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會員為團體會員,目前共有會員75家,其中證券公司 1家,證券營業部71家,投資諮詢公司2家。基金公司1家。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的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權力機構,協會的組織機構設定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常設的辦公機構是秘書處。協會還成立了業務交流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和信息技術委員會,圍繞協會“自律、服務、傳導”三大職能和日常職責開展工作、舉辦活動。
協會還建有友好仲裁工作站,負責調解會員和投資者中的相關業務糾紛。天津市證券業協會網站和《天津市證券業協會通訊》是協會對外交流的主要媒體。
1994年協會成立以來,歷經三屆會員大會並選舉產生了三屆理事會。2007年12月27日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第四屆理事會和第一屆監事會,理事長杜志強,監事長李琦,秘書長高強。
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本市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樑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維持證券市場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天津市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中國證監會天津證券監督管理局是協會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協會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天津市民政局社團行政管理部門是協會社團行業的管理部門,負責對協會的登記、註冊和年檢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是本協會的業務指導組織,負責對協會的行業自律及相關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2006年天津市證券業協會曾率先出台證券交易佣金收取標準報備和公示辦法,在全國證券業協會工作會議上受到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同仁們稱讚。為淨化證券市場環境,有效地防止惡性競爭,帶了個好頭。
多年來,天津市證券業協會一直注重密切結合資本市場實際加強金融證券理論研究,從而不斷更新會員單位經營理念,提高經營水平。 “中國證券業市場中行業監管與自律研究”等多篇論文都曾在中國證券業協會論文發表論壇上獲獎。
歷經各屆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共同努力,天津市證券業協會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績,並將繼續在自律、服務、傳導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為繁榮天津資本市場、為振興天津經濟做出更大貢獻。
協會領導
理事長: 杜志強副理事長: 陳曉捷、劉玉昕、劉晉坤、羅江、張宏、忻宏
理 事: 余加、彭益樂、王民生、馬文海、任宇、宋衛初、趙黎明、鍾繼紅、張衛國、姜宏軼、高建新、
曾濤
監事長: 李琦
監 事: 朱雨良、薛菲宇
秘書長: 高強
副秘書長: 彭益樂、齊助昌
組織機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天津市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TIANJIN 縮寫SAT)。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天津證券業自律性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本市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樑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維持證券市場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我市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管理和指導。
第五條 本會接受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在產業發展、行業規範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 本會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區大沽北路138號10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定行業自律規章、行業行為準則和道德規範,監督會員及本行業從業人員的行為,進行行業自律管理;
(二) 溝通、協調證券業與相關部門、相關行業的關係,調解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糾紛,努力為會員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經營環境。
(三) 代表會員的共同利益,積極爭取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和建議。
(四) 組織開展證券市場的理論研究與業務開發工作,組織有關學術交流活動。
(五) 代表本行業開展對外聯絡,促進對內對外交流與合作。
(六) 收集、整理國內外證券市場信息和證券業務發展動態,組織編輯和出版有關證券業務的內部資料和書籍刊物,向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七) 組織開展或協助業務主管部門開展證券從業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
(八) 對違反本會章程或規則的會員及從業人員進行處分,或就會員的其它違法、違紀問題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九) 對為證券業或本會工作做出特殊貢獻的會員及從業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十) 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及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委託的活動。
(十一) 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賦予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依法取得證券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企業及其他證券類經濟組織。(凡經批准在天津依法從事證券經營及證券相關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或相關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諮詢公司、證券營業部、異地註冊的基金公司在天津的分支機構、異地註冊的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在天津的分支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外資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駐天津的代表處等,各商業銀行銷售基金部門也可作為特殊會員加入本會。)在上述不同類別會員增加到一定數量,可設立相應的專業委員會。
(二) 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 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
(四)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十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的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會員申請加入本會時,應按照本會的規定進行登記註冊。
第十二條 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況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會書面報告,經理事會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會員在本會的職務。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對本會重大決議事項的平等表決權;
2、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3、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4、向本會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損害的權利;
5、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7、本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規章並執行各項決議;
2、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3、按本會規定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
4、按本會規定提供除商業機密外的證券信息及統計資料;
5、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辦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6、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各項自律制度;
7、服從本會理事會根據章程規定所進行的調解和管理;
8、本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本會實行民主表決機制,每一會員單位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七條 有關本會會員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兩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聯名提議時,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應在會議召開前十天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題書面通知全體會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參加方可舉行。大會決議須經與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天津證監局和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職權:
1、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3、聽取和審議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本會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4、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5、審議、通過行業規章,會費收取標準;
6、決定終止事宜;
7、討論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1、章程的修改和廢止;
2、理事、監事、理事長和法定代表的任免;
3、本會的分立、合併與自行解散。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最多不超過兩屆。理事由單位會員推薦。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當理事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所在單位關閉、遷移或離開原推薦單位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理事職責時,理事會可宣布其失去理事資格,待下屆會員大會增補。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推舉理事長候選人、選舉和罷免副理事長與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5、向會員大會報告資產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
6、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7、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及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8、領導本會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
10、審議本會有關規章,財務預、決算;
11、決定表彰、獎勵對證券業和本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及從業人員;處分或建議會員大會處分違反本會章程或規則的會員及從業人員,或就會員的其他違法、違紀問題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12、受天津證監局委託,向會員大會提名本會的名譽理事長。
13、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負責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理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合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議。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代表產生;非會員理事由天津證監局委派。
第二十六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非會員理事組成,非會員理事不超過常務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審議理事長辦公會提請審議的各項議案;
(四)根據理事長提名聘任秘書長;
(五)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除第2、4項外理事會及本章程其他條款規定的理事會的其他職權;
(六)執行中國證監會天津監管局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亦可召開,經理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1--6人。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並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若干人。協會名譽理事長、理事長、專職副理事長和監事長由天津證監局提名,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天津證監局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登記。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報天津證監局審查後,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會員大會及其他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對外處理重要事項,參與重大活動;
4、理事會授權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決策;
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長指定一名副理事長代行其職責;理事長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會的有關規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履行其職責時,理事會可重新推舉理事長。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1--3人。秘書長職責:
1、在理事會領導下,主持本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的開展,組織實施本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本會內部辦事機構的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及內部辦事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聘用本會內部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5、處理日常行政、業務檔案;
6、須由秘書長處理的其他事項。
秘書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指定一名副秘書長代行其職責;秘書長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會規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履行職責時,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
第三十四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協會章程、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工作;
(三)決定和罷免監事長;
(四)審查協會財務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審查結果;
(五)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職條件參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具備的任職條件。
第三十七條 協會每年在4月底前完成上年協會工作年報,將協會工作、財務狀況等信息列入年報發各會員單位,同時在協會網站上公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為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本會經費自行籌措和運用,並自求平衡。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入會基金;
2、會費;
3、有關單位、團體、個人的捐贈;
4、本會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由監事會徵求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和天津證監局同意後,安排相應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有關費用由協會承擔。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天津證監局審查並經會員大會審議表決。
第四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天津證監局審查同意,並報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天津證監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天津證監局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天津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天津證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為有效執行本章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可在本章程基礎上根據需要研究制定若干相應的規定、管理辦法或公約。
第五十七條 本會章程等檔案中,如有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地方,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天津證監局和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天津市證券業協會
2007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