債務估算表/3
·表1-3:不同情況離婚途徑一覽表/6
·表1-4:協定離婚與訴訟離婚的比較/8
協定離婚
協定離婚的條件
辦理機關
根據戶口簿判斷/10向親友、鄰居、同事、街道辦事處人員詢D]111通過網際網路查詢/11
方法:戶口地址的確定方法/11
3協定離婚的程式
提示:如果對方有“惡劣行徑”,別忘了及時索賠/13
4如何簽訂《離婚協定書》
提示:《離婚協定書》不能附條件/14
提示:公證後的《離婚協定書》可以強制執行/14
5應交納的費用
6《離婚證》的法律效力
7拿到《離婚證》後反悔該怎么辦
8對方不履行《離婚協定書》的應對方法訴訟離婚
1起訴前的準備
……
4特殊情況下的離婚
5財產分割
6子女撫養
7離婚損害賠償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