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莆田商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商會簡介

商會現有會員企業426家。會員單位中從事木材、鋼材經營的300多家、建築設備租賃的40多家、裝飾材料銷售的40多家、醫療機構10多家、黃金銷售加工的20多家、還有石油批零、餐飲服務等。為了更好地為會員提供服務,辦理日常工作,商會下設:辦公室、財務室、合作發展部、公益事業部、會員聯絡部、綜合事務部、法律維權部。
莆田商會是一個在當地工商聯領導下的具有經濟性、民間性的社會組織。商會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對廣大會員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行業自律和行業健康發展,為促進太原市經濟的發展和繁榮而努力。
商會的主要作用和職能是:以經貿合作為橋樑,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幫助會員企業發展,加強兩地政府的聯繫為目的,推動兩地經濟合作發展。弘揚鄉情,整合資源,共謀發展,回報社會是莆田商會的宗旨。商會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工作,為太原市轉型跨越發展和並莆兩地的經濟社會騰飛作出貢獻。

商會章程

(草案)
(2012年12月1日太原市莆田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太原市莆田商會。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本團體是由在山西省太原市常住或長住的莆田籍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的企業、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針。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在太原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關心支持下,做好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同行業的關係,發揮本會會員企業經營的特色和優勢,本著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的原則,通過民間渠道,溝通信息、交流經驗,招商引資,推動並莆兩地的發展與合作,團結和引導來並莆田商家、企業及各類經濟組織有序發展,使太原市莆田籍經營投資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更快地上規模、上檔次、創品牌,穩步健康地發展,為立足太原市場,面向全國,躋身國際市場,為促進商品流通和行業發展,鞏固提高莆田工商企業在太原市的信譽,進一步為發展太原和莆田的經濟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主管單位:本團體的主管單位為太原市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太原市民政局,本團體接受太原市委統戰部、太原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地址:太原市迎澤西大街53號―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教育引導會員自覺遵守法律規定,自覺依法經營;
(二)充分發揮本團體的橋樑紐帶作用,增進會員與政府各部門的聯繫,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宣傳太原市和莆田市兩地的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環境,及時了解、通報兩地建設新成就和發展新動態,受理委託組織兩市的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等商務活動,為兩地的優勢互補和經濟建設服務,為兩地的經濟發展作貢獻;
(四)加強會員和各界人士之間的聯繫,提供經濟技術信息、市場行情和行銷渠道;促進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國內外工商團體、工商企業的聯繫與合作,推動會員企業做大做強;
(五)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協調各方關係,妥善處理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為會員在工作、生活、學習等方面遇到困難時提供幫助和服務;
(六)積極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活動,受理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七)積極發展會員,壯大會員隊伍,培養一批堅決擁護黨領導的會員積極分子,提升本團體的影響力,樹立閩商形象,發揮他們的參政議政作用;
(八)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莆田人吃苦耐勞、艱苦創業的精神,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九)開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服務性事業,創辦服務實業,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員
凡經太原市(含太原市內各市縣、區)工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由莆田籍工商人士經營的各種經濟成份的工商企業、個人,經濟穩定、信譽良好,承認本會章程的均可自願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同意即可加入本會組織。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享受同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屬太原市莆田籍工商界人士,能顧全大局,遵紀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質;
(四)在太原市內各地經工商部門審核、註冊登記的屬莆田籍工商界人士經營、投資的企業及個體經營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1寸免冠照片3張、個人簡介、身份證複印件;
(二)經本團體秘書長辦公會討論通過,交會長辦公會備案;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團體提供的資料、信息及相關服務;
(四)享有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交納會費,會費按年度交納,參照太原市社團收取的會費標準執行;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及除名:
(一)會員自願退會或因工作調動及其他正常情況需要退會的,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本團體據此註銷會員資格。
(二)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會長辦公會決定除名,並註銷會員資格:
1、違法亂紀,受到相關法律制裁者;
2、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者;
3、不履行會員義務者;
4、不按期交納會費者;
5、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本團體活動和會議者;
6、其他特殊情況導致會員行為違背本團體章程者。
第十三條 凡除名或退會者均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團體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並審議會長辦公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件。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會長辦公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辦公會為本團體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其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定;
(二)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本商會工作計畫;
(三)討論並決定本團體的重要工作;
(四)領導本團體秘書處和所屬單位,研究和處理本團體重要工作。
(五)經理事會授權,負責增補理事和審批新會員,並報下次理事會會議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表現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較強的敬業精神和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與專業才能。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出席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但延長任期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本團體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任期三年,可以連任,但需經出席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及會長辦公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活動經費來源
本團體經費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有償服務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費按年度收繳,收繳辦法和會費標準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可設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高級顧問。可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12月1日第一次籌備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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