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級版的若干意見》(津黨發〔2015〕27號),規範和加強天津市企業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企業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完善天津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參照《依託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基〔2012〕71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是天津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後備力量,與依託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設的重點實驗室互為補充,各有側重。
第三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面向社會和行業未來發展的需求,開展套用基礎研究、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研究,研究制定國際標準、國家和行業標準,聚集和培養優秀科學研究和工程技術人才,引領和帶動天津市相關行業技術進步。
第四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按照統一規劃、有限目標、擇優支持的原則進行認定。企業重點實驗室是相對獨立的科研實體,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五條 我市各類科技計畫按照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優先安排企業重點實驗室承擔。
第六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是全市企業重點實驗室規劃布局和巨觀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批准企業重點實驗室的認定、調整和撤銷。
(二)組織企業重點實驗室評估。
第七條 依託單位是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優先支持企業重點實驗室,並提供相應的條件保障,解決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二)聘任企業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委員。
(三)對企業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企業重點實驗室評估。
(四)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企業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組織結構等重大調整意見報市科委審批。
第八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認定、運行與管理、考核與評估等過程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到廉政勤政。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九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從事本領域套用基礎研究、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研究3年以上,具有相對集中穩定的研究方向,套用基礎研究能力較強,掌握產業核心技術並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擁有本領域的發明專利或高水平的原創性成果,承擔過國家或市級科技計畫項目。
第十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具有先進、完備的研究與開發條件和設施,實驗用房相對集中,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用於研究與開發的儀器設備(農業類實驗室包括用於農業研究與開發的基礎設施)總值一般應在1000萬元以上。
第十一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擁有一支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創新隊伍,固定研究人員不少於30人,並有一定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其中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二分之一,40周歲以下人員不少於二分之一。企業重點實驗室應有一定數量的流動人員,包括客座研究人員、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在讀研究生、臨時聘用人員等。
第十二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應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開展聯合共建,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
第十三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應為天津市境內註冊企業,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綜合科技實力較強,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大於3%,能夠為實驗室提供充足的建設、運行和試驗費用。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依據全市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布局和申報條件,由所在區縣科技主管部門或局級主管部門推薦後,填報《天津市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報市科委。
第十五條 市科委對申報的企業重點實驗室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企業重點實驗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和必要的實地考察。
第十六條 通過專家評審的企業重點實驗室,經市科委批准後,進入建設期。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為2 年。
第十七條 建設期滿後,市科委組織有關專家對企業重點實驗室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市科委正式下達認定批覆並授牌。
第十八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應在規定建設期限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延期申請,經局級主管部門審核、市科委批覆後,可適當延長建設期,但最長不超過1 年。建設期超過3 年或未能通過驗收的企業重點實驗室將予以撤銷。
第十九條 對新引進的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給予財政經費支持,區縣財政給予配套經費支持。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二十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企業重點實驗室學術指導機構是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主任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每年在企業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於8個月。
第二十二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聘任後報市科委備案,任期2年。必要時,可設1—2名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由7至11名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其中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職責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應由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或國家級、省部級人才計畫高層次人選擔任。學術委員會主任由依託單位聘任,任期2年,一般應由非依託單位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在開展研究業務方面應相對獨立,經濟上實行內部獨立核算。
第二十六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定研究單元,保持人員結構和規模合理,並適當流動。要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技術隊伍。
第二十七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應設定開放基金和開放課題,吸引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和學術交流。
第二十八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要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重視和加強管理,注重儀器設備的高效運轉和開放共享。
第二十九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創造、保護與運用。實驗室人員在企業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企業重點實驗室名稱,軟體、資料庫、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辦理。對其他單位或個人利用企業重點實驗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天津市有關規定及雙方約定辦理。
第三十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要規範科研誠信管理,維護科研人員合法權益,加強數據、資料、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核以及保存工作,營造寬鬆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
第三十一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加強產學研合作,鼓勵科研人員積極服務行業,推動先進和適用技術的轉化,發揮行業帶動和輻射作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在開展學術交流、項目合作、論文發表、成果宣傳與轉化等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天津市有關保密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確有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經學術委員會論證,依託單位審核後報市科委審批。
第三十四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如出現股份制改革、企業兼併等法人主體或所有制結構等重大情況變更,需重新認定。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五條 市科委委託依託單位每年對企業重點實驗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市科委備案。
第三十六條 在年度考核基礎上,市科委每2年組織專家對企業重點實驗室進行評估。評估主要對企業重點實驗室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十七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較差、差四類。評估結果為優秀的企業重點實驗室,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為優秀和合格的企業重點實驗室,給予財政經費支持。評估結果為較差的企業重點實驗室,限期1年整改,整改到期後組織專家重新評估。評估結果為差或不參加評估的企業重點實驗室,不再列入天津市企業重點實驗室序列。評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天津市××企業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Tianjin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九條 嚴禁將“企業重點實驗室”等字樣用於廣告、產品商標等商業化行為,或用於非企業重點實驗室認定的場所,違反者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津科基〔2011〕002號)、《天津市企業重點實驗室認定實施細則(試行)》(津科基〔2013〕091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