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協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雙方或未婚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定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夫妻財產約定協定公證分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定,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定,辦理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協定公證由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協定簽訂地公證處受理。
當事人申辦這類公證,應向公證機構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⑴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
⑵財產的產權證明。
⑶結婚或單位出具未婚證明。
⑷協定書草稿。
當事人在婚前財產約定協定書中,應對各方婚前財產在婚後的使用、維修、保養、處分以及財產孳息歸屬作出約定,對各方婚前債務清償作出約定。協定書內容應符合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