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承諾書

夫妻忠誠承諾書

夫妻忠誠承諾書是夫妻之間通過協定而像彼此作出的忠誠承諾。主要目的就是互相約束對方對自己的的感情。

夫妻忠誠承諾書 夫妻忠誠承諾書

含義

夫妻忠誠承諾書是夫妻之間通過協定而像彼此作出的忠誠承諾。主要目的就是互相約束對方對自己的的感情,不讓對方有第三者進入自己的生活。其法律效力存在很大的爭議。法律人士認為嚴重損害了婚姻當事人作為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故認為忠誠承諾書、忠誠協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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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曾某向妻子林某出具一份“忠誠承諾書”,承諾其若違背忠誠,那么所有財產歸林某所有。後來林某發現丈夫重婚,就告到法院,要求對方履行承諾。那么,夫妻之間“忠誠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漳州市薌城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曾某存在過錯,其房產歸林某所有,並賠償林某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

2005年年底林某到漳州打工,不久認識了曾某,曾某說自己從來沒結過婚,沒小孩。在曾某的追求下,林某與其同居並辦理了結婚登記。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間,曾某向林某出具了上述“忠誠承諾書”,表示若發生與她人同居、重婚、提出離婚或毆打林某等違背互相忠誠等情況時,承諾願意把自己所有的財產(包括房產)全部歸林某所有,另外給予林某5萬元的損害賠償。

婚後不久,林某即發現曾某已在2000年結婚並育有一子的事實,而且他在離婚後還與前妻保持著曖昧關係,曾某還時常毆打林某。林某認為曾某存在多處違背互相忠誠的事實。於是,林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房產歸她所有,曾某賠償5萬元。

薌城區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準予雙方離婚,曾某房產歸林某所有,並賠償林某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

以案釋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所謂的“忠誠承諾書”是否合法有效。中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忠誠協定,實質上正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誠責任的具體化,既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又具備了契約的全部生效要件。法院判決合理合法。

但是,我們也必須注意到此種契約關係與民商事契約有巨大差異。婚姻承諾書,依託於婚姻關係,其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法律及公序良俗。並非所有的承諾書都會得到法院的認可,其有效性與否需要法院根據約定內容作出具體判斷。通過本案,我們可以看出,法院對於5萬元的賠償金並未認可。

法律效力

實踐中,忠誠承諾書、忠誠協定的法律效力問題存在很大爭議,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也很不統一,有些法學專家、法律人士認為,夫妻相互忠誠並不是強制性法定義務,且忠誠承諾書、忠誠協定嚴重損害了婚姻當事人作為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故認為忠誠承諾書、忠誠協定不具備法律效力。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就曾經依據一份忠誠協定書,判決婚姻關係中出現婚外情的一方賠償另一方30萬元精神損失費,這份判決引來了不少指責之聲,但也有一些支持者認為這一案件的審理結果充分肯定了夫妻間應該相互忠誠的法定義務,無論在法律上還是法理上均應予以肯定。

原則

判斷一個協定是否有效,主要依據兩個原則:1、是否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2、是否違法法律禁止性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忠誠協定,約定一方若有背叛行為,違反忠誠義務,將來在離婚時就在財產分割上作讓步,這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具體法條的規定,也不違背道德準則,應當屬於有效協定。如果將來受損害一方拿出證據證明對方未遵守協定,應當承擔相關賠償責任,法院也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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