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築勞務企業勞務隊長管理辦法(試行)

勞務發包人應當向符合上款規定的勞務企業發包勞務分包工程。簽訂勞務分包契約必須明確負責該分包工程的勞務隊長。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築勞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勞務企業發展,實現勞務隊長的職業化、規範化,有效遏制包工頭借照掛靠承攬工程的違規行為,建立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依據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和《關於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築(含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線敷設、園林綠化等建築工程勞務分包活動的勞務企業和勞務隊長,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勞務隊長是指受建築勞務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負責勞務作業項目施工全過程組織和管理的代理人。

第四條 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初級以上職業技能資格證書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後的勞務隊長方可從事勞務作業的組織和管理活動。

第五條 市建委負責全市勞務隊長的統一管理工作;區、縣建委按照分工負責本轄區內所屬企業勞務隊長的管理工作。

市施工隊伍管理站具體負責全市勞務隊長的培訓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建築工程勞務作業項目施工實行勞務隊長負責制。受所屬建築勞務企業委託,做好以下工作:

(一)代表建築勞務企業履行所承擔項目勞務分包契約的責任和義務,按照契約規定組織施工; (二)協助建築勞務企業與雇用的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契約,辦理工資卡; (三)負責現場勞務人員每日出工記錄、編制月工資報表; (四)負責對勞務人員進行入場前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教育,組織職業技能培訓; (五)協助落實勞務人員生產生活條件達到標準; (六)負責建立完整的施工現場檔案資料。 第七條 勞務隊長在承擔勞務分包作業施工管理過程中,應當接受勞務發包人的管理和市、區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建築勞務企業在承攬勞務分包工程時,必須向勞務發包人提供勞務分包企業資質證書,同時明確經培訓合格的擬承擔該勞務分包作業項目的勞務隊長。

第九條 一名勞務隊長只能受聘於一家勞務企業,不得同時在兩家以上勞務企業任職。一名勞務隊長不得同時承擔兩個勞務分包契約作業項目管理。在同一施工現場,不得同時承擔三個以上的勞務分包契約作業項目管理。

第十條 建築勞務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勞務隊長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一條 建立勞務隊長信用檔案,勞務隊長信用檔案由市施工隊伍管理站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勞務隊長有下列不良行為的,將記入信用檔案:

(一)兩次檢查不在施工現場的;

(二)使用未簽訂勞動契約、未辦理工資卡的勞務人員的;

(三)承擔勞務分包作業項目數量超過規定的;

(四)勞務分包施工現場無檔案資料或檔案資料不完整的;

(五)使用的勞務人員持證上崗率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六)未按規定組織勞務人員參加教育培訓的;

(七)未按本市規定和勞務分包企業要求協助落實勞務人員生產生活條件的;

(八)未按規定編制勞務人員出工記錄及月工資報表的;

(九)未執行“月支付、季結算“工資支付制度的;

(十)在兩家以上勞務企業同時任職的;

(十一)拖欠農民工工資導致集體上訪的。

第十三條 嚴格勞務隊長考核,對勞務隊長的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勞務隊長有上述第十二條第(一)至(七)項不良行為之一的,扣2分;有上述第十二條第(八)項不良行為之一的,扣5分;有上述第十二條第(九)至(十一)項不良行為的,扣10分。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扣分記錄達到10分的,勞務隊長需經重新培訓合格後方可從事勞務作業組織和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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