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的通告

二、自2013年12月16日零時起,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小客車實行增量配額指標管理。 五、2013年12月16日零時後,單位和個人購置小客車、小客車過戶、非本市小客車轉入本市的,在申請辦理小客車註冊、轉移及轉入本市的變更登機前,應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取得本市小客車指標證明檔案。 七、公安交管部門於2013年12月16日零時前已正式受理但未辦結的小客車註冊、轉移及轉入本市變更登記申請,繼續辦理相關手續,無需申請辦理小客車指標證明檔案。

介紹

根據天津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為最佳化城市交通環境,緩解交通擁堵狀況,改善空氣環境質量,實現機動車保有量的合理有序增長,市人民政府決定,自2013年12月16日零時起在全市實行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

詳細

現通告如下:
一、通告所稱小客車,是指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二、自2013年12月16日零時起,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小客車實行增量配額指標管理。增量指標須通過搖號或競價方式取得。
三、全市小客車增量配額指標及配置比例由市交通港口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環保局等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小客車指標證明檔案。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更新小客車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更新指標。
五、2013年12月16日零時後,單位和個人購置小客車、小客車過戶、非本市小客車轉入本市的,在申請辦理小客車註冊、轉移及轉入本市的變更登機前,應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取得本市小客車指標證明檔案。
六、為做好各項工作銜接,自2013年12月16日零時起至2014年1月15日24時止,全市將暫停辦理小客車的註冊、轉移及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
七、公安交管部門於2013年12月16日零時前已正式受理但未辦結的小客車註冊、轉移及轉入本市變更登記申請,繼續辦理相關手續,無需申請辦理小客車指標證明檔案。
八、工商部門應於2013年12月16日到汽車銷售經營單位(含二手車交易市場)收取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時已經簽訂的車輛銷售契約(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車輛過戶身份證預簽登記表)、車輛銷售統一發票存單(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定金交款憑證及有關台賬資料的複印件,對銷售契約進行備案審查,於2013年12月22日17時前將審查匯總的契約備案材料及電子文檔分別轉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關公證機構。
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時,單位和個人與汽車銷售經營商(含二手車銷售經營商)簽訂車輛銷售契約(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車輛過戶身份證預簽登記表)並交付定金,或者簽訂車輛銷售契約(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車輛過戶身份證預簽登記表)並取得車輛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應於2013年12月25日17時前向本市相關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公證機構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逾期申請的,公證機構不再受理。相關公證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於2014年1月6日17時前出具公證證明,並將公證認定的車輛登記表及電子文檔分別轉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工商局封存備查。取得公證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無需申請辦理小客車指標證明檔案,可直接辦理車輛註冊、轉移及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公證費用由市財政負擔。
個人申請公證,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薄(非天津籍戶口的須提供暫住證或居住證)、車輛銷售契約(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車輛過戶身份證預簽登記表)、定金交款憑證或者車輛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原件和複印件。個人辦理相關業務,必須由車主本人親自前往辦理,不能由他人代辦。
法人申請公證,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車輛銷售契約(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車輛過戶身份證預簽登記表)、定金交款憑證或者車輛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原件和複印件。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可由代辦人申辦,並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託證明、代辦人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九、工商部門應於2013年12月16日對各二手車交易市場中,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時的存量二手小客車進行盤點,逐一將車輛信息進行備案造冊,於2014月1月6日17時前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車登記確認證明,並將審核認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車匯總信息分別轉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關公證機構封存備查。已認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車信息,由市交通港口局向社會公布。
經審核認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車進行交易,辦理轉移登記前,憑存量二手小客車登記確認證明及有關材料到市交通港口局直接取得小客車指標證明檔案。存量二手小客車只能進行一次轉移登記,且原車輛所有者不產生更新指標。
十、對2013年12月16日零時後的倒簽契約、變更發票或交款憑證開具時間、發布虛假信息等汽車銷售交易行為,導致車輛無法辦理註冊、轉移及轉入本市變更登記的。買賣雙方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本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在徵求各方面意見後,於2013年12月底另行公布。
十二、本通告自2013年12月16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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