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汽車行業商會

太原市汽車行業商會是由該市各大汽車配件經銷商和相關企業在省市各級政府和太原市工商聯領導、支持下,自發聯合組建成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

商會簡介

太原市汽車行業商會是由我市各大汽車配件經銷商和相關企業在省市各級政府和太原市工商聯領導、支持下,自發聯合組建成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汽配商會的成立旨在團結從事汽配行業的經營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規範汽配市場競爭秩序、搭建行業發展有序平台,維護本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利。同時增進會員企業和國內外同行業之間的相互了解、交流、合作;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溝通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努力為會員提供融資、物流、培訓等全方位服務,為汽配行業的健康、科學、和諧發展貢獻力量.
商會地址位於太原市學府街118號,現有工作人員30多名,均為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商會下設汽配分會、汽修分會、輪胎分會、油品分會、4S店分會、工程機械分會、汽車用品分會、汽車行業物流分會八大分會,部門設定有:會員部、財務部、宣傳部、秘書處四大行政辦公科室,截至4月共發展會員單位320餘家。商會運作幾年來,通過建立行業黑名單制度,使個別信譽度差、有惡意拖欠行為的經營戶主動清還各類欠款總計50餘萬元;出面擔保聯繫實力雄厚的物流公司,為會員提供上門收貨、上門服務、定點發貨、代收款三天到位的一體式快捷服務;牽頭聯繫會員籌建自己的汽配城,為會員在其中經營提供便利和優惠;成立交安委,為會員統一代辦車輛、駕駛員落戶、審驗、年檢等業務;依託組織優勢商會籌建了人才職介所,統一為會員辦理檔案掛靠、養老、醫療、大病等保險業務;此外商會還制定了面向全體會員的二十項服務項目,為會員提供信貸、培訓、法律諮詢、出行旅遊等從細微生活到繁忙工作的一條龍便捷服務。短短3個月商會工作取得的成績已經得到了會員的充分認可和肯定。2006年1月商會正式向太原市工商聯提出成立申請,在市工商聯的指導幫助下,於2006年1月4日辦理了註冊登記及相關手續。之後擬在全體會員大會通過成立汽配商會的一些具體事宜,並討論通過太原市汽配商會章程(草案)。商會於2006年4月8日在太原市全晉會館勝利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於2010年11月由太原市汽配商會正式更名為太原市汽車行業商會。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為太原市汽配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太原市汽配行業的私營企業及個人依法自願組成的行業組織,會員不受部門、所有制的限制,是全市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樹立行業新風,抵制不正當經營手段,保證會員共同利益,聯合商會會員,更好地服務於社會大眾。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在汽配行業內發揮服務、協調、自律、監督的作用,參與實施行業管理,協助政府協調汽配行業工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市場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營造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同時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會員和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推進汽配行業在山西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太原市工商業聯合會,登記機關是太原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商會的會址設在太原市學府街118號。
第六條 本商會成立的目的:為了淨化太原汽配市場的混亂局面,增強同行間的相互了解,建立有效溝通機制;同時能夠共同提高市場的核心競爭力,合力開拓擴大太原市場的輻射面,使太原汽配市場更加正規、有序,有合理有效的運營規則,使大家都能在一個誠信有效的競爭平台上公平競爭,制裁不良的競爭行為,弘揚晉商文化精神,重振晉商雄風,面向全國,走向世界;使市場朝一個對大家都有益的方向發展,經商會全體成員商定通過所建立的規章制度。
第二章 職能和任務
第七條 本商會的主要任務是發揮行業組織的服務、溝通、協調和監督作用: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
(二)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意見和立法建議;
(三)開展行業統計,收集整理髮布行業信息,發布行業標準;
(四)開展行檢、行評和專業資格認證;
(五)協調本行業與相關產業的關係,加強行業內外的信息交流與合作,保護產業安全;
(六)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
(七)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引進和推廣先進管理技術和方法,為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諮詢和服務;
(九)開展多種形式的研討活動;
(十)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十一)開展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國內外同類社團組織的交流,促進會員企業與國內外企業間的合作;
(十二);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活動;
(十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商會會員包括企業會員、社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企業會員是指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和良好經營業績,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連鎖企業和相關企業;社會團體會員是指地方連鎖經營協會或相關社會團體;個人會員是指從事個體經營工作的相關人員。
第九條 上述企業、團體和個人申請加入本商會,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商會的章程;
(二)自願提出申請;
(三)按期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商會活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會員接到批准入會通知後,按期交納會費;
(四)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每個會員都享有提出發表並保留自己意見的權利。對商會的工作有討論、批評、監督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2、每個會員都享有公平對待、一視同仁的權利。
3、每個會員都享有受商會保護和解決困難,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4、每個會員都享有獲得同行間提供市場信息、黑名單以及有損自己利益的信息的權利。
5、每個會員都享有保護自身品牌、獲得利潤的權利。
6、每個會員都享有公平競爭的權利。
7、每個會員都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8、每個會員都享有得到同行間的幫助以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
9、每個會員都享有每年會費使用情況的知情權。
10、每個會員都享有參加本商會所有活動的權利。
11、每個會員都享有自願入會、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執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2、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維護商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3、積極參加商會活動,承擔商會委託的任務。及時準確地提供商會需要的信息和資料。
4、每個會員都享有服從商會規定和所達成的統一意見的義務。
5、每個會員都享有互相監督義務。
6、每個會員都享有提供黑名單和有損同行利益的信息的義務。
7、每個會員都享有按期繳納會費的義務。
8、每個會員都享有獲得處罰和獎勵的義務。
9、每個會員都享有與同行相互配合、幫助同行解決疑難問題的義務。
10、每個會員都享有提供給同行間最新市場信息的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在本職工作中創造出優異成績,或對商會有突出貢獻,商會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會員違背商會章程,損害商會聲譽,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經理事會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對取消會籍和除名的會員,將收回會員證並在商會內部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為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二) 審議並通過商會的相關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批准、修改商會章程;
(四) 選舉和罷免商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以及秘書長;
(五) 研究決定其它有關的重要工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張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設理事長(會長)一人,副理事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業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及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商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員大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任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利息;
(三)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支出包括:
(一) 召開會議、舉辦活動的費用;
(二) 編印刊物、資料及宣傳費用;
(三) 辦事機構的日常辦公經費及聘任人員的報酬;
(四) 商會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經費開支。
(五) 協助會員和相關的管理部門溝通。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的資產屬全體會員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的財務收支情況應在每次會員大會上公開匯報。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提交至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任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2006年04月8日第一屆太原汽配商會全體成員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所有。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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