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漢歌

好漢歌

《好漢歌》,1999年發行歌曲,原唱為劉歡。歌曲採用了在山東、河南(《王大娘釘缸》)、河北等地廣為流傳的民歌曲調寫成。高亢,簡練,有表現力,能反映梁山好漢的性格行為特點。1998年5月28日,湖南省株洲電力機車廠子弟學校退休音樂教師劉鴻志在《羊城晚報》上撰文《“好漢”與“王大娘”咋就這么象》指出,《好漢歌》的原曲是1940年前後流行全國的民俗歌曲《王大娘補缸》調,“《好漢歌》的鏇律幾乎與《王大娘補缸》完全一致,只是做了某些樂句的加花或壓縮”。趙季平認為這篇文章侵犯了其名譽權,他認為,文章作者的中心意思是要向全社會披露,《好漢歌》的曲作者抄襲了《王大娘補缸》,因而認定《好漢歌》的“作者心裡沒有陽光”,構成了對原告的人格尊嚴和音樂創作道德等名譽權的嚴重侵害。

基本信息

創作背景

電視連續劇《水滸傳》主題曲《好漢歌》是由著名音樂家趙季平創作的,歌曲獲得了巨大的成功,深受民眾喜愛。趙季平在《好漢歌》創作之前廣泛的鑑賞民間音樂藝術,從90年代的社會中廣泛的汲取了民間藝術的力量,並在此基礎上加以嶄新的藝術發揮和創造,創作出了這首跨世紀的樂曲。好漢歌

歌詞內容

大河向東流哇

天上的星星參北斗哇

(嘿嘿嘿嘿 參北斗哇)

(生死之交一碗酒哇)

說走咱就走哇

好漢歌·劉歡好漢歌·劉歡

你有我有全都有哇

(嘿嘿嘿嘿 全都有哇)

(水裡火里不回頭哇)

路見不平一聲吼哇

該出手時就出手哇

風風火火闖九州哇

(該出手時就出手哇)

(風風火火闖九州哇)

嘿兒呀 咿兒呀 嘿唉嘿依兒呀

(嘿兒呀 咿兒呀 嘿嘿嘿嘿依兒呀)

路見不平一聲吼哇

該出手時就出手哇

風風火火闖九州哇

(嘿嘿 嘿呦嘿嘿 嘿嘿 嘿呦嘿嘿)

大河向東流哇

劉歡劉歡

天上的星星參北斗哇

(嘿嘿嘿嘿 參北斗哇)

(不分貴賤一碗酒哇)

說走咱就走哇

你有我有全都有哇

(嘿嘿嘿嘿 全都有哇)

(一路看天不低頭哇)

路見不平一聲吼哇

該出手時就出手哇

風風火火闖九州哇

(該出手時就出手哇)

好漢歌好漢歌

(風風火火闖九州哇)

嘿兒呀 咿兒呀 嘿唉嘿依兒呀

(嘿兒呀 咿兒呀 嘿嘿嘿嘿依兒呀)

路見不平一聲吼哇

該出手時就出手哇

風風火火闖九州哇

好漢歌好漢歌

(嘿嘿 嘿呦嘿嘿 嘿嘿 嘿呦嘿嘿)

路見不平一聲吼哇

該出手時就出手哇

風風火火闖九州哇

(該出手時就出手哇)

(風風火火闖九州哇)

嘿兒呀 咿兒呀 嘿唉嘿依兒呀

(嘿兒呀 咿兒呀 嘿唉嘿依兒呀)

路見不平一聲吼哇

該出手時就出手哇

風風火火闖九州哇

歌曲簡譜歌曲簡譜

(嘿嘿 嘿呦嘿嘿 嘿嘿 嘿呦嘿嘿)

歌曲鑑賞

好漢歌好漢歌

《好漢歌》具有的鏇律大氣磅礴,歌詞十分樸實。劉歡的演唱盪氣迴腸、情真意切。同時,這首主題歌也是整部劇情主題的濃縮,它對於刻畫人物形象、反映人物思想和感情、深化主題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好漢歌》從聽覺上給人一種感覺——鏇律比較簡單,容易上口。作曲家為了更好地與劇情融合。特地選取了領唱和合唱相結合的方式。既突出了電視劇要表現的群體形象,又表現了電視劇內容揭示的深刻內涵。歌曲運用了敘唱性的鏇律。以歌詞的自然字語、語調為基礎,以歌詞的朗誦節奏為依託。字句結合基本是一字一音或一字工音,樂句與詞句的結構基本同步。這種敘唱性鏇律自然、樸實、流暢、容易上口。

