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保險責任第二條在本保險有效期限內,技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地點範圍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以及由於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損失或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一)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二)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公費用;(三)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上述第(一)與第(二)項每次事故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第(三)項每次事故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責任免除第三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三)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徵用;(四)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火山爆發、地下火、龍捲風、颱風、暴風等自然災害;(六)煙燻、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鍋爐爆炸,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八)直接或間接由於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第四條被保險人的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僱傭人員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以及上述人員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二)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三)被保險人與他人簽定協定所約定的責任,但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費任不在此列。
第五條下列屬於其他險種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因從事醫師、律師、會計師、設計師、建築師、美容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所發生的賠償責任;(二)不潔、有害食物或飲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傳染性疾病,有缺陷的衛生裝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飲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損害;(三)對於未載入本保險單而屬於被保險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義使用的任何牲畜、車輛、火車頭、各類船隻、飛機、電梯、升降機、自動梯、起重機、吊車或其他升降裝置造成的損失;(四)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引起任何土地、財產、建築物的損害責任。被保險人因改變,維修或裝修建築物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五)被保險人及第三者的停產、停業等造成的一切間接損失。
第六條未經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固定場所或設備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保險固定場所周圍建築物發生火災,爆炸波及保險固定場所,再經保險固定場所波及他處的火災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七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費任,保險人不負費賠償:(一)被保險人因在本保險單列明的地點範圍內所擁有、使用或經營的游泳池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二)被保險人因在本保險單列明的固定場所內布置的廣告、霓虹打、燈飾物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三)被保險人因在本保險單列明的地點範圍內所擁有、使用或經營的停車場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四)被保險人因出租房廈或建築物發生火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本保險單列明的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九條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被保險人義務第十條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應按約定如期繳付保險費,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務在本保險有效期限內,保險重要事項變更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技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辦理批改手續或增收保險費。
第十三條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縮小或減少損失;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引起訴公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當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及時送交保險人。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應選用合格的人員並且使擁有的建築物、道路、工廠、機器、裝修的設備處於堅實、良好可供使用狀態。同時,應遵照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對已經發現的缺陷立即修復,並採取臨時性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十五日後終止本保險。
賠償處理第十七條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自行對索賠方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均不承擔責任。必要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第十八條保險人對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的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商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擔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及所含人身傷亡每人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多次事故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十九條保險人根據以上第二條《保險責任》的規定對每次事故中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損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事故證明書、損失清單、裁決書、由保險人認可的縣級以上(含縣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以及保險人認為其他必要的單證材料。
第二十一條必要時,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接受有關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向有關責任方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或解除本保險。
第二十二條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請求索賠的權利,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爭議處理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除事先有特別約定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法院進行。本保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事項第二十五條本保險生效後,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保險費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保險費按日平均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