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婚外性行為,是指已婚者在婚姻之外與他人(已婚或未婚)發生兩性關係的行為。婚外性與婚外情的含義不完全相同。它既可伴隨婚外情行為發生,也可能是“一夜情”甚至是單純的性行為等與感情關係不大的行為。無論是什麼情況下的婚外性行為,無論有沒有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都是不應該被提倡的。
調查
美國女性婚外性行為的比例高達66%,而在餘下的沒有婚外性行為的女性中,還有17%的人也有這樣的願望或如有機會也會嘗試的想法。法國最高,不忠的妻子竟高達87%。新浪網進行的《中國各大城市女性性調查結果》是“大於40%的女性承認有婚外性關係”。受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中國女性婚外性行為比例遠遠低於西方國家。
歷史
現代社會人員的流動性大增,社交範圍擴大,給結識和接觸異性帶來了方便;一些富人和有權的官員,也正在成為多性夥伴和“性消費”的生力軍;同時隨著現代通訊和電腦的普及,網路戀情成為導致婚外性行為的十分主要的渠道,因為這更具有神秘感、隱蔽性和安全性。在近代的歐洲和美國,曾有法律明確規定丈夫殺死正在偷情的妻子和姦夫無須承擔法律責任。中國古代法律也有過這樣的條文。元律規定:“諸妻妾與人奸,夫於奸所殺其姦夫及其妻妾,及為殺其強姦之夫,並不坐。”但是,到了近代和現代,隨著“人權”概念的出現,許多國家的法律更加人性化,對於雙方自願的婚外性行為的懲罰越來越寬容,即使有法律嚴格禁止婚外性行為的國家,真正實施的也越來越少。新中國法律取消了“通姦罪”,通姦不再是被懲處的犯罪行為。美國法律傾向于禁止婚外性行為,但最嚴厲的懲罰也只是罰款。有研究表明,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一部法律能夠完全有效禁止人們的婚外性行為。
產生原因
中國人內心負罪感的缺失
美國學者馬爾庫塞認為,文明的進步與負罪感的增強有關,他提出“文明進步所付出的代價就是由負罪感的增強而導致的幸福的喪失”。然而,這一理論在中國似乎不那么成立了,很多中國人對於自己的行為基本不會產生負罪感。這是因為中西文化之間的一個重要差別:宗教信仰。在西方人看來,上帝給予世界光明,並且監督著世間的一切,芸芸眾生都是在上帝的眼皮底下生活。但很多沒有宗教信仰的人也井井有條地生活在一起,沒有隨心所欲,靠的是什麼呢?靠一種長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純粹世俗的、不成文的社會行為規範。這些社會規範有些演變成法律,有些沒有,但是這些規範都被人們從內心中服從著。而中國基本上是一個沒有宗教信仰的民族,長久以來儒家學說一直占統治地位,“禮治”是制約中國人言行的主要規範。
由此可見,西方人重視內心約束,而中國人重視外部約束。在西方人行為中有宗教信仰及負罪感來約束的部分,中國卻更多地由社會交往的規範來約束。因此,在婚外戀方面中國人感到的壓力更多地來自外部———家庭關係的壓力、社會輿論的壓力、行政處分的壓力等等。當然這並不意味著西方人婚外戀就會少,而中國人雖然較少受到內心的折磨,卻懾於社會行為規範的壓力而不敢輕舉妄動,對於中國人來說,社會懲罰是制約其婚外性行為的關鍵因素。
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社會規範的弱化
社會學家認為,歷史上的非道德主義往往出現在社會結構大動盪的時代。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市場經濟尚未完整地確立其自身形態。一元化價值模式瓦解,社會結構處於高度的分化與整合過程中,社會結構中缺乏傳統主體文化價值的有力支撐,必然會導致人的行為無序與道德滑坡。傳統人際關係的破裂,必然帶來社會結構的“脆化”和社會規範的“弱化”。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封閉的流動性非常差的小農社會,一個人一旦做出諸如婚外性行為的越軌之舉,那么他所生活的村莊或社區裡的人都會知道,通常情況下他會受到當地族規或村規的嚴懲。即使能躲過懲罰,也必將導致他社會地位的下降,而且他也會喪失很多發展的機會。而在轉型期,人口的流動性增大,許多人遠離了自己世代居住的家鄉而在其他地方定居下來,這樣,原來制約他們的族規、村規等社會規範就不能起到作用,越軌行為也必然會增加。進入市場經濟社會以後,“個人與單位關係由一種人身依附關係轉為勞動契約關係”,過去能決定一個人命運的人事檔案制度正在逐漸失去其強大的社會控制作用,所以轉型期社會懲罰是大大降低了。
有學者發現:社區規模對婚外性行為有強烈的正相關關係。在小型社區中,人們互相之間即使關係不密切,也會比較熟悉,一個人的言行舉止都可以被他人所了解到。一個人如果存在婚外性行為等越軌行為,那么即使他受不到社會規範的懲罰,也會受到社區輿論的壓力。而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社區的規模也遠遠地大於從前。原先的老街坊、老鄰居早已各奔東西,特別是在北京這樣的都市裡,鄰居之間連姓名都不知道,就更不要說知道對方婚姻的情況了。在商品房小區中的人們,其對社區的歸屬感遠遠低於從前,因而社區對人們行為的控制力也大大減弱。
許多人將婚外性行為當作是顯示個人社會地位的途徑
