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稅利息

對因加工貿易政策調整導致到期契約不予延期、按內銷處理的,根據填發海關稅款繳款書的上一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徵收緩稅利息;對逾期未核銷手冊項下的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內銷徵稅,緩稅利息的徵收仍按前款規定辦理。

計算公式:應徵緩稅利息=應徵稅額×計息期限×緩稅利息率/360

繳納緩稅利息的起始日期按照以下辦法確定:

(一)實行電子手冊管理的,起始日期為內銷料件或者製成品所對應的加工貿易契約項下首批料件進口之日;

(二)實行電子賬冊管理的,起始日期為內銷料件或者製成品對應的電子賬冊最近一次核銷之日。沒有核銷日期的,起始日期為內銷料件或者製成品對應的電子賬冊首批料件進口之日。

繳納緩稅利息的終止日期為海關簽發稅款繳款書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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