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務局

天津市水務局是市水務局為負責全市水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津黨發91;2009]15號),設立。

機構簡介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津黨發&#91;2009&#93;15號),設立天津市水務局,加掛天津市引灤工程管理局的牌子。市水務局為負責全市水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地方性水行政管理法規和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擬定全市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有關水務方面的專業規劃;擬定水務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提出水務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除澇的論證工作。
(三)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市防汛、防潮、排水、除澇、抗旱工作;負責蓄滯洪區和重要水務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四)統一管理水資源,擬定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年度用水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組織知道雨水、洪水、再生水的開發利用,負責海水淡化工作;負責對開採已探明的礦泉水、地熱水辦理取水許可證工作;負責發布水資源公報;負責全市水問工作。
(五)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定重要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六)負責本市水務工程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和監督水務工程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負責水務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區域的重要水務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七)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負責自來水和污水處理的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區縣供水、
排水管理工作。
(八)統一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九)負責全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工作。
(十)組織指導農村水利建設;管理水庫漁業。
(十一)指導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擬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二)主管本市河道、水庫、湖泊、海堤;負責水務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河湖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河道、水庫、護堤護岸林木砍伐的管理工作;負責水庫移民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引灤、南水北調及其他外調水源的輸水和管理工作;負責引灤工程和市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工作;負責跨界河流的對外協調工作。
(十四)組織編制水務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務工程的規範、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負責全市水務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五)擬定水利、供水、排水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負責水務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監督管理;承擔水務系統相關國有資產的監督責任。
(十六)負責水務方面的行政審批、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政執法,負責水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依法查處涉水違法行政案件;協調部門間和本市區域間的水事糾紛。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1、協助局長組織推動機關日常工作。
2、協助局領導推動全局業務工作,督促檢查主要業務工作落實情況。
3、組織安排局長辦公會議,負責局長辦公會議紀要和決議事項及局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督促檢查落實。
4、負責局重大會議和活動的組織安排,協調安排機關處室的業務工作會議。
5、組織起草全局性業務工作計畫、報告、總結或其它重要文稿。
6、組織制訂機關行政規章制度,協助有關處室做好工作目標管理。
7、負責水利業務對外宣傳工作;負責水利通訊報導網路的業務指導和通訊報導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8、負責局機關行政公文處理和印信工作
9、負責局公文、資料的蒐集、整理、立卷、歸檔和開發利用等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檔案管理。
10、負責水利政務信息工作;負責局系統信息員的培訓和信息網路的業務指導。
11、組織安排接待工作。
12、組織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提案議案工作。
13、受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1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政研室
1、負責水利系統政策研究工作。
2、組織擬訂有關水利工作政策研究課題並組織實施。
3、組織開展水利建設、管理、改革及行業發展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措施和建議,為領導決策服務。
4、參與重大決策及重要文稿的擬定工作。
5、負責並組織指導水利年鑑、志書編纂修訂工作。
6、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水政處
1、組織制訂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畫,並督促實施。
2、組織起草地方性水法規、規章,並負責報審工作;協助有關業務處室起草規範性檔案,並負責向市政府備案。
3、為局重要決策和擬制訂的行政措施提供法律、政策依據和意見,審核有關法制工作的文稿。
4、會同有關處室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工作;協調處理有關部門制訂的與水相關的法律、規章、規範性檔案工作。
5、承辦水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彙編及管理工作,對由局主管的法規、規章提出廢止或修改意見。
6、負責水利系統水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擬訂年度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起草或協助有關處室起草水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報告,對執法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與措施。
