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關於修改《天津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
市長 戴相龍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45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2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二、將第十三條第二款刪除。
三、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自批准之日起滿5年,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由建設單位持經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及原批准檔案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原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及原批准檔案之日起10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審核同意。
四、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刪除。
五、將第二十三條刪除。
六、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00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2004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公布)
【頒布單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20040630
【實施日期】 200407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嚴格控制新污染,促
進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依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結合本
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是指新建、擴建、改建、遷建、技術改造等工
業項目、非工業建設項目(含餐飲、娛樂旅遊服務業)和各類區域開發建
設項目。
所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對建設項目必須執行環境保護申報登記、環境影響評價、防
治環境污染和破壞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的管理制度。
凡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都必須同時對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污染
源,在經濟合理的條件下進行治理。
建設項目驗收投產後,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須符合環境保護審批要求,
達到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標準。
第四條 建設項目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不符合城市
總體規劃的現有排放污染物的單位,不得擴大生產規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
總量,並應結合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技術改造和老城區改造有計畫地改產
搬遷。
對環境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項目,選址報告中應當有環境保護內容;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參與初步選址。
第五條 利用外資建設項目和從境外引進技術、設備以及從境外購買
產品,必須符合無污染或者少污染的原則。簽定的契約和章程必須有環境
保護篇章,不得有違反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和損害環境的條款。
第六條 在本市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建設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並須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
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落實、監督檢查建設項目各階段環境保
護工作。
市和區縣計畫、經濟、城建、土地管理、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
應當將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納入項目審理程式。
第八條 各有關部門在審理建設項目時,應當聽取公眾的意見。因建
設項目污染危害而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
償損失。
第九條 建設項目按污染程度分為較重污染項目(以下稱一類項目)
、一般污染項目(以下稱二類項目)、較輕污染項目(以下稱三類項目)
和基本無污染項目(以下稱四類項目)。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目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項目建議書之日起7日內,向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申報登記手續。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下列建設項目的申報登記:
(一)總投資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萬元人民幣)且
坐落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以外的建設項目;
(二)總投資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且坐落在天津經
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以外的利用外資項目。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市環境保護行政
主管部門受理範圍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申報登記。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
坐落在所轄區內所有建設項目的申報登記。
第十一條 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為四類項目的,納入所在地
環境保護日常管理,不再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
(一)國家委託審批的項目;
(二)跨區、縣的項目;
(三)一類項目;
(四)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
第十三條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管轄範圍內負責審批下列
建設項目:
(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審批的項目;
(二)二類、三類項目。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坐落在各自區域內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委託審批項目,委託部門應下達委託書;被委託部門應將
審批檔案報委託部門備案。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區、縣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
保稅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對審批不當的可以責令重新審查,或者改變、撤銷原審批意見。
區、縣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
門應當定期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建設項目審批情況,並參加所
轄區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的審查驗收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的審批手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有關於環境保護的專題論述。
不設立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建設項目,應當在項目選址或者設計前辦理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委託有評價資
格的評價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評價單位接受委託後,應編制評價大綱
報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評價單位方可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
作。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建設單位報項目主管部門預審,由市環境保護行政
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履行環境影響報告
書(表)的審批手續:
(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發生重大改變的;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自批准之日起5年後開工建設的。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設計檔案中按《建設項目環境保
護設計規定》編制環境保護設計專篇。建設單位必須依據經環境保護行政
主管部門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意見,落實防治污染措施的
設計和環境保護資金。
環境保護設計專篇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技術審查,環境保護行政
主管部門參加。
環境保護設計專篇經審查後,建設單位應當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
施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定的施工契約中應當有防治污染、
保護環境的內容。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報,經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二十條 屬於一類、二類項目,投產驗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試生產前,建設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
護設施的完成情況和試生產時間,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同意後,
按規定的試生產期限試生產。試生產期為3至6個月,特殊情況經申請批
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建設單位必須於試生產期滿後1個月內,向項目主管部門和環
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附環
境監測數據)申請驗收。
(三)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後,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驗收
申請報告。未經批准驗收申請報告的建設項目不能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屬於三類項目,正式投產或者使用前應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
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超過規定的試生產期,污染物排放仍達不到規
定的排放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環境保護措施審批表和試生產申請報告之日起3日內予以審批;建設項
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15日內予以批覆。
上報材料不全,審批時限自接到補充材料之日重新計算。特殊性質和特大
型建設項目的審批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逾期不批
復也不簽署意見的,視作批准。
第二十三條 涉及放射性、境外進口廢物等特殊建設項目和在水源保
護區、自然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除執行本辦法外,
還必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
主管部門可以對建設單位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等處罰,並根據不同情節
處以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項目總投資超過1億元人民幣的
,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開發建設,未辦理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的。
(二)設計檔案中環境保護專篇,未經審查或未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
護措施審批手續擅自施工的。
(三)試產期滿後一個月內,既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又不辦理延長試產期審批手續的。
(四)三類項目驗收材料未備案的。
(五)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
的。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部門可以對建設單位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等處罰,並根據不同情節處以
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建設項目總投資超過1億元人民幣的,可處
以10萬元以下罰款。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建設項目責令其停止建設、
生產或使用。
(一)未履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手續,擅自建設的。
(二)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將自行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
的。
(三)超過規定的試生產期,並經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達不到規定
的排放標準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未經申報擅自施工,嚴重污染擾民的,區
、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對施工單位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並責令其消除污染。
第二十七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虛假或者評價結論錯誤的,由市環
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評價單位處以評價費用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其審批管理的許可權執罰。區、
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市管建設項目可以提出處罰建議。
第二十九條 被處以警告、罰款和停產的單位和個人,並不免除消除
污染、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行政複議條例
》申請複議,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
,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有關項目主管部門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天津經
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註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
有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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