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各鄉鎮、縣級機關各部門關於機構編制問題的請示,對請示調查論證,提出處理意見。
2、審核鄉鎮辦事機構的設立、縣級部門下屬事業機構的設立和調整,縣級黨政群工作機構限額內的更名、調整,縣級機關部門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科級領導職數及人員結構比例,縣級部門下屬事業機構更名、掛牌和編制調整。
3、分解、落實市上下達的專項編制;按規定程式辦理《控編通知單》和縣級機關、事業單位調入、調出人員上下編制手續。
4、根據國務院《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對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5、綜合反映全縣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情況,為機構編制委員會決策提供依據。
6、負責機構編制委員會會議籌備,負責會議紀要和有關檔案的起草;負責會議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督辦。
7、負責全縣機構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調查研究、信息交流以及統計工作。
8、負責起草全縣機構編制年度工作要點、工作總結以及檔案、印章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9、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