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會用字暫行規定

第四條社會用字,必須使用規範漢字。 第五條社會用字的標準如下: (四)出口商品的名稱、包裝和廣告等,原則上應該用規範漢字。

批轉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擬訂的《天津市社會用字暫行規定》[失效]
發文單位:失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津政辦發[1992]51號
發布日期:1992-9-15
執行日期:1992-9-15
失效日期:1998-5-28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擬訂的《天津市社會用字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社會用字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用字規範化、標準化,糾正社會用字中的混亂現象,使漢字(及漢語拼音)更好地為社會服務,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的社會用字。
第三條 社會用字的範圍如下:
(一)報紙、雜誌、圖書、大中國小教材;
(二)各種檔案、布告、通知、公章、標語、宣傳櫥窗、錦旗、獎狀、榮譽牌匾等;
(三)各類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民地名稱以及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名稱等;
(四)商品名稱、商品包裝、商標、廣告;
(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和牌匾;
(六)電影及電視片名、製作單位名稱、字幕說明;
(七)電子計算機漢字信息處理等。
第四條 社會用字,必須使用規範漢字。不準使用已經簡化了的繁體字;不準使用已經淘汰了的異體字;不準使用已經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簡化字及各類自造字。
第五條 社會用字的標準如下:
(一)印刷體的字形應以《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為準。
(二)簡化字應以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為準;《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與《簡化字總表》不一致的,以《簡化字總表》為準。
(三)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包括篆書、隸書、草書,要求書寫正確、美觀,易於辨認。
(四)出口商品的名稱、包裝和廣告等,原則上應該用規範漢字。根據外銷產品的實際需要,一向用繁體字的,可暫不作改動,但不準繁簡混用,不準使用自造字。
(五)書寫行款,橫行款,由左向右,自上而下;豎行款,由上向下,自右而左。
(六)使用漢語拼音,要求以國語語音為標準,拼寫準確,字母書寫正確,分詞連寫。在商品包裝、廣告和書籍的封面上出現企業名稱、地址和書名、著作者、出版者名稱時,應當使用漢字,或漢字,漢語拼音並用,不得單獨使用漢語拼音或其他拼音文字。
(七)需使用地名時,都應以各級政府審定的標準地名為準。少數民族語地名和外國地名的漢字譯寫,應根據中國地名委員會制定的有關規定譯寫,做到規範化。
第六條 凡是不符合社會用字標準規定的,應予改正。金屬、水泥、石刻、霓虹燈牌匾用字不規範,一時更改有困難的,必須另行懸掛規範字牌匾;在重新裝修時,必須按規定使用規範漢字。
第七條 社會用字的管理方法如下:
(一)各區、縣和各委、辦、局都要對本地區本系統的社會用字進行嚴格管理,出現問題應由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二)電影、電視製作部門要建立審查校對制度。用字不規範的影片、電視片不得簽發許可證。
(三)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商店新裝修的牌匾一律應書寫規範漢字。
(四)各廣告經營部門,要建立健全用字審核制度,設專人核審,防止出現不規範用字。廣告中出現了不規範的字,而又不及時加以改正的,要分清設計、製作、核審的責任,進行批評教育。
(五)本規定公布後新印的商品包裝、商標,不得出現已簡化的繁體字、已淘汰的異體字和錯別字。
(六)為報刊、名勝、建築、商店等處題字、題詞必須使用規範的漢字。
(七)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要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社會用字檢查。對影響較大而堅持不改的用字不規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
第八條 下列情況不在糾正範圍:
(一)翻印和整理出版的古籍中的繁體字;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文物古蹟中的文字;
(四)革命領袖、歷史文化名人、革命烈士、港澳台同胞、國際友人、歸國華僑的題字、題詞和手書墨跡;
(五)具有影響的、公私合營前的工商企業老字號牌匾;
(六)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商標;
(七)室內裝飾用的書法藝術作品。
第九條 本規定由各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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