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政務院發布日期
:1951-04-19執行日期
:1951-04-19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護國家貨幣,鞏固國家金融,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國家貨幣、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之貨幣。第三條
以反革命為目的偽造國家貨幣者,其首要分子或情節嚴重者處死刑,情節較輕者處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下7年以上徒刑,並沒收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以反革命為目的變造國家貨幣,或販運、行使偽造、變造國家貨幣者,其首要分子或情節嚴重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情節較輕者處15年以下5年以上徒刑,並得沒收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第四條
意圖營利而偽造國家貨幣者,其首要分子或情節嚴重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情節較輕者處15年以下3年以上徒刑,均得沒收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意圖營利而變造國家貨幣,或販運、行使偽造、變造國家貨幣者,其首要分子或情節嚴重者處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下7年以上徒刑,並得沒收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其情節輕輕者處10年以下1年以上徒刑,並酌處罰金;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下勞役或酌處罰金。第五條
散布流言或用其他方法破壞國家貨幣信用者,處5年以下徒刑或罰金。以反革命為目的犯前項之罪者,處15年以下5年以上徒刑,其首要分子或情節嚴重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並得沒收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