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水庫供水管理辦法

《天津市河道、水庫供水管理辦法》在1993.04.08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河道、水庫的供水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水河道和水倉。凡由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庫供水及從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庫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和水庫供水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河道、水庫供取水計畫的制定和實施、水源調度、水量分配及水利工程水費(以下簡稱水費)徵收等。

第四條 河道、水庫供水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一)市水利局負責引灤輸水河道——州河(含洵河三岔口閘下段)、引灤明渠、新引河、潮白新河、薊運河、青龍灣河、子牙河(八堡攔河閘以下段)、海河(二道閘以上段)、北運河(屈家店閘以下段)、獨流減河、北大港水庫、爾王莊水庫、於橋水庫的供水管理(以下簡稱市直管)。

(二)區、縣水利局負責對二級河道、中小型水庫的供水管理(以下簡稱區縣管)。

第五條 供水計畫的管理

(一)從市直管河道、水庫取水的企事業單位、駐津單位年度用水計畫應於上年年底以前向市水利局申報;農業、菜田、水產養殖、鄉鎮企業等用水,年度計畫由所在區、縣水利局於上年年底前匯總報市水利局審批。

(二)從區縣管河道、水庫取水的,向所在區、縣水利局申報用水計畫。

(三)對當年申報當年用水計畫的,除特殊情況外嚴格控制審批。

第六條 市、區、縣水利局批准下達的年度用水計畫,水利部門和用水單位應嚴格執行。用水單位因故需變更用水計畫的,應提前三個月向原批准部門提出計畫變更申請,辦理批准手續。

第七條 企事業用水單位取水,必須在取水口安裝經水利部門認可的計量儀表,按批准的用水指標引水。未安裝計量儀表或計量儀表失常的,按取水設施最大設計出水量(過水量)核算。

農業用水憑交費後付給的用水證引水。引水泵站、引水閘涵,必須安裝專用電錶和測流設施。引水期間,用水單位應配合供水管理人員做好護水檢查,並接受監督。

對引水閘涵不具備測流條件的,水利部門應協助其建立測流設施,所需費用由用水單位承擔。

第八條 區、縣水利局在市直管河道的工程設施進行試車、試提閘,必須事先徵得市水利局同意。未經同意試車、試提閘的,損失水量應交納水費,並核減其用水指標。

第九條 用水單位超計畫用水,除按標準水價收取水費外,超計畫部分按下列規定累進加價收費:

超計畫10%以下的(含10%),按標準水價的一倍加收費用;

超計畫11%至20%的,按標準水價的二倍加收費用;

超計畫21%至30%的,按標準水價的三倍加收費用;

超計畫31%至40%的,按標準水價的五倍加收費用;

超計畫40%以上的(不含40%),按標準水價的十倍加收費用;

市公用局所屬從河道、水庫取水的供水單位超計畫用水的,暫不實行累進加價收費。

從市公用局所屬的供水單位取水的,超計畫用水按照津政發〔1986〕143號檔案執行。

第十條 對私自引水的,水利部門除對其私引水量按計畫供水費標準的十二倍收取水費外,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警告或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私引水量按取水設施最大引水能力和私引水時間(最低以二十四小時計)計算。

第十一條 水利部門應嚴格執行供水計畫,在供水計畫不能正常執行時,水利部門應及時通知用水戶調整用水計畫。

第十二條 市直管河道、水庫的水費,由市水利局計量徵收管理。區、縣管河道、水庫的水費,由區、縣水利局計量徵收管理。

第十三條 河道、水庫的水費標準,按市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城市生活、工業、鄉鎮企業應按月結算水費。對拖欠水費超過一周的,每逾期拖欠一天按應交水費的1%增收滯納金。對違反本辦法取用水以及逾期三個月仍不交納水費的,除徵收滯納金外,水利部門應採取必要措施直至停止供水。

農業、菜田用水先交費後引水。

第十五條 水費(含超計畫用水加價的水費)納入預算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用於河道和水庫管理、維護和設施更新改造。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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