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審計局

(二)鄉、鎮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它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起草審計、財政經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對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市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全市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以及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審計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蘇州市審計局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和蘇州市審計局報告以及向市有關部門通報對其他事項的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直接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一)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它財政收支,市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二)鄉、鎮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它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三)使用本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四)市級政府投資和以市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五)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門、鄉、鎮級人民政府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它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七)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我市的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八)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它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和市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和開展計算機審計。
十、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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