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辦案實用小全書

《婚姻家庭辦案實用小全書》,:《辦案實用小全書》編寫組編寫,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婚姻家庭辦案實用小全書

《婚姻家庭辦案實用小全書》以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標為指引,我國各個領域的立法都在不斷加速。立法的加速一方面是對法律體系的完善,另一方面,法律檔案的立改廢,亦給廣大法律工作者帶來了查找使用上的困難。在浩如煙海的法律檔案中一矢中的地找出辦案所需,恰是該套法律工具書的價值所在。

核心優勢

該叢書四大核心優勢:

第一,收錄了國家和地方性檔案的各級重要法律檔案,全面有效。

本叢書吸收近年來國家全面清理法律法規規章工作的重要成果,收錄包括地方性檔案在內的各級有效的重要法律檔案。

第二,獨創的復函、批覆套用腳註快捷查詢方式,實用準確。

為便於辦案使用,本叢書獨創了復函、批覆套用腳註查詢方式。將對重要法律檔案的解釋性批覆及復函(包括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近兩年的復函,同類書中很難找到)和條文套用提示,標以腳註。

第三,文書常用便於參考,製作文書時僅需比照,省心省力。

第四,案例皆盡典型,所收案例多為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與各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並提煉辦案要旨,辦案疑難問題悉數指導。

編輯推薦

《婚姻家庭辦案實用小全書》:中國法制出版社擁有數十年法規編輯出版成功經驗,一直致力於法律彙編工作的有益探索和突破改進。

滿足辦案所需鑄造實務精品

辦案實用小全書,彙編體例自成一格,堪稱典範,是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

收錄包括地方性檔案的各級重要法律檔案,全面有效;

獨創的復函、批覆套用腳註快捷查詢方式,實用準確;

文書常用便於參考,製作文書時僅需比照,省心省力;

案例皆盡典型,所收案例多為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與各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並提煉辦案要旨,辦案疑難問題悉數指導。

精彩書摘

實體法篇

一綜合

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

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11.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

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3.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項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5.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定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定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6.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目錄

實體法篇

一 綜合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

二 婚姻類

1.綜合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司法解釋及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答問

2.婚姻登記

行政法規

婚姻登記條例

部門規章及檔案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婚前保健工作規範

民政部關於解決外流婦女婚姻登記出證問題的通知

(1990年9月15日)

民政部關於婚姻登記若干問題的解答

(1986年9月11日)

法務部公證律師司關於辦理未婚證明書的通知

(1987年6月11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補發婚姻登記證中相關欄位填寫問題的復函

(2007年1月9日)

民政部關於為汶川特大地震災區有關人員出具婚姻登記證明問題的復函

(2008年8月4日)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

(1994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婚姻登記行政案件原告資格及判決方式有關問題的答覆

(2005年10月8日)

3.結婚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的婚姻關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1987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外就醫犯人能否結婚的復函

(1962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假釋的犯人在假釋期間可否結婚問題的復函

(1958年3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收到判決書,須待對方收到判決書,過了抗訴期限,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才可另行結婚問題的復函

(1958年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在抗訴期間與第三者另行結婚是否構成重婚罪問題的批覆

(1957年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於“公公與媳婦”“繼母與兒子”等可否結婚問題的復函

(1953年7月14日)

4.離婚

司法解釋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1989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1996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離婚判決生效後應予出具證明書的通知

(1991年10月24曰)

5.軍婚

行政法規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2004年8月1日)

部門規章及檔案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

(1980年12月29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辦理結婚登記問題的答覆

(2004年1月20日)

司法解釋及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認真處理涉軍糾紛和案件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意見

(2000年12月25曰)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破壞軍人婚姻罪的四個案例)的通知

(1985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案件應參照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的復函

(1981年7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破壞軍婚案件中幾個問題的批覆

(1977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長期參加邊疆國防建設工人配偶提出離婚不按軍婚處理的批覆

(1965年1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破壞軍婚案件兩個問題的批覆

(1964年7月24日)

6.涉外婚姻(包含港澳台)

部門規章及檔案民政部辦公廳關於持中國護照在台工作人員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證件、證明材料問題的復函

(2008年8月20日)

民政部關於外國人、華僑提供的無配偶證明認定問題的通知

(2,008年2月15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韓國公民無配偶證明樣式變更的通知

(2,008年4月9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出國人員在港工作期間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證件、證明問題的復函

(2006年11月4日)

民政部關於認定台灣地區有關法院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效力的通知

(1999年1月12日)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法務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

(1983年11月28日)

法務部關於暫時調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證辦證方式問題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

①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旅居外國的中國公民按居住國法律允許的方式達成的分居協定,我駐外使領館是否承認問題的函

(2001年9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未經我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能否向我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復函

(1993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國外。人民法院已經判決離婚,現當事人要求復婚問題的復函

(1980年9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是否生效由誰證明問題的函

(1987年1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我國公民周芳洲向我國法院申請承認香港地方法院離婚判決效力,我國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1991年9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

(199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在國外居住未加入外國籍的當事人的離婚案件應參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規定審理的函

(1990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在居留地所在國無合法居留權的我國公民的離婚訴訟文書的效力的復函

(199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留學生在留學期間如何在人民法院進行離婚訴訟問題的函

(1989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

(2000年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1998年5月22日)

7.同居

②行政法規及檔案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對內務部關於結婚登記後未同居要求撤銷登記應按離婚辦理的復函

(1954年7月24日)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和公證事實婚姻問題的復函

(1982年10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989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

(1990年10月11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

(1994年12月14日)

8.再婚

⑥部門規章及檔案民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關於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元規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執行《關於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7月19日)

法務部關於辦理未婚(未再婚)保證書公證的通知

(1998年3月12日)

9.重婚,

⑥部門規章及檔案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處理重婚問題的意見

(1998年7月9日)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重婚案件中受騙的一方當事人能否作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問題的屯話答覆

(1992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重婚案件的被告人長期外逃法院能否中止審理和是否受追訴時效限制問題的電話答覆

(1989年8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外流婦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婦女重婚後的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

(1964年10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處理重婚案件的程式問題的電話答覆

……

程式法篇

地方性規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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