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黃崖關長城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黃崖關長城為天津市文物保護單位。為加強黃崖關長城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天津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境內長城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條:薊縣人民政府負責保護境內黃崖關長城。薊縣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具體主管黃崖關長城的保護工作。
天津市文物局依法對黃崖關長城保護工作負責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黃崖關長城的邊牆、敵樓、戰台、煙墩、關城、水關及與長城有關的碑刻、文物,均為國家保護的文物。關城內的長城碑林名聯堂、提調公署及戚繼光雕像等,為附屬文物。國家保護的文物和附屬文物,均不得拆建、塗抹和毀壞。
第五條:黃崖關長城的保護範圍為長城牆體兩側及關城周圍五十米以內。在此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須經市文物局同意,報市政府批准。
第六條:黃崖關長城的建設控制地帶是長城牆體兩側及關城周圍五百米以內,在此範圍內不得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
在建設控制地帶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應與長城環境風貌相協調。設計方案,須經市文物局同意後,報市規劃局批准。
第七條:黃崖關長城風景區的保護範圍是:北至黃崖關長城與興隆縣分界線;南至下營歧山瀾水洞;東至半拉缸山;西至王峁頂山。在風景區保護範圍內嚴禁開山採石,毀林開荒,破壞山體植被及景觀的活動。
第八條:為做好黃崖關長城的保養和維修,長城風景區管理機構每年要從門票收入總額中提取20%的資金,上交天津市“愛我中華,修我長城”贊助活動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作為長城保護專項資金,用於長城的維護修繕,不準挪作他用。
第九條:黃崖關長城博物館要對館藏文物和長城碑林、名聯堂的藏品登記造冊,建立保管制度,配備專職保管人員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條:對違反本管理規定的,由市、縣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對保護長城文物成績顯著或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鬥爭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十二條:本管理規定由天津市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管理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