“炫耀性消費”最早是凡伯倫在《有閒階級論》中提出的,他認為在炫耀性的消費體系中,商品不僅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而且具有符號價值。其符號價值主要表現在商品本身的社會象徵性,這使得商品成為某種社會地位、生活方式、生活品位和社會認同的符號。實際上,商品的社會象徵性是社會化的人賦予商品的特定的社會意義,使購買、擁有該商品的消費者能夠顯示自身的某些社會特性,如身份、地位、財富、尊嚴等,從而獲得心理上的滿足。
而在這裡,我們極端一些地將婚外性行為當作一種消費行為來分析。隨著中國由計畫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在這一過程中產生了相當數量的高收入者。從當今的情況看,“包二奶”在我國一些地區尤其是南方不僅不被看作是違反社會規範的越軌行為,反而被很多人看作是社會身份地位的體現,在他們看來,“只有有錢有權的才包得起”,“對婚外性的消費可以提升個人的社會地位”。在這種想法的指引下,許多人將婚外性行為當作是顯示個人社會地位的途徑。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婚外性行為這種“炫耀性的消費行為”又是一種象徵性的競爭,人們通過相互攀比或炫耀性消費來維持或提升社會地位和身份。
性學家潘綏銘對於中國人性關係的調查顯示:在每月收入最高的5%的人里,有45.1%有過婚外性行為,而在收入最低的40%的人中,卻只有5%有過婚外性行為。就發生的可能性而言,富人是窮人的6.1倍。這一結果基本上符合“炫耀性消費”的理論要素。同時調查結論可能揭示了一個重要趨勢:隨著我們社會的現代化進程以及高收入群體規模的擴大,人們尤其是富人對婚外性關係將持越來越寬容的態度。
危害性
婚外性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是參與婚外性行為的雙方,而間接受害者是他們的配偶和子女。
無論男性還是女性,在他們有婚外性行為之後,都會有一定程度的犯罪感,認為對不起丈夫或妻子以及子女,又擔心事情敗露,整日憂心忡忡,處於短暫的快樂和長久的恐懼之中。
男性
事業成功的男性,有婚外性行為後容易貪圖安樂、不思進取,而萬一事情敗露,往往是身敗名裂,前程盡毀。他們在妻子與情婦之間疲於奔命,身體不適、力不從心。他將面對家庭、社會和情婦三方面的壓力,此時婚外性行為的樂趣早已化為煩惱,令其痛不欲生,無論是狠心丟下妻子與子女,還是捨棄情婦,內疚感將伴隨著他,永不消失。
女性
女性如果未婚就成為第三者,起初往往心安理得,她們可以放棄做正式妻子的要求、不求名份、甘心暗中相愛、與人分享同一男人。但日子久了,她們就會發生態度轉變,首先是感到長期偷偷摸摸令人難以忍受,女人有個天性就是喜歡孩子,第三者很難有自己的孩子,這也會讓她們嚮往不已。
已婚婦女捲入婚外性行為結局往往更加悲慘,中國社會畢竟是一個傳統的以男人為中心的男權社會,因此對女人生活作風的標準較高。
配偶
有婚外性行為者的配偶自然也是受害者,首先造成了家庭生活不和諧,其次是家庭破裂的危險。
總而言之,婚外性行為是一種錯誤的生活方式,它與人與己弊多無利,且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倫理道德規範。人們應該對此提高認識,加強警惕。
法律調整
在婚姻法的修改過程中,將“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相互扶助”確立為基本原則已成為共識,但其過於抽象,雖然確立了夫妻之間的這種權利和義務、卻並沒有相應的責任和救濟制度與之配套;因而在如何調整婚外性關係的問題上,該原則並不能解決諸如“婚外性行為應如何定性”、“應當如何維護受害方配偶的合法權益”、“應建立何種責任機制”等問題。對於這個問題,理論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用國家公權力的介入來懲治婚外性行為;一是通過設定“配偶權”、賦予受害方以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以至於在法律條款上是一片空白。
婚姻家庭關係是私法關係,所以,對婚外性關係的法律調整應當以“將該行為界定為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並輔之以相應的責任機制”的方式進行。
觀點
費孝通在《生育制度》一書中說,自古至今,社會如果單為滿足男女之間的情愛和兩性關係的話,是不需要婚姻和家庭的,只要有當事人的意願就可以了。社會之所以要有婚姻,還要建立家庭,並用法律來保護它,用倫理來規範它,是用它來承擔和完成一系列重要的社會功能的。婚外戀無疑是對婚姻制度的極大挑戰。
沒有文明秩序對人類欲望和行為的抑制,人類就不會發展到今天。但是人類文明程度不應該完全成為人性的敵人,人類的文明在保證社會整體有序化運轉的條件下對人性進行一定程度的“釋放”,對道德規範進行一定程度的新的詮釋,也就是現代意義上的“人性解放”。
我國目前正處於社會轉型期,這種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釋放”就表現在,對於婚外性行為並不能採取簡單和粗暴的態度,既不能一味反對,更不能拚命推崇。正如文中所述,婚外性行為是由個人內在的因素、社會規範的因素以及社會變遷的因素等互動組合而成的。只有我們真正地理解了婚外戀、婚外性行為形成的條件、原因以及帶來的後果,才能夠真正地對其進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