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托邁耶

1846年3月29日生於德國巴伐利亞的福爾特市(Fuerth),1924年8月8日於希爾佩特騷(Hilpertsau)逝世。

概況

奧托·邁耶,1846年3月29日生於德國巴伐利亞的福爾特市(Fuerth),1924年8月8日死於希爾佩特騷(Hilpertsau)。人們經常將奧托·邁耶視為“現代德國行政法方法的真正創始人和經典作家”。

邁耶從1864年開始,先後在愛爾朗根(Erlangen)、海德堡和柏林學習法學,1869年獲得羅馬法博士學位。在柏林學習期間,他對黑格爾的國家學說產生了濃厚的興趣,自己鑽研黑格爾《法哲學原理》這部艱澀著作。黑格爾的思想對他日後理論研究產生了很深的影響。博士畢業後,他前往阿爾薩斯的米爾豪森訓練做律師實務。

阿爾薩斯原本是德國領土,1806年拿破崙打敗普魯士後,被法國占領,1870年普法戰爭,德國取勝,1871年阿爾薩斯又回歸德國。當時的德國政府決定,在曾為法國占領的阿爾薩斯和洛林,法國民法典繼續有效。邁耶作為律師,起初的目標是學習法國民法。後來德國政府又決定,法國的行政法在這兩個地區也繼續有效。於是邁耶又不得不學習法國的行政法。其時,法國的行政法積累了相當多的實踐經驗,留下了相當豐富的文獻,使得邁耶的學習如魚得水。邁耶對行政法的理論興趣得益於一次偶然的機會。

1873年,邁耶在巴黎旅遊,在一家旅館中,偶然獲得了一本二手書,是法國法學家Gabriel Dufour寫的《套用行政法通論》。這本書使得邁耶對法國行政法的理解從實務更加進深到理論的層面,在邁耶的眼前拓展出了一片廣闊的天地。這本法學書對他1886年在斯特拉斯堡出版的《法國行政法理論》產生了重要影響。10年後,邁耶出版的《德國行政法》與此書有莫大的關係。到1880年邁耶已經是收入頗豐的知名律師,但是他放棄了律師的工作,在取得大學授課資格後,在斯特拉斯堡獲得私人講師職位,又重新開始了法學研究,起先講授國際私法和法國民法,後來又講授行政法。

1887年邁耶在斯特拉斯堡獲得正式的教授職位。1896年,在出版其《德國行政法》後,為了能夠聯繫實際,邁耶接受了斯特拉斯堡市議員的職位。1903年他受邀到萊比錫,在1907到1912年間,他又當選為萊比錫的市議員。退休後,邁耶前往海德堡,於1924年8月8日在這裡逝世。

奧托·邁耶 奧托·邁耶

邁耶關於行政法的思想主要反映在他的經典著作《德國行政法》中。《德國行政法》分別於1895年、1914/1917年和1924年出版了三版。《德國行政法》之所以超出同輩,就在於它的概念、體系和規範的方法。邁耶利用法國行政法的方法理清了雜亂無章、層次不清、充滿非法學累贅的德國行政法,將德國行政法置於一種全新的基礎之上。他用完全不同的話語將這種法學概念聯繫在一起。他將法國行政法的分散具體的制度轉換為德國行政法。他的法學方法,被人們視為德國行政法的持續遺產

德國行政法學之父

原是一名律師。1881年任教於施特拉斯堡大學。1886年撰寫了《法國行政法院理》,該書對德國行政法體系的形成有著重要影響。經過7年磨礪,《德國行政法》終於面世,也奠定了奧托·邁耶在德國行政法學的界的地位。其製作不僅對德國、歐洲甚至對全世界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奧托·邁耶對德國乃至世界範圍內的行政法學影響在於1首次運用法學的概念邏輯和方法進行研究這位行政法法學科的形成發展奠定了基礎,指名了方向.2將行政法作為整個行政法學的核心概念,從而確定了傳統行政法學的基本架構,一方面,圍繞著行政行為的概念形成了行政行為的類型理論、效力理論、載量理論、瑕疵理論等較為體系化的行政行為理論;另一方面,以行政行為理論為核心構建了以行政任務法、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行政救濟法為主要內容的行政法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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