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簡介

根據《中共武威市委、武威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祝藏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武發〔2010〕22號)和《中共天祝縣委、天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祝藏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縣委發〔2010〕61號)精神,設立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能
1.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3.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回收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進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調研;研究擬定全縣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全縣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參與報縣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和測繪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落實耕地保護政策,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縣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地籍管理政策和條例;組織全縣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動態監測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及國家重大專項土地調查;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縣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方案的審核。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核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登記;對國家規劃礦區和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施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按規定管理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審核礦業權評估機構的資質,確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和礦業權評估結果。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行使測繪行政管理職能。管理全縣測繪工作;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政策;制訂測繪規劃,管理基地測繪;依法管理地理信息市場。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付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內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承辦檔案、會議、人事,科教、信息、檔案、保密、接待等具體工作;組織國土資源局綜合統計工作。
(二)財務股
執行有關財政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監督管理直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的財務會計、國有資產;負責國家和地方財政撥付的專項經費和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監督檢查基層國土資源所的有關收費;負責管理全局業務經費、人員經費;協助稅務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的征管工作;組織編制經費預算和決算。
(三)土地利用股
承辦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年度用地計畫等的組織、編制、修訂、審核、報批、實施工作;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土地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實行政府統一供地,擬定全縣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和政府收購儲備及鄉村用地管理實施辦法;負責城鎮、村莊建設用地範圍內具體建沒項目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參與審核城鎮總體規劃。
(四)耕地保護股
負責擬訂和貫徹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擬訂並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有關制度和規定;承辦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協調建設項目征地事宜;監督檢查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及征地補償和安置落實情況;負責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
(五)地籍管理股(外掛測繪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測繪管理日常業務;承辦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重點測繪項目;管理本級測繪成果,負責建立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組織基礎地理信息服務;管理基礎測繪設施,負責測量標誌的管理保護。擬定並組織實施地籍管理、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有關規定;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證書年檢、土地及房地戶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管理;組織縣級土地登記;指導管理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六)礦產開發管理股
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進行本級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全縣礦業秩序整頓,調處採礦權屬爭議、糾紛;負責採礦許可證年檢和礦山企業“三率”指標的考核;審核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參與礦山企業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占用和壓覆情況審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
(七)宣傳監察股
負責組織起草我縣有關國土資源規範性檔案;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違反土地、礦產和測繪法律法規行為和重大違法案件;負責國土資源各項征費的稽查;辦理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事宜;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指導基層國土資源所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八)地質環境股
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的管理,組織擬定和實施地質遺蹟保護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認定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指導地下水動態監測及預報;組織認定、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負責地下水等地質環境資源的動態監測、預報工作,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與污染工作。
(九)征稽股
依法收繳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填報徵收情況統計報表。
(十)土地信息中心
承擔全縣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實施;負責各類資料庫建立和管理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負責信息系統軟硬體保養、管理、利用、開發和網路建設。
四、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機關工勤事業編制2名,保留事業編制1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黨組織書記、紀檢書記(組長)按有關規定設定;
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1.關於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務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由縣水務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2.鄉鎮國土資源所以國土資源局管理為主,鄉鎮管理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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