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釋
◎ 奸黨 jiāndǎng
[treacherous party;traitor party] 指背叛國家或君主的人物或小集體
陰知奸黨。——《後漢書·張衡傳》
詳細解釋
釋義:壞人集團;壞人的同夥。
【出處】:《漢書·趙廣漢傳》:“其後彊宗大族家家結為仇讎,奸黨散落,風俗大改。” 宋 秦觀 《代賀坤成節表》:“忠謀入而奸黨破,弊事革而嘉應來。”
【示例】:明 王世貞 《鳳洲雜編·御史言劉瑾奸黨》:“ 正德 庚午, 劉瑾 伏誅,給事御史言:奸黨二十八人,大學士 曹元 ,吏部尚書 張彩 ……”《說唐》第四三回:“ 李密 大怒道:‘好奸黨,明明私情賣放,還敢在孤家面前搪塞!’”劉立凱 《五四--六三愛國運動大事日錄》:“ 衡陽 、 零陵 、 郴縣 、 桂陽縣 各團體公電:奸黨怙惡,欲殺學生,解散大學。”
歷史上的奸黨
指明、清律關於嚴禁臣下結黨和內外官交結的“奸黨”專條。明代之前,歷代律文中均未設。明太祖朱元璋鑒於歷代、特別是唐、宋兩代臣下結黨、皇權旁落的教訓,於洪武(1368~1398)年間多次頒布禁止宦官干政和大臣朋黨詔令,並在《大明律》中創設了奸黨專條,對違反者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明律奸黨條規定:“凡奸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斬。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亦斬。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權勢,明具實跡,親赴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與免本罪,仍將犯人財產均給充賞,有官者升二等,無官者量與一官,或賞銀二千兩。”除奸黨本條外,明律吏律職制門下的一些條款也有懲治奸黨的規定。如“交結近侍官員”條規定:“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而符同奏啟者,皆斬,妻子流二千里安置。”“上言大臣德政”條規定:“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黨,務要鞫問窮究來歷明白,犯人處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為了防止大臣私人薦引,結黨營私,“大臣專擅選官”條規定:“凡除授官員,須從朝廷選用,若大臣專擅選用者斬;若大臣親戚非奉特旨,不許除授官職,違者罪亦如之。”
明律關於嚴禁奸黨的規定,對於明初極端君主專制制度的確立和明代前期皇權的鞏固起了很大的作用。然而這一時期,這些規定又被封建君主利用來作為消滅異己、殺戮功臣的恐怖手段。明太祖(1368~1398在位)時的胡惟庸黨案和藍玉黨案,因奸黨罪被株連而死者達數萬人。明成祖(1402~1424在位)朱棣發動“靖難之變”時,也以除“奸黨”為名,對政敵大肆報復,被滅族、株連處死者達數萬人。明代中後期,宦官王振、汪直、劉謹、魏忠賢等先後操縱朝政,內外官勾結肆意專橫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造成了極端黑暗的統治。明律中有關禁止、懲治奸黨的規定便成為一紙空文。
清律仿照明律,設立了奸黨專條,內容與明律同。此外,清代統治者也頒行了大量例、令,嚴禁宦官專權和大臣朋黨。如《欽定吏部則例》規定:“凡內外官員除系至親友好世誼鄉情彼此往來,無庸禁絕外,如外官赴任時,謁見在京各官,或至任所差人來往交結者革職。其在京各官與之接見及差人至外官任所往來者,亦革職。”清代法律嚴禁太監干政,嚴禁外官交結內侍,嚴禁宗室王公“交通外吏”,嚴禁京官與家資厚富之人濫行結納。犯者或斬,或革職,凡定為奸黨罪者,一律處斬刑。由於清代關於奸黨的規定較明代更加嚴密,制定有一套嚴格防範臣下結黨的具體制度和措施,所以,比較成功地消除了干擾皇權的威脅,保證了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的鞏固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