7、對全市水政監察機構、水政監察隊伍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水政監察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8、協調與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關係,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重大水事違法案件,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水事矛盾、水事糾紛。
9、負責聽證主持工作、申請國家賠償案受理工作、違法行政舉報受理工作、應訴工作和水行政執法統計工作。
10、組織推動水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
11、負責對局屬行政執法錯案、過錯責任實施審查,提出確認處理意見;承辦局屬水政監察人員考核、獎懲工作。
12、承擔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承辦的其他工作。
13、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規劃處
1、組織編制全市水利發展規劃,參加市總體規劃和流域規劃的編制工作。
2、組織制訂主要河流、海擋、河口、灘涂的綜合治理規劃,提出分期整治方案。
3、審查、指導區縣的水利規劃。
4、負責水利專業規劃的協調、匯總、指導並組織局內的審查與報審工作。
5、負責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措項目前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審查,負責概預算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落實投資計畫。
6、負責審查水利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
7、負責水利建設工程設計標準化和基礎資料整編。
8、負責水利地圖的編制和管理。
9、負責水利勘測設計院的業務指導。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計畫處
1、組織編制水利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計畫及年度計畫。
2、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投資體制改革政策,研究制訂水利基建計畫管理規章制度和投資體制改革辦法。
3、負責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工作,督促檢查年度計畫的落實情況,平衡和調整投資計畫。
4、負責籌措水利建設資金和水利建設基金管理。
5、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水利基本建設、技措、除險加固、引灤大修改造項目的計畫安排,參加前期工作和設計審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和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6、負責水利前期工作費計畫的安排。
7、負責水利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統計月報和年報工作,組織統計調查研究和分析,並負責各項專業統計的綜合與協調工作。
8、負責各項水利投資統計數據的匯集、整理和編印工作;負責水利系統統計工作業務指導和統計人員的培訓工作。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水資源處
1、組織實施全市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管理、配置工作;負責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2、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綜合規劃和城市供水水源規劃,制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計畫和年度供水計畫。
3、組織開展水資源綜合利用戰略方針與政策的研究,負責起草有關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配置方面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4、組織編制全市節約用水和控制地面沉降規劃,審核下達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指標,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推廣節約用水先進技術和先進經驗。
5、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管理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負責審查新建、擴建、改造工程項目的水源論證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7、負責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組織地下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的測算和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地下水資源費、節水經費和控沉經費使用計畫的審查,並對執行情況監督檢察。
8、組織開展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質水量檢測和調查評價;負責水資源統計管理工作,定期發布水資源、水質公報。
9、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區域排污的控制,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10、負責組織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和再生水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11、負責審查水資源論證和水平衡測試單位的資質。
12、負責市水資源研究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13、負責水文水資源勘測管理中心、控沉辦、城市節水部門的業務指導。
1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管處
1、負責全市水利工程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我市水利工程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配套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擬定有關規章制度,推行行業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的確權劃界工作。
2、組織開展水利工程管理的技術發展方向、經濟政策及有關技術業務專題的調查研究;負責水利工程先進管理經驗、先進管理技術的推廣套用;組織開展水利工程管理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
3、負責市屬河道、河口灘涂、水庫、海堤、閘站、湖塘窪淀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制定水利工程管理規劃和年度管理計畫,並檢查督促實施,研究制定管理標準,組織管理考評。
4、組織實施重要水工建築物的觀測和安全鑑定;負責防汛搶險技術培訓和指導,處理有關工程安全和可運用等方面的問題。
5、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行洪河道除險加固及局直屬水利工程的維修計畫,並檢查督促實施;參與市管河道、水庫等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核和竣工驗收及應急度汛工程項目的審核。
6、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
7、組織新建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後的交接和水利工程建設後的評價工作。
8、指導工程管理單位開發利用管理範圍內水土資源、發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
