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建設,最大限度地滿足城鄉困難民眾基本醫療需求,根據河北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人社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冀民〔2009〕159號)和邢台市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人社局《關於印發〈邢台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邢民〔2010〕38號)等有關檔案規定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第二醫院、縣第三醫院、各鄉鎮衛生院為縣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定點醫院要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合理檢查、用藥、收費。定點醫院有責任和義務向醫療救助對象告知用藥目錄,如實提供有效的住院(門診)診斷證明、住院結算清單、用藥處方和醫療費用發票。
第三條救助對象
凡具有我縣城鄉居民戶口,因醫治疾病而影響家庭基本生活、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困難居民可申請醫療救助:
1、第一類救助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和城市“三無”人員;
2、第二類救助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3、第三類救助對象:因病造成生活困難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救助方式
城鄉醫療救助方式分為三個方面:資助參合參保;住院救助;門診救助。
第五條救助標準
(一)資助農村低保、五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所需資金由縣民政部門從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中支出;城鎮低保對象按照自願原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相關規定減免費用。
(二)第一類救助對象住院實際支付治療費用自負部分,集中供養在定點醫院住院的按全額給予救助。集中供養在縣外住院、分散供養在定點醫院住院及縣外住院,最高限額全年累計不超過10000元。分級救助標準如下:
1、基礎救助金額為5000元,5000元以下(含5000元)按100%救助;
2、基礎救助金額超出部分1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按20%救助;
3、基礎救助金額超出部分5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15000元)按25%救助;
4、基礎救助金額超出部分15000元以上按30%救助;
第二類救助對象住院實際支付治療費用自負部分2000元起救助,最高限額全年累計不超過5000元。分級救助標準如下:
1、2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20%救助;
2、10000元以上部分按25%救助;
第三類救助對象住院實際支付治療費用自負部分20000元起救助,最高限額全年累計不超過5000元。分級救助標準如下:
1、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部分按10%救助;
2、30000元以上部分按15%救助;
計算住院實際支付治療費用時應剔除以下費用:
1、醫療單位按規定已減免的費用;
2、患者本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費用;
3、患者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
4、相關單位或部門補助的費用;
5、參加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6、社會各界幫扶給予的救助資金。
(三)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患有常見病和慢性病需長期服藥維持治療的,對其產生的醫療費用給予救助。救助金額參照住院救助標準。
(四)城鄉醫療救助的各類救助對象,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最高限額,對確實特別困難的人員(住院實際支付費用3萬元以上的或因病致貧的)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第六條下列情形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本醫療救助範圍:
(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基本醫療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以外的費用;
(二)不能提供有效證件或原始病歷、診斷證明及其他有效憑證的;
(三)因自殺自殘、打架鬥毆、酗酒、吸毒、賭博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賠付責任人應予支付的醫療費用;
(五)自行購買藥物的費用;
(六)跨年度的醫療費用;
(七)其他不屬於醫療救助範圍的。
第七條申請醫療救助時必須填寫《威縣城鄉特困民眾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材料:
(一)戶口薄、身份證複印件;
(二)屬城鄉低保對象的提供城鄉低保證;
(三)醫療診斷書和農村醫療合作報銷票據或城鎮醫保報銷票據;
(四)與審批事項有關的其他證明。
第八條申請救助程式
(一)申請。申請門診或住院救助的困難居民,持相關材料向其所在工作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提供書面申請,其所在工作單位或村(居)委會對其患病情況核實後報鄉鎮政府或隸屬單位。
(二)審核。單位或鄉鎮政府接到申請材料後,要及時對申請人患病及家庭情況進行複查、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張榜公布接受監督無異議後填寫《威縣城鄉特困民眾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報縣民政局審批。
(三)審批。縣民政局對申請人所在單位、隸屬單位或鄉鎮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複審核實,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見,並告知上報單位或鄉鎮政府。
第九條醫療救助資金由縣民政局發放,原則上每月發放一次。
第十條醫療救助資金籌措
(一)上級下撥專項資金;
(二)縣財政預算資金;
(三)專項彩票公益金;
(四)社會各界捐贈資金。
籌捐的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帳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負責醫療救助工作的管理人員應盡職盡責,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
(一)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的家庭故意刁難、拒不上報或明知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的條件而給予上報、辦理的;
(二)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騙取醫療救助金的;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金的。
第十二條申請享受醫療救助的家庭應如實反映就醫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資格、追回騙取的救助金,並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如實反映就醫狀況,弄虛作假的;
(二)將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件轉借他人就醫使用的;
(三)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醫療救助金的。
第十三條建立醫療救助公示制度,縣民政局和有關單位每年對享受醫療救助人員名單和享受救助情況向社會公布一次,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主管並組織實施,相關部門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第十五條民政部門是城鄉醫療救助的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社會慈善救助的銜接工作。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負責安排落實救助資金,制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民政部門審核確定的用款計畫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
第十七條衛生部門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實施監管,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落實救助對象相關優惠減免政策;負責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提供方便快捷服務。
第十九條本縣有關醫療救助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