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敏斯特法案

威斯敏斯特法案

第一次世界大戰前,英國殖民地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是直轄殖民地、二是保護國、三是自治領。大戰後,殖民地的獨立運動高漲,自治領的分離運動加強。1931年12月11日,英國會制定了大英國協憲章,即《威斯敏斯特法案》。規定:白種人統治的自治領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南非與英國組成大英國協;自治領是“獨立和平等的主權國,共同擁戴英王為國家元首”。自此,英帝國對自治領的政治控制已遭到削弱。

威斯敏斯特法

1931年12月11日,英國議會正式通過《巴爾福宣言》,成為威斯敏斯特法案。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英國力量削弱,自治領的離心力加強,英國與各自治領關係的法律已不適應現實的需要。1925年6月鮑爾溫政府修改了自治領和英國之間的聯繫方法,即聯繫不再通過殖民地部,而是通過專設的自治領部。1926年10月19日至11月18日,倫敦帝國會議通過了一系列決議,被稱為《巴爾福宣言》,宣稱英國和各自治領都是英帝國內的自治共同體,地位平等,在它們的內政和外交事務各方面互不從屬,共同效忠英王,在大英國協中它們是自願聯合的成員。
《巴爾福宣言》在1931年12月11日獲得議會通過,成為威斯敏斯特法案,正式確立英國和各自治領的關係。英國的自治領——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南非和愛爾蘭均為大英國協內自由和平等的國家,它們與聯合王國一起組成大英國協,共奉英王為國家元首;各自治領議會與帝國議會平等,英國議會的任何一項法律,未經自治領承認對自治領均不適用。自治領可以修改和廢除過去帝國議會通過的任何法案,自治領頒布的任何法律無須經英國議會批准;各自治領內政外交自主。威斯敏斯特法案規定大英國協是一個自由、平等國家的鬆散聯合,肯定了各自治領的獨立地位和與宗主國的平等立法權,成為現代大英國協的法律基礎,被稱為《大英國協的大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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