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河教育園區管理規定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管理規定》已於2011年2月1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規定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津政令第34號

市 長 黃興國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管理規定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推進天津海河教育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的開發和建設,將園區建設成為我國職業教育改革創新示範區、本市高端科技研發創新示範區和海河南岸地區生態宜居的示範社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園區的規劃、建設、管理、職業教育改革創新、經濟社會發展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園區位於本市津南區,具體範圍按照依法批准的園區總體規劃執行。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對園區實行統一行政管理。

管委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園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各類專業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園區職業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推動園區職業教育改革創新;

(三)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接受有關部門委託,集中統一行使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

(四)統一管理園區的教育、規劃、土地、建設、環保、交通、房屋、工商、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城市管理、文化、衛生、安全生產等公共管理工作,並制定相應的行政管理規定;

(五)編制園區產業發展目錄,組織招商引資,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核准或者備案;

(六)統籌協調園區內各院校教育教學資源、教育信息化規範建設和相關公共教育設施的使用管理等工作,實現園區教育資源共享;

(七)統籌協調畢業生就業、創業和社會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等工作;

(八)承擔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等大型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

(九)協調稅務、外匯等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管理事項。

第四條 管委會按照統一、協調、精簡、高效的要求設立和調整行政管理機構,賦予其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五條 管委會建立和完善財政體制,統籌園區開發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 園區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等事項,由市公安機關在園區的派出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管理。

第七條 園區內行政審批事項實行一個視窗受理、集中審批、限時辦理、跟蹤服務制度。

第三章 職業教育改革創新

第八條 支持民間資本和境外資金在園區內發展職業教育、中外合作辦學。鼓勵多種形式發展職業教育。

第九條 園區推行校企合作、工學結合、頂崗實習的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模式,構建中等職業教育、高等職業教育與本科學歷相銜接的職業教育體系。

第十條 園區實行職業教育資源共享,鼓勵園區內院校之間教師互聘、課程互選、學分互認。

第十一條 園區實行崗位技能培訓包的職業教育模式,推進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一體化教學,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

第十二條 園區支持和鼓勵院校圍繞重大項目、現代服務業和科技研發等產業發展需要,調整專業結構,拓展專業方向,建設成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及濱海新區緊缺人才培養基地。

第十三條 園區應當創新職業院校教師評聘機制,鼓勵院校提高"雙師型"教師聘任比例,完善多種師資培訓制度,提升教師教學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條 充分利用園區教育資源,構建市民學有所教、學有所成、學有所用、學用相長的終身學習體系。

第四章 開發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園區各類規劃是園區開發、建設和管理的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條 天津北洋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是園區土地的整理主體,根據土地整理儲備計畫負責對園區的土地進行收購、整理和儲備。按照規劃實施對有關項目的開發、運營和管理。

第十七條 天津北洋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是園區市政基礎設施、公共建築及相關配套設施的投資、建設主體,按照管委會的計畫要求負責相關設施的投資、建設。園區內市政公用設施大配套費和土地出讓金政府淨收益,應當用於前述設施的建設。

第十八條 管委會應當積極推動園區市政基礎設施和相關配套設施運營、養護和維護的社會化和市場化,並制定有關收費標準和服務規範,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天津北洋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負責公共圖書館、公共實訓中心、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築的養護、維護管理,並承擔上述公共建築保值增值的責任。

天津北洋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與公共建築使用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通過契約規定。

第二十條 公共實訓中心的設備、設施配備及日常運行管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章 社會管理

第二十一條 管委會應當積極履行政府職責,加強對園區公共區域的管理,統籌協調校區管理和公共區域管理。

第二十二條 管委會應當創新社區管理體制機制,加強社區公共管理,推進社區公共服務,協調社區公共關係。建立健全民主參與機制,積極推進社區服務與物業管理有機結合的新模式。

第二十三條 園區內居民社區應當建設功能齊全、配套完善的服務設施和活動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社區公共設施和活動場所的用途。

第二十四條 園區的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管理,應當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的要求,實行全面的城市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園區應當加強公共客運交通服務,管委會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園區公共客運交通的經行線路、始末時間、停靠站點、發車頻次等提出規範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 園區建立以預防為主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和完善的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推進體育、健身、休閒等健康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七條 園區建立防災減災體系,制定並完善應急預案,推進區域安全防範系統和應急聯動系統建設,提高公共安全水平,減輕災害損失,並為園區居民提供完善的公共應急服務。

第二十八條 園區內院校應當履行其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管理的職責,負責校園秩序、校園安全、學生管理與服務、大型活動安全保障、防災應急等內部管理工作,並接受管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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