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紅橋區發改委

研究擬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編制和銜接、平衡各行業、產業、專項規劃。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編制和銜接、平衡各行業、產業、專項規劃。
(二)分析研究區域內外的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研究提出本區經濟調節目標和政策措施,對本區國民經濟運行進行監測、預測,提出應急預案,綜合研究並協調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措施和建議。
(三)負責推進和綜合全區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材料;指導企業改革,審核專項改革方案;協調解決改革中出現的矛盾,協調駐區金融機構促進本區投融資工作。 (四)提出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投資結構、資金平衡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重大建設項目計畫;按許可權核准、備案、審批、上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區級重大項目儲備庫,指導重點項目建設的目標管理,組織對重大項目督察;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
(五)推進本區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研究提出產業結構升級和空間布局最佳化的目標及政策建議,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
(六)研究制定全區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協調發展戰略,銜接平衡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協調發展,提出經濟社會發展與土地資源平衡的建議。
(七)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提出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制定全區生態建設、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組織協調有關重大問題;參與研究提出全區國土資源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
(八)承擔本區價格管理責任,組織貫徹國家和天津市價格管理部門下達的定、調價方案;負責監測分析價格運行情況,提出價格改革建議;依法擬訂或調整許可權內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對轄區內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九)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糧食政策,做好糧食供應和糧食市場管理工作。
(十)會同相關部門最佳化本區經濟發展環境,提出促進企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服務體系,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承擔企業減負工作。
(十一)承辦區政府和天津市發改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工業和信息化部設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衛、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新型工業化的戰略性問題;組織研究工業、通信業、信息化發展的戰略,提出政策建議;組織起草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重要檔案起草工作。

(三)規劃司。

組織擬訂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承擔固定資產投資審核的相關工作。

(四)財務司。

編報部門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和績效檢查;提出行業財稅、價格、金融等政策建議;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五)產業政策司。

組織擬訂工業、通信業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擬訂和修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的相關內容,參與投資項目審核;制定相關行業準入條件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實施汽車、農藥的準入管理事項。

(六)科技司。

組織實施行業技術基礎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組織實施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相結合。

(七)運行監測協調局。

監測分析工業、通信業日常運行,分析國內外工業、通信業形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承擔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相關工作。

(八)中小企業司。

承擔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促進對外交流合作,推動建立完善服務體系,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九)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安全生產司。

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民爆器材的行業及生產、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一)原材料工業司(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

承擔鋼鐵、有色、黃金、稀土、石化(不含煉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的行業管理工作;研究國內外原材料市場情況並提出建議;承擔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農業化學物質行政保護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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