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長市人民檢察院

1981年6月,天長縣人民檢察院內設刑事檢察科、法紀檢察科、監所檢察科、經濟檢察科和辦公室。 1990年12月,天長縣人民檢察院設立政工科,加強了思想政治工作和檢察隊伍建設。 1993年6月,天長縣人民檢察院成立民事行政檢察科,開展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監督工作。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同時建立人民檢察制度,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署。1951年11月,炳輝縣人民檢察署成立,根據國家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職能,辦理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案件,貪污、破壞公共財產、破壞經濟建設的案件,並初步開展了監所檢察工作。 1952年8月,炳輝縣人民檢察署因故被撤銷,除兼職檢察長外,其他工作人員均調到安徽省人民檢察署滁縣分署工作。
1954年9月,根據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簡稱《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簡稱《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指示精神, 炳輝縣人民檢察暑恢復成立,開展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圍繞國家各項中心工作,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緊密配合,有力地打擊各種刑事犯罪分子,為從法律上保障過渡時期總路線和計畫經濟建設作出了貢獻。 1955年5月,“炳輝縣人民檢察署”改稱“炳輝縣人民檢察院”。7月,縣人民檢察院開始擔負起審查批捕人犯的任務。11月,開始擔負起公安機關預審終結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 1957年1月,開始擔負起出庭支持公訴工作。
1958年隨著反右鬥爭的開展,一般監督和其他法律監督職能受到否定或批判,很多幹部被錯劃為右派分子,天長縣人民檢察院先後有六人被停止工作,一人被調走。1958年底,縣人民檢察院的實有人數由1957年的11人減少到4人。1959年12月,國務院決定將炳輝縣更名為天長縣,炳輝縣人民檢察院隨之更名為天長縣人民檢察院。
1967年10月,天長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全部停止,公、檢、法三機關合併,成立“中國人民解放軍安徽省天長縣公安機關軍事管轄小組”。1975年1月,四屆全國人大通過《憲法》,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各級人民公安機關行使”, 從而在法律上 取消了檢察機關。
1978年3月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規定,重新設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同年11月,天長縣人民檢察院籌備組成立。1978年12月召開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強調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 1979年3月,天長縣人民檢察院正式成立。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了檢察機關的性質、職責和任務。天長縣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依法逐步展開,參與平反“文化大革命”及以前發生的冤假錯案;在打擊嚴重刑事犯罪中,通過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認真執行了依法“從重從快”方針。公、檢、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法制原則得到恢復和發展。1981年6月,天長縣人民檢察院內設刑事檢察科、法紀檢察科、監所檢察科、經濟檢察科和辦公室。
1982年、1983年,中共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作出了關於嚴厲打擊嚴重經濟犯罪和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從此,檢察機關加強了同嚴重經濟犯罪和嚴重刑事犯罪的鬥爭。根據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和嚴重經濟犯罪鬥爭的形勢和任務的需要,天長縣人民檢察院按照地方黨委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部署,不斷加強檢察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機構機制建設。1988年和1989年,天長縣人民檢察院先後成立控告申訴檢察科、舉報室、稅務檢察室。1989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1990年12月,天長縣人民檢察院設立政工科,加強了思想政治工作和檢察隊伍建設。1991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1993年6月,天長縣人民檢察院成立民事行政檢察科,開展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監督工作。同年8月,經天長縣人大常委會批准,設立天長縣人民檢察院銅城鎮檢察室。同年9月,經縣委常委會批准,成立天長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局(副科級機構),強化了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發生的貪污賄賂犯罪的檢察與偵查,依法查處貪污、賄賂案件,對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推動機關、單位的廉政建設起到積極作用。
1993年9月,國務院批准,撤銷天長縣,設立天長市。12月26日,天長縣人民檢察院正式掛牌更名為天長市人民檢察院。 1995年4月,天長市人民檢察院設立地方稅務檢察室,原稅務檢察室更名為國家稅務檢察室。同年11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批准,成立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汊澗鎮檢察室。
1997年,全國人大修訂刑事訴訟法,調整了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管轄範圍。1998年8月,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搞好組織整頓加強幹部人事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精神,天長市人民檢察院黨組研究決定,撤銷本院派駐的國家稅務檢察室、地方稅務檢察室、菸草專賣檢察室、銅城鎮檢察室和汊澗鎮檢察室,派駐人員回本院機關工作。1998年8月,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撤銷原刑事檢察科,分設審查起訴科和審查批捕科,加強了檢察機關辦案工作的內部制約。同年10月,市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技術科,加強了檢察技術、裝備建設工作。
2002年11月,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機關機構改革,共設立10個內設機構,即:辦公室、政治處、反貪污賄賂局、瀆職侵權檢察科、偵查監督科、公訴科、監所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與舉報中心、刑事賠償辦公室一個機構三塊牌子)、檢察技術科。 2003年6月,成立紀檢組、監察室,全面開展檢察紀檢監察工作。2005年8月,反貪污賄賂局內設三個股級機構,即偵查一科、偵查二科、綜合預防職務犯罪科,進一步加強了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2006年8月, 設立法律政策研究室(與政治處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瀆職侵權檢察科更名為反瀆職侵權局。
2007年12月,編制為56名,實有55名。其中檢察官39名,書記員6名,兼職法警1名,專職行政人員2名,工勤人員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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