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東西山綠化條例

第一條為加快東西山綠化建設,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東西山綠化範圍內從事綠化建設、經營管理和保護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東西山綠化範圍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省城東西山植樹造林基地和環城林帶規劃的區域。
東西山綠化範圍內的森林、林木屬公益林。
第四條東西山綠化應當遵循政府領導、社會參與;分步推進、建管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東西山綠化總體規劃,並將東西山綠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東西山公益林建設作為省城重點綠化工程,設立專項資金,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市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東西山綠化工作。
市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綠化東西山管理機構負責東西山綠化建設、經營管理和保護方面的具體管理工作,並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區(縣)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總體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東西山綠化建設、經營管理和保護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東西山綠化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有關區(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建設、投資、認養、承包東西山林地。
市、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對在東西山綠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市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總體規劃編制東西山綠化分期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東西山綠化範圍內的宜林地在專業隊造林的基礎上,根據立地條件的差異也可通過下列方式實施造林綠化:
一類立地:立地條件較好、便於造林綠化的林業用地,可以通過向社會招投標的方式實施造林綠化;
二類立地:立地條件中等、便於組織社會參與的林業用地,可以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實施分片承包或者組織義務植樹的方式實施造林綠化;
三類立地:立地條件差、較難實施的林業用地,由市綠化東西山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造林綠化。
第十條東西山綠化範圍內的企業、村莊等單位應當按照東西山綠化分期規劃搞好本區域內的造林綠化。
第十一條綠化東西山是本市全民義務植樹的組成部分。
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本市市區的適齡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在東西山植樹造林基地完成不少於兩株的義務植樹任務。
第十二條承擔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當年造林成活率不得低於85%;成活率未達到85%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補植補種;逾期未補植補種的,按照未達標株數繳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補植補種費用。
第十三條東西山綠化主要的供水、道路等基礎設施,按照總體規劃由市綠化東西山管理機構統一組織實施。
東西山綠化供水系統的用電,供電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以農業優惠電價收取。
第十四條東西山綠化資金來源:
(一)國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專項資金;
(二)市、有關區(縣)人民政府的專項資金;
(三)依法收取承擔綠化東西山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的綠化費;
(四)社會投資、捐贈款;
(五)其他資金。
東西山綠化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凡符合綠化規劃,在條件許可的範圍內,並在規定期限完成造林綠化任務,林草覆蓋率不低於80%的綠化單位和個人,可以興辦種植、養殖、加工、旅遊、服務等養林企業。
第十六條認養主體應當對認養的林地、林木進行保護。
認養主體經市綠化東西山管理機構或者有關區(縣)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對認養的林地、林木進行冠名,也可以樹立紀念碑。
第十七條市、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增加護林設施,督促林區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民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第十八條市、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東西山綠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林木資源的撫育、保護和管理。
第十九條林權單位應當對管轄範圍內的林地、林木以及綠化設施加強保護和管理。
林權單位可以自行管護,也可以與當地護林組織簽訂護林責任契約,實行有償管護。
第二十條林權單位無力承擔管護任務的,可以向市綠化東西山管理機構提出放棄林權的申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綠化東西山管理機構組織管護。
第二十一條東西山綠化單位和個人在其合法的經營範圍內依法享有下列權益:
(一)各項林業稅收優惠政策;
(二)國家有關重點林業建設工程的優惠政策;
(三)市、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的合理補償。
第二十二條權屬明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者條件。
第二十三條從事勘查、開採礦藏,修築道路,架設輸電、通訊、廣播線路,埋設管線等工程,應當避開有林地段;確需占用林地或者採伐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征占用林地或者採伐林木手續。
第二十四條在東西山綠化範圍內經批准劃定的公墓區,不得隨意擴大範圍。
東西山綠化範圍內的相關護林組織對零星墓地實行防火監管。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東西山綠化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毀林開墾、砍柴、放牧、採種、挖苗、挖根、采松針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二)在林地傾倒、堆放垃圾,儲煤,上墳燒紙,埋設新墳;
(三)在林地內非法修建建(構)築物;
(四)毀壞林業基礎設施;
(五)其他致使山體及林木受到損毀或者形成隱患的行為和活動。
第二十六條在東西山綠化範圍內,未經批准不得挖砂、取土、開山採石、採礦、燒石灰以及進行石料加工。因特殊需要挖砂、取土、開山採石、採礦、燒石灰以及進行石料加工的單位和個人,經市綠化東西山管理機構審查並經環保、國土等有關部門批准,可在劃定地段開採,並在規定期限內恢復開採區植被。不準擅自移位或者擴大開採範圍。
本條例實施前東西山綠化範圍內已造成的無主植被破壞區(含塌陷區),由市人民政府專項投資,採用工程造林的方式恢復植被,市綠化東西山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綠化東西山管理機構予以行政處罰:
(一)林權單位未履行管護職責造成林木損失的,責令限期補植補種,逾期不補植補種的,處以損失額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在林地傾倒、堆放垃圾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恢復植被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毀壞林業基礎設施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處損失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四)非法進行挖砂、取土、開山採石、採礦、燒石灰以及進行石料加工,對森林、林木造成毀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林地上非法修建建(構)築物的,責令限期拆除,致使森林、林木損毀的,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占用的林地沒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市綠化東西山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中的有關區(縣)是指迎澤區、杏花嶺區、晉源區、萬柏林區、小店區、尖草坪區、陽曲縣、清徐縣。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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