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總 署令
第 20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天然橡膠進口配額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5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主任:曾培炎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部長:石廣生
海 關 總 署 署 長:牟新生
二○○二年二月一日
天然橡膠進口配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天然橡膠進口管理,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進口配額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根據對外承諾和工、農業生產及市場需求情況,確定天然橡膠年度進口量。
第三條 進口天然橡膠實行全口徑管理,除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外,所有貿易方式下進口的天然橡膠均需納入配額管理。
第四條 天然橡膠進口配額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計委")實行統一管理。天然橡膠進口許可證由外經貿部負責管理。
國家計委委託各地的授權機構負責配額分配並發放《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授權機構名單見附屬檔案一。
第五條 《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分為A類、B類兩種。一般貿易、易貨貿易、邊境小額貿易、援助及捐贈等方式(以下簡稱一般貿易)進口需辦理《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A類)》(見附屬檔案二);加工貿易方式進口需辦理《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B類)》(見附屬檔案三)。
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進口不實行配額管理,由海關按現行規定驗放並實施監管。
第六條 A類天然橡膠進口配額的申請期為每年10月15日至31日。國家計委於申請前1個月在《中國經濟導報》、《國際商報》以及中國經濟信息網(http://www.cei.gov.cn/)、外經貿部政府網站(http://www.moftec.gov.cn)上公布天然橡膠下一年度進口配額總量及申請的具體條件。
第七條 國家計委授權機構(以下簡稱"授權機構")負責受理屬地範圍內企業提出的A類天然橡膠進口配額申請。
第八條 授權機構根據公布的具體條件,審核申請者提交的申請及有關資料。凡不符合公布的具體條件的申請,授權機構有權不予受理。
第九條 授權機構在每年12月1日前,以《天然橡膠進口配額安排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四)的形式將下一年度A類配額分配量通知到最終用戶。
第十條 A類天然橡膠進口配額將根據申請者的申請數量和以往進口實績、生產或加工能力進行分配。
第十一條 通過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申請者,憑外經貿部門批准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天然橡膠年度進口配額於每年1月1日開始實施,《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在公曆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 最終用戶憑"天然橡膠進口配額安排通知書"及簽訂的進口契約到授權機構辦理《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A類)》;加工貿易企業憑《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到授權機構領取《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B類)》。
授權機構須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例外情況下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為最終用戶辦理《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A類)》或《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B類)》,並加蓋“農產品進口配額證專用章”。
第十四條 外經貿部授權的許可證發證機構根據國家計委授權機構發放的《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A類)》發放天然橡膠《進口許可證》。
第十五條 除加工貿易、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以外進口天然橡膠的,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
第十六條 海關憑外經貿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和授權機構簽發的《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B類)》為加工貿易企業辦理加工貿易契約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如最終用戶當年無法將已申領到的全部配額量簽訂進口契約,須在9月1日前將無法完成的天然橡膠配額量和《通知書》原件交還原發證授權機構。
第十八條 如仍有未獲滿足的申請,授權機構將立即對交回的天然橡膠進口配額數量進行再分配;或在其他情況下,在收到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對交回的進口配額數量進行再分配。
第十九條 加工貿易企業應按規定加工復出口。如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出口契約、需將加工貿易項下進口保稅天然橡膠或其製成品在國內銷售,加工貿易企業應在契約執行期限內向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內銷申請,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家計委授權機構審核報請外經貿部審批後,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領取《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准證》。企業憑《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准證》,按照一般貿易配額的申領條件和第十三條、十四條、十八條規定的程式申領A類配額證和進口許可證。申領到A類配額證的,交回B類配額證。
(一)加工貿易企業在規定的核銷期內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准證》、《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A類)》和進口許可證的,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進口料件補徵稅款及稅款緩稅利息後,辦理有關加工貿易契約核銷手續。
(二)加工貿易企業在規定的核銷期內,申領到《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准證》,但申領不到《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A類)》和進口許可證的,海關憑企業提交的《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准證》和《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B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進口料件補徵稅款及稅款緩稅利息,並處以進口料件等值30%的罰款後,辦理加工貿易契約核銷結案手續。
(三)加工貿易企業在規定的核銷期內,申領不到《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准證》、《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A類)》和進口許可證的,海關憑企業提交的《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B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進口料件補徵稅款及稅款緩稅利息,並處以進口料件等值50%的罰款後,辦理有關加工貿易契約核銷結案手續。
第二十條 加工貿易企業未經許可,擅自將保稅進口料件或其製成品在國內銷售的,海關按走私處理。
第二十一條 天然橡膠進口經營按外經貿部《貨物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天然橡膠進口購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收繳其《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國家計委及授權機構不再受理其進口配額的申請;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收繳其《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國家計委及授權機構不再受理其進口配額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對偽造進口契約及有關資料騙取《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的,依法收繳其《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國家計委及授權機構不再受理其進口配額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 《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A類)》、《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B類)》及“農產品進口配額證專用章”由國家計委統一監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