好漢歌好漢歌

歌曲結構簡單,運用了一段式。整首作品由五個句子構成,(aabcb)非方整性樂段。前兩句運用了完全重複的手法。歌曲中運用了很多大跳,如純八度、小七度、純五度大跳,頗有特點。大跳是一種具有魅力的鏇律進行,增加了歌曲的動力感,同時大跳也是傳統民族音樂常用的一種手法。此外,休止符的運用恰到好處。在多人合唱的部分運用了八分強位休止符,效果很好,更有力地表現了好漢們豪爽、俠義的性格。曲作者對唱詞與鏇律的處理非常得當,而且演唱形式的新穎,使歌詞與音樂配合得很恰當。

歌手簡介

劉歡,出生於1963年8月26日,流行歌手、著名歌唱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音樂教授。是集作詞作曲、編曲、製作、演唱和音樂教育於一身的音樂人,也是中國內地頭一批能用電腦作曲、編曲和製作的音樂人之一。 1986年,首次受邀參加央視"電視世界"晚會,演唱法語歌曲《願我們重相會》。1987年演唱《雪城》主題曲《心中的太陽》正式走向歌壇;1993年為電視連續劇《北京人在紐約》創作原創音樂。2008北京奧運會開幕式上和莎拉·布萊曼演唱主題歌《我和你》;2012年為電視劇《甄嬛傳》創作原聲大碟。 2013年1月1日在北京萬事達中心舉行《傾聽我們的年代-劉歡2012》劉歡北京演唱會,同年加盟中央電視台的《中國好歌曲》擔任導師。

重要演出

演出時間 演出名稱
2013年 同一首歌·舊金山
2013年 精彩音樂會
2010年 中國音樂電視
1998年 春節聯歡晚會

曲調風格

採用了在山東、河南(《王大娘釘缸》)、河北等地廣為流傳的民歌曲調寫成。高亢,簡練,有表現力,能反映梁山好漢的性格行為特點。

關於好漢

指的是勇敢,寧死不屈,俠義的血性男兒。他們一直團結合作,打敗了卑鄙的壞蛋。《水滸傳》這篇影片充分地展現了一群勇猛的好漢。他們該出手時就出手,不會亂使用暴力。

引發官司

1998年5月28日,湖南省株洲電力機車廠子弟學校退休音樂教師劉鴻志在《羊城晚報》上撰文《“好漢”與“王大娘”咋就這么象》指出,《好漢歌》的原曲是1940年前後流行全國的民俗歌曲《王大娘補缸》調,“《好漢歌》的鏇律幾乎與《王大娘補缸》完全一致,只是做了某些樂句的加花或壓縮”。文章同時引用偉大音樂評論家羅曼·羅蘭的名言加以闡發,“要散布陽光到別人心裡,先得自己心裡有陽光——《水滸傳》里的主題曲《好漢歌》,正是自己心裡沒有陽光,硬充好漢,把富於詼諧戲虐風格的民俗小調,硬套在一百零八位梁山好漢身上,撒向電視觀眾心裡。如是,大江南北、大河上下、城鄉山區、大街小巷都在哼唱,好像九十年代後期的音樂高潮到了。但誰知那描述仗義行俠、頂天立地、路見不平、拔刀相助、劫富濟貧、替天行道的梁山泊英雄的《水滸傳》主題曲,正是1940年前後,筆者在讀國小時就能耳熟背唱的流行全國的《王大娘補缸》調呢?”6月8日,《法制文萃報》以《“水滸傳”的主題曲“好漢歌”竟是剽竊之作?》為題,轉載了劉鴻志的這篇文章。

趙季平認為這篇文章侵犯了其名譽權,他認為,文章作者的中心意思是要向全社會披露,《好漢歌》的曲作者抄襲了《王大娘補缸》,因而認定《好漢歌》的“作者心裡沒有陽光”,構成了對原告的人格尊嚴和音樂創作道德等名譽權的嚴重侵害。《好漢歌》是在充分汲取民間音樂精華的基礎上加以嶄新的藝術發揮和創造,使原有的音樂素材發生了質的變化,是原創音樂。故要求劉鴻志、《羊城晚報》、《法制文萃報》賠償精神損失費20萬元。後因《法制文萃報》不具備法人資格,又將其主管單位《法制日報》追加為被告。

被告劉鴻志辯稱:我並非憑空捏造,因為《好漢歌》與《王大娘補缸》“本就這么象”。而且這個標題是以疑設問,事實上這個疑問題是有根據的,《好漢歌》57個音節中的28個音節是在原曲調的基礎上進行了加花與壓縮。再者,文中並無“剽竊”字眼,作為音樂工作者在介紹音樂作品方面發表一點評論,既非失實,也未侵權,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澄清事實真相,被告《羊城晚報》在法庭上介紹了刊登劉鴻志的文章的前後背景。1998年6月4日,該報刊登了劉鴻志的文章;6月16日、17日、18日,又連續刊登了《“好漢”長得象“大娘”?》、《“好漢”咋就不象“大娘”》、《“好漢”咋就不能象“王大娘”》三篇文章。這些文章圍繞音樂創作對民間音樂素材的汲取和套用的方法展開了討論,各自闡述了作者自己的觀點。有贊成可以象,有贊成不能象,均是屬於正常批評,並非針對原告進行人身攻擊,因此並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被告《法制文萃報》辯稱:其在轉載時,雖然使用了《“好漢”竟是剽竊之作?》的標題,但這一結論是從文章中得來的,我們的轉載忠實於原文,不存在侵害他人名譽權的過錯,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理

