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服務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協會簡介

天津市家庭服務業協會成立於2005年2月25日,是由具有家庭服務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及相關的管理人員和該領域的專家學者等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目前協會擁有會員32000個,辦公地址設在河東區順馳橋旁,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大樓內中3樓306室。
天津市家庭服務業協會不收取會員會費,具有家庭服務性質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等,可通過填寫《天津市家庭服務業協會入會申請表》申請加入協會,在成為協會會員後,可與天津8890家庭服務網 絡中心簽署《天津市家庭服務業協會會員加盟8890家庭服務網路承諾協定書》成為加盟企業。
加盟天津8890家庭服務網的協會會員不用交納任何費用,即可獲得在“天津市8890家庭服務網”和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宣傳螢幕上,免費為入會加盟企業發布服務業務廣告信息的優惠;並將得到網路中心通過服務熱線,無償為入會加盟企業提供為居民家庭服務的業務。隨著實踐的發展,還將享受到相應的優惠政策。

行業公約

天津市家庭服務行業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天津市家庭服務業的發展,規範家庭服務經營者行為,維護家庭服務消費者、家庭服務人員和家庭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我市家庭服務行業實際狀況,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天津市家庭服務業協會是本市家庭服務業的聯合自律組織。對全市家庭服務業進行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對行業自律進行管理。
第三條 天津市家庭服務業協會接受行政主管機關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業務指導機關天津市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家庭服務行業以“為民、便民、利民、安民”為服
務宗旨,以“天津8890家庭服務網路”為服務平台,以提高家庭生活質量的家務勞動社會化需求為目標,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共同發展。
第五條 家庭服務業的活動應遵守本公約。
本公約所稱的家庭服務業是指從事:家庭保潔、家庭服務、家庭護理、家電維修、家庭房屋維修、裝修、家庭水電維修、親職教育、家庭養老服務、家庭購物、家庭用餐、家庭接送服務、家庭搬家服務、家庭園藝等家庭有償服務工作以及其他的有償服務活動。
第六條 本協會依靠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家庭服務業的支持,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家庭服務業,共同促進我市家庭服務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二章 家庭服務業經營者
第七條 本公約所稱的家庭服務業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是指依法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體經營者。
第八條 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尊重社
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各項工作制度。
第九條 經營者嚴格自律,並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和本協會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經營者有權拒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和攤派。
第十一條 經營者是以家庭服務為主要經營的企業,並為家庭服務人員簽定勞動契約或協定,繳納社會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員從事家庭服務工作:
(一)未滿十八周歲;
(二)不能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不宜從事家庭服務行業疾病的;
第十三條 經營者在招聘家庭服務人員時儘量招收企、事業下崗失業人員和進城農民工,為他們提供再就業的工作崗位,減輕政府的就業壓力,解決下崗人員的後顧之憂。
第十四條 經營者招收的家庭服務人員已參加培訓並取得資格證書的,在考核晉升級別時,經營者應當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 經營者應當對未經過培訓的服務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輸送到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技能培訓學校進行服務技能、職業道德、心理素質、法制安全、衛生知識等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經營者與家庭服務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應簽訂家庭服務契約,契約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經營者提供一次性或者臨時家庭服務的,也可採取電話、網路或雙方當事人認可的其他形式。其他形式訂立的契約由經營者備案。
第十七條 家庭服務契約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名稱、姓名、住所和聯繫方式;
(二)服務的內容和項目;
(三)服務地點、方式和期限;
(四)勞動條件;
(五)人身財產安全保障;
(六)服務費及交付形式;
(七)違約責任;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本協會入會和加盟的各服務類別企、事業單位如國家有規定並且已經施行的服務契約文本,按國家規定契約文本施行。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服務人員工資檔案,健全工作質量評價制度和監督激勵制度。維護服務人員合法權益,協調服務人員與消費者的關係,接受投訴並妥善處理。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了解服務人員工作情況時,不得對消費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擾,不得侵犯消費者隱私權。
第三章 家庭服務人員
第二十二條 應聘家庭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服務員)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本人身份、學歷證明;
(二)身體檢驗報告;
(三)其他從業資格證明
家庭服務人員隱瞞真實情況造成損失的,應負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服務員應當遵守企業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服從經營者的管理和正當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四條 服務員應當舉止文明,語言規範,按照契約所規定的服務內容提供服務,不對外泄露消費者隱私,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服務中發生糾紛的,及時向經營者反應,不得私自離崗。
第二十五條 準備從事家庭服務行業的人員應當在上崗前,到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技能培訓學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服務員合法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經營者、消費者不得擅自變更。消費者要求提供約定之外的家庭服務,應當徵得經營者和服務員同意。
第四章 家庭服務消費者
第二十七條 家庭服務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要求提供家庭服務的,應當填寫登記表,並提供身份證件,簽訂服務契約,按照約定期限向經營者支付相關費用,不得損害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消費者有權了解服務員的教育狀況、職業技能、相關工作經歷、健康狀況、道德品性等情況,並有義務向經營者如實告知自身的健康狀況。
第二十九條 消費者應尊重服務員的人格和勞動,按照契約內容提供勞動條件和服務環境,保障服務員的合法權益,對服務質量有意見的,應及時向經營者反映,不能強求服務員違規作業,服務員發生意外事故,應當迅速通知經營者和有關部門,並處理好善後事宜。
第三十條 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務員可以拒絕繼續提供服務,經營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務契約,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不按約定支付服務費和相關費用,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二)虐待服務員,違反契約的;
(三)脅迫服務員從事違法活動的;
(四)其他額外的或危及人身安全服務的;損害經營者、服務員合法權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務契約:
(一)經營者採用欺詐手段訂立契約,可能對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的;
(二)未按契約履行義務的;
(三)服務員有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或違法行為的。
第五章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二條 天津市家庭服務業協會行使行業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對家庭服務活動、培訓活動的單位或機構進行檢查、監督、指導、評議、建議和協調工作。
第三十三條 對經營者嚴重違反本規範,在服務中經常被投訴並經調查核實的,天津市家庭服務業協會對其在行業內予以除名,並曝光。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的,依照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服務員與經營者發生勞動爭議時,依照有關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服務員惡意損害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賠償經營者損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從事家庭服務業的非就業組織和志願者,應當依法向民政部門和社區主管部門申請登記,並遵守本公約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其他從事家庭服務業活動的,參照本公約。
第三十九條 本規範業經天津市家庭服務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