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一代

姚明一代

“姚明一代”是品牌,也是註冊商標。

簡介

“姚明一代”“姚明一代”

“姚明一代”是武漢一家牌的體育用品公司。一代2011年6月15日,姚明訴“姚明一代”生產廠家——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侵權一案,在(武漢)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除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登報導歉外,姚明還提出1000萬元高額賠償金。

相關背景

“姚明一代”商標早在2001年10月18日就被上海的一家公司申請註冊,商品服務列表中包含運動服裝鞋帽等。但10年過去了,該商標卻一直沒有獲得商標證書,無法成為註冊商標。
2003年11月11日,“姚之隊”發現了這一註冊行為後向商標局提起異議申請。2008年1月9日異議完成,判姚明獲勝,該商標未被批准。原申請方隨即又在同年1月24日提起異議複審,又過了兩年,去年3月3日複審完畢,支持“姚之隊”的異議。在各類程式的不斷騰挪之間,該商標被轉讓兩次。
按照相關規定,在沒有獲得商標證書的這個時間段內,任何企業使用“姚明一代”這個品牌都是不違反商標法的,只是得不到法律的保護而已。

相關信息

據悉,從姚明還沒有離開上海隊時,關於他的姓名權的問題就時有發生。2001年就有人註冊“姚明一代”,好在姚明及早發現了這一註冊,在商標局提起異議,阻止了註冊。在過去10年裡,每隔2-3個月,“姚之隊”的法律顧問就會提供一些國內對姚明的侵權事件,迄今為止已經有10多個侵權品牌。由於其中大部分侵權品牌沒有或者有很少的經營行為,並沒有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因此姚明也一直沒有採取法律手段維權。其中只有2003年有一次姚明告可口可樂公司侵權,最後也只是象徵性地要求賠償1元人民幣的精神損害費。之所以在發現“姚明一代”這個品牌在註冊後10年才提出訴訟,也是因為“忍無可忍”。姚明的中方經紀人陸浩說:“這個品牌在開始階段沒有成氣候,姚明也不想打官司,因為怕打了官司反倒助長了侵權行為;同時也考慮了律師的建議,一直在和對方進行接觸。但現在這個品牌已經在全國銷售,有愈演愈烈的趨勢,我們是忍無可忍了。”

侵權

姚明訴姚明訴"姚明一代"侵權

2011年6月15日,姚明訴“姚明一代”生產廠家——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侵權一案,在(武漢)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除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登報導歉外,姚明還提出1000萬元高額賠償金。姚明的代理律師稱,姚明是中國國家隊和美國休斯敦火箭隊的主力中鋒,是中國籃球的標誌性人物,為中國公眾熟知,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告在沒有任何合法授權及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在其經營活動中擅自將“姚明”、“姚明一代”作為商業標識使用,足以使普通消費者誤認為被告的商品來源與原告有關聯,進而發生誤買誤認,這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告代理人稱,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原告的簽名及包含原告姓名的“姚明一代”作為商業標識在其生產的服裝、運動鞋等商品上及網站宣傳等商業活動中使用。此外,被告還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原告的肖像在其生產商品上及其宣傳活動中使用。原告認為,被告既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肖像權,也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在《中國工商報》、《中國體育報》等媒體上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被告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辯稱,其使用“姚明一代”作為商標,是經過香港姚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許可。該商標由文字、圖形形成一個整體,並非突出使用“姚明”字樣,不會誤導消費者,其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姚明一代”並非針對特定個體,被告沒有盜用、假冒原告姓名,不存在侵犯姓名權問題,公司也沒有在產品上使用原告肖像,沒有侵權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請求。庭上,原被告雙方激辯近2小時,法庭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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