9、歸口管理水利行業綠化工作,承擔局綠化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負責庫區移民和扶貧的有關工作。
11、匯總全市國有水利工程管理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並負責組織水利工程資料的整編、刊印。
12、負責河道閘站管理總所、北大港水庫管理處、引灤入港管理處的業務指導;對引灤工管處實行巨觀業務指導。
13、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科技處
1、負責組織編制全市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2、負責水利科研項目管理工作,組織重大科技項目聯合攻關。
3、負責組織全市水利系統科研項目的鑑定、驗收評獎和科技成果的申報工作。
4、負責組織水利科技成果推廣和科技普及工作。
5、組織落實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範規程、技術監督工作。
6、負責水利科技信息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負責計算機網路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和通訊系統項目的審查工作。
7、負責外事管理和水利科技對外交流工作。
8、負責水利系統智慧財產權和專利管理工作。
9、負責水利系統的科技保密和水利科技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10、指導局屬單位和區縣水利科技工作,負責通訊處和水利科學研究所的業務指導。
11、負責局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水利學會的日常工作。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處
1、依照國家財政、財經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水利行業各項經濟調節措施和局系統財務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
2、組織制訂水利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擬定水利經濟政策,起草有關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
3、編制資金收支計畫,制訂財務考核和各項增收節支措施,促進收支計畫的實施。
4、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水費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核算、價格等管理工作。
5、負責水利資金的籌措、調配和管理,對資金使用情況和計畫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平衡和調整資金使用計畫。
6、編制下達各項水利資金預算和專項資金計畫,並掌握預算執行情況和各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做好年度預算的調整工作。
7、審核、匯總財務預、決算及水利工程竣工決算,負責各項財務指標完成情況的統計和分析,匯總分析全局資金使用情況,為領導提供財務信息。
8、主管局屬單位財務工作,組織開展稅收、物價大檢查,負責糾正和處理財務違紀問題;指導區縣水利部門的財務工作。
9、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令、法規和制度,制訂全市水利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負責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與管理,負責國有資產的指標考核、產權登記和資產的報廢、清理、調撥、購置的審核,做好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10、指導局屬企業和水利系統綜合經營工作;負責水利經濟統計工作。
11、負責局屬單位專控商品購置的審核工作。
12、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政府採購工作。
13、負責水利系統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
1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事處
1、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實施和機關人事管理,指導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2、負責局系統機構設定、職責制定、人員編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工作目標管理工作。
3、負責職工調配、勞動工資管理、勞動仲裁和勞動人事統計工作。
4、負責職工的考核、獎懲管理工作;承辦科級幹部任免的有關工作。
5、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定和技術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水利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工人技術等級培訓考核、技師評聘和崗位培訓。
6、負責職工社會保險,辦理退休、退職有關工作,研究制訂與社會有關保險相適應的管理辦法。
7、負責局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和勞動保護工作。
8、負責編制局系統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局幹部職工繼續教育、技術業務培訓管理工作。
9、負責局系統僑務、民族、人武和婦女兒童工作。
10、負責局系統國家安全工作,辦理出國人員政審和有關手續。
11、負責局機關人事檔案管理,對局屬單位人事檔案管理進行指導。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審計處
1、對局和所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國家財經政策和法規及水行政主管部門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2)內部控制制度;
(3)基本建設項目概(預)算、決策;
(4)財務計畫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5)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經濟效益。
2、負責組織對局屬單位法人代表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工作。
3、負責組織對各項水利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工作。
4、負責組織對經濟活動中簽訂的各種經濟契約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工作。
5、組織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6、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擬定水利系統及本單位的內審規章、制度。
7、參與水利各項經濟調節措施和局財務管理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度的研究制訂。
8、負責水利系統內審工作業務指導,指導和監督局屬單位建立健全內審機構、開展內審工作。
9、承辦審計機關委託或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審計事項。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保衛處
1、負責局系統及局屬大型水利工程和設施的保衛工作。
2、協助公安機關偵破局系統發生的政治、刑事案件,處理內部治安案件。
3、負責局系統內保工作和局屬單位各治安派出所的業務指導,督促檢查指導基層單位搞好治安保衛工作,推動綜合治理工作的開展。
4、負責要害部位的審核報批,督促檢查要害部位安全保衛工作制度措施的落實。
5、負責局系統交通安全和防火安全的管理工作,制訂有關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並督促實施,做好安全防範宣傳教育和事故的處理工作。
