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56年出生的林夏富曾在一家三甲醫院當保潔。工1983年9月,他因感情糾紛將女友殺死,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87年11月,林夏富獲準保外就
醫。他於1995年6月又再度對當時的女友下手,致其重傷,犯故意殺人罪被判刑10年,連同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2006年8月刑滿釋放。
2009年4月,林夏富結識了離異女子汪某,並於一個月後開始同居。2010年1月,林夏富翻看汪某手機,發現她有了新歡,常常夜不歸宿。8月7日下午4時許,汪某回林夏富處拿東西,兩人發生了爭吵,林夏富用手扼住汪某的頸部,將其活活掐死,並藏屍家中。2天后,林夏富的弟弟去看他,在再三追問下,得知了哥哥殺人的事實。8月11日凌晨2時許,林夏富在弟弟的勸說下向公安機關自首。
事件回放
林夏富與同居女友爭吵時,將其活活掐死,藏屍家中兩天后,投案自首。11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林夏富死刑。此前,林夏富此前還有過兩次傷害女友的犯罪前科:1983年,他曾故意殺害同居女友,在此後幾年,又殺害另一名同居女友未遂。
庭審現場,林夏富神情淡然,並沒顯得很激動;被害人的母親在聽完判決結果後當庭指著林夏富破口大罵,終因情緒激動帶出法庭。
林夏富,1956年生,家住會稽路,案發前在一家醫院當保潔工。2010年8月11日,林夏富在其弟弟的陪同下,向黃浦區公安分局投案自首,稱把同居女友殺了。警方當日在林夏富借住處的床上,發現一具身穿黑色短袖襯衫、灰黑兩色三角褲的女屍。經法醫屍檢鑑定,死者汪某系生前被他人扼壓頸部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據悉,2009年4月,林夏富結識了離異女子汪某,5月起為其在自己家附近租房,並共同生活。2010年1月,林夏富發現汪某有了新男友,且經常不歸,偶爾回來只是向其要錢,或者取日常生活用品。8月7日,汪某來電說,第二天回來取東西,讓其在借住地等。次日下午4時許,兩人在借住地見面後,為歸還債務問題發生爭吵,林夏富一氣之下揪住汪某,用右手托住其頸部,左手死死掐住她的脖子致其死亡。8月11日凌晨2時許,林夏富在弟弟的勸說下刀公安機關自首。
另據記者了解,1983年9月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87年11月保外就醫;1995年6月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連同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2006年8月刑滿釋放。
2011年11月17日,上海市二中院對該案進行宣判,林夏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林夏富
上海市二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女友殺手”林夏富死刑,同時做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由林夏富賠償被害人汪某父母及汪某女兒71.87萬餘元。
據了解,此前,林夏富曾兩次因謀殺女友(1次致人死亡、1次殺人未遂)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殺人後還正常上班
去年2010年8月11日凌晨2時許,時年54歲的林夏富在其弟弟的陪同下,向黃浦區公安分局投案自首,稱把同居女友殺了。警方當日在林夏富借住處的床上,發現一具身穿黑色短袖襯衫、灰黑兩色三角褲的女屍。經法醫屍檢鑑定,死者汪某系生前被他人扼壓頸部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據介紹,2009年4月,林夏富結識了離異女子汪某,5月起為其在自己家附近租房,並共同生活。
據林夏富交代,2010年1月,林夏富發現汪某有了新男友,且經常不歸,偶爾回來只是向其要錢,或者取日常生活用品。2010年8月7日,汪某來電說,第二天回來取東西。次日下午4時許,兩人在借住地見面後,為歸還債務問題發生爭吵,林夏富一氣之下揪住汪某,用左手死死掐住她的脖子致其死亡。當晚,林夏富將汪某的屍體搬到床上,怕屍體發臭房間一直開著空調冷氣。直至8月10日,在弟弟的追問勸說下,才向警方投案自首。
林夏富同事稱,其殺人後正常上班,同事並沒有發現他有任何異常反應。而林夏富對此的解釋稱,他本來想自殺的,但想到還欠別人錢沒有還,就想在8月15日領好工資後再自殺。
對賠償稱無力支付
昨天的庭審現場,林夏富神情淡然,並沒顯得很激動。被害人的母親在聽完判決結果後當庭指著林夏富破口大罵,終因情緒激動被帶出法庭。
最終,二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林夏富死刑,同時做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由林夏富賠償被害人汪某的父母及汪某女兒71.87萬餘元。對於賠償數額,林夏富表示沒有異議但稱自己並無支付能力。
該案調查期間檢方發現林夏富此前曾有兩次謀殺女友的前科。1983年9月,因對同居女友行兇致其死亡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1987年11月保外就醫。1995年6月,其再次因殺害同居女友(未遂)被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連同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2006年8月刑滿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