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刑法,第二編 刑法,第二編 罪,第五章,公務の執行を妨害する罪。

妨害公務香港俗稱阻差辦公,泛指以武力、暴力或恐嚇,妨礙公務員(或警察)行使職權。或是侮辱或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

各地法規

  • 台灣
  • 刑法,第二編 分則,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第135條~第141條)
  • 香港
  • 《簡易程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3條:“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或抗拒或阻礙他人合法地協助上述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均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
  • 《侵害人身條例》36條B:“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 《警隊條例》63條:“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循簡易程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 日本
  • 刑法,第二編 罪,第五章,公務の執行を妨害する罪。(第95條~第96條の六)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