6、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計算機安全管理工作。
7、完成上級公安部門布置的有關工作。
8、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黨委辦公室
1、協助黨委貫徹落實局黨委中心工作,對黨群部門工作進行綜合協調。
2、組織安排局黨委會議,負責起草黨委會決議紀要和會議決議事項及局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督促檢查落實,負責局中心組學習安排。
3、負責起草局黨委年度工作計畫、報告、總結和其它重要文稿及黨委部門文稿的審核。
4、負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形勢任務的宣傳教育。
5、負責局系統職工政治理論學習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擔水利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秘書處的工作和局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6、負責政工系列職稱評定工作。
7、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水利系統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8、負責黨群部門公文處理、信息反饋、來信來訪、文書檔案管理工作。
9、負責局系統保密工作,承擔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組織部
1、負責局系統黨組織建設工作。
2、負責處級領導班子建設和處級幹部教育培訓、考核考察、獎懲及任免事項等有關工作。
3、負責處級後備幹部教育培訓、考核考察和培養選拔的有關工作。
4、負責黨員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配合紀檢部門抓好黨員、各級黨組織和處級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
5、負責組織黨員、幹部理論培訓工作;負責黨校管理工作。
6、負責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
7、負責局系統統戰工作和黨的知識分子工作。
8、負責黨員和有關幹部統計工作。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察室
1、維護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局黨委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局機關公務員及局任命的其他領導人員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決定、命令的情況。
3、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協助局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協調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承擔局糾風辦的日常工作。
4、檢查局屬黨組織和局黨委管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按職權範圍決定或取消對違紀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5、調查處理局機關公務員和局任命的其他領導人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6、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批局屬單位黨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報送的有關案件。
7、會同組織、宣傳部門搞好黨風黨紀教育。
8、檢查指導局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負責局系統紀檢監察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
9、完成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黨委及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老幹部處
1、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我市關於老幹部的方針、政策及我局的有關規定,負責局機關老幹部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老幹部工作。
2、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政治時事學習,傳達上級有關檔案和重要會議精神。
3、協助局機關離退休黨支部搞好黨員、幹部的管理教育。
4、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參觀療養等服務工作,幫助離退休人員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5、負責局老幹部活動中心的建設與管理,組織離退休人員開展文體活動。
6、負責老幹部來信來訪接待工作。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會
1、指導局系統工會工作,負責局機關工會工作。
2、負責局屬企事業單位職代會工作,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的職能作用。
3、組織職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組織開展民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
4、配合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思想道德、科學文化和法制、紀律教育。
5、配合有關部門貫徹《勞動法》和其他勞動法律、法規,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
6、協助有關部門辦好集體福利事業,搞好職工生活困難補助。
7、組織職工開展業餘文化、體育活動,活躍職工業餘文化生活。
8、負責女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計畫生育的宣傳教育工作。
9、負責工會會費的收繳和使用、管理工作。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團委
1、負責局系統團的工作和青年工作。
2、貫徹執行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布置的工作,負責團員、青年的思想教育,組織開展適合青年特點的活動。
3、加強團的各級組織建設,培訓團的幹部,做好組織發展和離團工作及團費的收繳、使用、管理。
4、負責先進團員、青年的表彰和失足後進青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5、協助有關部門對青年職工進行晚婚和計畫生育的宣傳教育。
6、負責向黨組織推優,反映青年的意願和要求,維護青年的合法權益。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關黨委
1、負責局機關黨員的政治學習和思想教育,組織幹部、職工學習理論,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開展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2、負責局機關黨的建設、組織生活管理、組織發展和黨費的收繳、管理工作。
3、領導局機關各支部在工作中發揮黨支部的保證、監督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做好創先評優工作。
4、負責局機關紀檢委工作。
5、負責局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和作風建設。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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