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喜英

經查明,2003年~2005年,姜喜英在任清城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分管城鄉建設工作期間,在負責推進開發清遠市清城區鳳城街道古城村委會杉崗塘改造項目過程中,授意其丈夫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幫助開發商張某、潘某獲得該項目的開發權,從中謀利。 2009年至2012年春節前後,姜喜英在擔任清遠市代建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分管監督管理政府工程的職務便利,在管理清遠市富強路一期工程及清遠市城西大道二期工程過程中,先後收受兩家工程有限公司多次給予的賄賂款共1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姜喜英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人物簡介

姜喜英,原清城區副區長。2012年12月,經清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以受賄罪判處姜喜英有期徒刑6年6個月。

受賄審理

經查明,2003年~2005年,姜喜英在任清城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分管城鄉建設工作期間,在負責推進開發清遠市清城區鳳城街道古城村委會杉崗塘改造項目過程中,授意其丈夫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幫助開發商張某、潘某獲得該項目的開發權,從中謀利。事後,姜喜英默許丈夫收受了張某、潘某給予的好處費100多萬元。
2009年至2012年春節前後,姜喜英在擔任清遠市代建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分管監督管理政府工程的職務便利,在管理清遠市富強路一期工程及清遠市城西大道二期工程過程中,先後收受兩家工程有限公司多次給予的賄賂款共1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姜喜英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