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電力行業協會

天津市電力行業協會,成立於2000年4月30日,是天津市電力企事業單位、電力行業相關單位以及電力用戶自願參加、自律性、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天津市電力行業協會是天津市電力企事業單位、電力行業相關單位以及電力用戶自願參加、自律性、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成立於2000年4月30日(簡稱天津市電力行協),英文譯名為Tianjin 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縮寫TJEPA。天津市電力行協是經天津市經委批准成立的,在天津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負責電力行業協調與管理,電力市場監督、圍繞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開展調研、培訓、諮詢等中介服務。
辦公地址:天津市河北區建國道74號,郵編:300010

主要業務

天津市電力行協以服務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面向電力行業及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為會員、政府和社會服務。在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起到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溝通與政府機關、立法機關的聯繫,維護

公平競爭,促進天津市電力工業發展。按照《章程》的規定開展以下業務:
1、結合電力行業的改革,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探討電力工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和政策,向政府提出政策、法規和決策方面的建議。
2、研究電力行業的共性問題,制定行規行約,協助政府部門推進電力行業的發展和改革。參與組織制定電力行業發展規劃。
3、負責電力行業的職業技能鑑定,開展電力行業需要的技術、業務的教育培訓工作。
4、接受政府委託開展電力行業的入網審查、資質審查、質量認證和簽發有關證照工作。
5、開展管理、工程、技術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6、組織參與電力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與推廣套用,負責企業管理成果的評審與推薦,組織電力行業的行檢行評工作。
7、進行全市電力行業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組織經驗交流。
8、收集、提供國內外電力工業企業管理信息,編輯出版行業管理刊物和信息資料簡報。
9、開展與國內外電力行業社團組織的聯繫。組織開展外出學習考察和交流活動。
10、組織或協同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的有關工作。
11、組織收集、整理行業資料文獻,編纂天津市電力工業史志。
12、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
13、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

天津市電力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天津市電力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協),英文 譯名為Tianjin 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縮寫TJEPA。
第二條 行協是天津市電力企事業單位以及與電力行業相關的單位 自願參加、自律性、非營利性的行業協會組織。行協經天津市民政局註冊登 記,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行協以服務為宗旨。堅持社會主義方向,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面向電力行業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做到為會員、行業、政府和社會服務。
第四條 行協在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起到橋樑和紐帶作用。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起到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溝通與政府機關、立法機關的聯繫,維護公平競爭,促進電力工業發展,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天津市電力行業協會住所在天津市河北區建國道7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行協的主要任務
1.結合電力行業的改革,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探討電力工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和政策,向政府提出政策、法規和決策方面的建議。
2.研究電力行業的共性問題,制定行規行約,協助政府部門推進電力行業的發展和改革。組織制定電力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政策和有關法規 條例。
3.負責電力行業的職業技能鑑定,開展電力行業需要的技術、業務的教育培訓工作。
4.接受政府委託開展電力行業的入網審查、資質審查、質量認證和簽發有關證照工作。
5.開展管理、工程、技術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6.組織參與電力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與推廣套用,負責企業管理成果的評審與推薦,組織電力行業的行檢行評工作。
7.進行全市電力行業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組織經驗交流。
8.收集、提供國內外電力工業企業管理信息,編輯出版行業管理刊物和信息資料簡報。
9.開展與國內外電力行業社團組織的聯繫,組織開展外出學習考察和交流活動。
10.組織或協同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的有關工作。
11.組織收集、整理行業資料文獻,編纂天津市電力工業史志。
12.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
13.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行協實行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 凡天津市電力行業的企事業單位、電力用戶及相關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承認本會章程,交納會費,履行會員義務,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發給會員證,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向行協反映情況、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力。
3.有權參加行協組織的各種活動。
4.享受行協提供的信息、諮詢和培訓等各種服務,有取得行協出版的圖書、資料的優先權。
5.參與制定行協的基本管理制度。
6.有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行協的章程。
2.執行行協的決議和電力行業規約。
3.關心行協建設,積極參加行協組織的活動,向行協提供所需的資料和信息,如實反映本單位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4.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需書面通知行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行協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行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本會務會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協商推薦,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一年召開一次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理事長1人、常務副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7人,秘書長1人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行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審議通過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常務理事會由行協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和部分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的職責為:
1.貫徹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2.向理事會提交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3.提出需經理事會討論的各項議案;
4.批准團體會員的入會和退會;
5.主持召開理事會和工作會議;
6.審議經費收支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行協的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行協有較大影響力;
3.正、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並設有專職秘書長或副秘書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行協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正、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正、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行協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不得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行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行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行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3.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有關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與捐贈;
3.舉辦各項事業、中介服務的合法收入,
4.政府和天津市電力公司的資助;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行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行協的經費套用於實現行協宗旨和業務範圍內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行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行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行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行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行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行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行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行協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行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行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行協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 行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行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行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4月28日舉行的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之日起實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如需終止活動,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報天津市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後方可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屬行協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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