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文區政府法制與公共服務局

職責調整(一)將原區政府法制局的職責、區公共服務中心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責整體劃入區政府法制與公共服務局。 (三)增加以行政複議機制為基礎,組織建立政府主導、相對集中的行政複議裁決機制,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工作的職責。 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承辦區政府法律事務的協調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濰坊市委、濰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奎文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辦字〔2010〕8號)和中共濰坊市奎文區委、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政府印發的《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奎發〔2010〕2號),設立濰坊市奎文區政府法制與公共服務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政府法制局的職責、區公共服務中心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責整體劃入區政府法制與公共服務局。
(二)增加全區依法行政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和政策研究的職責。
(三)增加以行政複議機制為基礎,組織建立政府主導、相對集中的行政複議裁決機制,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工作的職責。
(四)加強承擔經濟社會發展中緊迫性、重要性問題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承擔區政府推進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負責全區依法行政的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和政策研究;負責擬訂和完善規範性檔案管理制度規定;負責審核、修改部門報送區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起草重要的區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規範性檔案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以及發布後的公開工作;負責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草案徵求意見的辦理工作;承辦區政府規範性檔案解釋工作;負責清理、編纂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對區政府規範性檔案提出修改或者廢止意見;對區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業務指導和備案審查,承擔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工作。
(二)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區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三)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的矛盾和爭議,會同有關部門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承辦區政府法律事務的協調工作。
(四)承辦區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和區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受區政府委託參加行政訴訟;負責區級行政賠償的協調和確認工作;對全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進行指導,負責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工作。
(五)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宣傳培訓工作;為區政府領導和各部門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和法制信息服務;組織對全區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培訓。
(六)負責加強對區公共服務中心的監督管理與業務協調工作,規範審批服務運行模式。
(七)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政府法制與公共服務局設2個職能科。
(一)法制監督協調科。負責擬訂和完善規範性檔案管理制度規定;審查修改部門報送區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草案徵求意見的辦理工作;負責區政府規範性檔案有關問題的解釋工作;負責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清理、編纂區政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提出修改或者廢止意見以及報送備案工作;承辦區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全區依法行政的綜合協調、督促檢查、政策研究和法制宣傳工作;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等法律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負責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的落實,開展行政執法人員公共法律知識培訓,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證件和檔案;受理對行政違法案件的投訴;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承辦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協調各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規章執行過程中的矛盾和爭議,會同有關部門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二)行政複議應訴科。承辦區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和區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受區政府委託參加行政訴訟;負責全區行政複議、應訴案件的統計分析工作;負責以行政複議機制為基礎,組織建立政府主導、相對集中的行政複議裁決機制,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工作;負責確定區級行政賠償責任,承擔區級行政賠償的有關協調工作;負責區政府法律顧問的聯絡和協調;承辦區政府有關法律事務的協調工作;為區政府領導和各部門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負責區政府法律顧問的聯絡和協調。

下屬單位

區公共服務中心為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區政府法制與公共服務局。
其主要職責是: 負責視窗單位審批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服務;負責各視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受理和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視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投訴並提出處理建議;推進全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圍繞建設高度集中、高度權威、高度便捷的公共服務體系,創新完善公共服務體制機制;組織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對重點投資項目進行協調督辦,為投資項目提供全程服務;組織對審批服務部門、單位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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