劉鴻志的文章無疑是平地起風雷,使很多人心裡產生疑問:《好漢歌》到底是作者傾心力作還是剽竊之作?三被告的行為是否侵害了趙季平的名譽權?對此,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鴻志撰寫的文章《“好漢”與“王大娘”咋就這么象》,構成對趙季平名譽權的侵害。

趙季平在《好漢歌》作曲中,汲取了《王大娘補缸》等民間音樂素材並加以藝術發揮和再創作,是專業作曲中正常的創作手法。《好漢歌》雖與《王大娘補缸》在某些鏇律特點上有相似之處,但在整個音樂形象和風格上是不同的。劉鴻志以披露的方式在文章中說,《好漢歌》“正是自己心裡沒有陽光——從《好漢歌》的鏇律來看,幾乎與《王大娘補缸》調完全一樣”。可見,文章是說《好漢歌》的作者心中沒有陽光,抄襲了《王大娘補缸》,還硬充好漢。從報刊雜誌刊載該文時,均使用了“竟是剽竊之作”的標題,足以證明這一點。可見,該文章已超出了學術討論的範疇,構成了對原告人格的侮辱,且有使原告的名譽受到損害的事實。所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01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應認定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第二種意見:劉鴻志的文章不構成侵權。

劉的文章標題是以疑設問,提出《好漢歌》像《王大娘補缸》的曲調,並列舉了《好漢歌》在《王大娘補缸》的鏇律和節奏上進行了加花和壓縮,說象是有根據的。劉鴻志對音樂創作發表評論,雖語言過激,給原告造成一定不良影響,但仍屬學術討論範疇。故不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根據《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名譽權”。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一系列相關司法解釋,對侵害名譽權的類型及認定方式做出了規定。因此,判定三被告是否侵權,至少應考慮以下幾方面:

第一,文章的基本內容是否失實,這是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認定作者是否侵權的關鍵。《民法通則》第10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第八條規定,“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從當事人在庭上出示的磁帶錄音看,《王大娘補缸》原是地方歌舞小戲中釘缸人出場時的一段唱,又名《大補缸》、《鋸大缸》。這首曲調共有八段唱詞,用一個樂段反覆演唱,四十年代在河南、山東等地廣為流傳。《好漢歌》的曲調和其基本一致,“只是做了某些樂句的加花或壓縮”,在常人聽來並無多少差別。而且,在法庭上,原告趙季平也承認“融入了《王大娘補缸》一曲”。

再者,從《羊城晚報》刊登劉鴻志的文章背景看,在刊登了劉的文章後,該報又連續刊登了《“好漢”長得象“大娘”?》、《“好漢”咋就不能像“大娘”》等文章,圍繞對民間音樂素材的汲取和套用的方法展開討論,各自陳述其觀點,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所以,劉鴻志的文章雖然有些言辭過於尖刻,但從整體上看仍屬於學術討論範圍。

第二,受害人是否確有名譽被侵害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強調了侵權事實和結果在認定是否為侵權行為中的重要作用。該法第七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侵害的事實……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從本案看,無論《好漢歌》與《王大娘補缸》象與不象,劉鴻志的文章的發表並未使社會公眾對趙季平的評價降低。在法庭上,中國音樂家協會也作出了《對於“好漢歌”的書面意見》,充分肯定了“趙季平——採用民間音樂素材進行再創造,本屬於專業作曲中正常的也是常見的創作手法之一”,是無可厚非的。

第三,作者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作為一個退休音樂教師,劉鴻志撰寫該文只不過是將兩者進行對比,不存在故意侵害誰的名譽問題。原告作為著名作曲家,是公眾人物,其作品理應受到觀眾的監督。

至於第二被告《羊城晚報》社,純屬客觀報導;《法制文萃報》轉載《羊城晚報》一稿,雖然編輯所做的標題用了“剽竊”字眼,應當予以批評,但並不構成侵權。

2000年4月11日,朝陽區人民法院經過兩次開庭,在肯定了《好漢歌》是原告趙季平在汲取了包括《王大娘補缸》等民間音樂的基礎上創作而成,屬於著作權保護範疇之後,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因原告請求於法無據,故駁回趙季平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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