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鼓勵施工企業加強管理,樹立品牌意識,爭創優質工程,走“質量興業之路”,帶動全市工程質量總體水平的提高,參照《甘肅省建設工程飛天獎評選辦法》,結合天水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水市建設工程“麥積獎”,是我市工程質量的最高榮譽獎。
第三條 “麥積獎”每年由天水市建設局組織評選一次,獲獎者授予榮譽證書及獎牌(杯),並在全市通報表彰,並享受有關政策。
第二章 評選範圍
第四條 參加“麥積獎”評選的工民建工程都應經法定程式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經過一個雨季和一個採暖期的使用檢驗(一年以上)。
第五條 單位工程建築面積在3000m2以上的住宅樓、工業廠房;建築面積在4000m2以上的公共建築;建築面積在2000m2以上的仿古建築。
第六條 工程建築面積在25000m2以上設施配套齊全的城市住宅小區;建築面積在10000m2以上的城鎮住宅小區;建築面積在5000m2以上的集鎮市場建築群。
第七條 參加“麥積獎”評選的市政工程應經竣工驗收已交付使用一年以上,包括市政道路投資在500萬元以上;橋樑為中型橋以上;防洪、路燈、給排水、供熱工程一個項目投資在100萬元以上;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園林、古建、環衛設施的單體建築。
第八條 以下工程不列入麥積獎評選範圍:
一、我市施工企業在本市轄區以外承攬的施工工程。
二、在原工程基礎上進行改造的 工程;
三、各類屬國家保密的工程;
四、未實行工程質量監督的工程;
五、紀念性建築;
六、各類違章工程;
七、在市域內,但未納入市建設管理范籌內的工程,天水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工程。
八、應進行工程監理而未監理的工程。
第三章 評選條件
第九條 列入建設計畫,報建手續齊全,已經投入使用並形成獨立生產能力的新建工程。
第十條 符合城市規劃、建設許可要求,持有《規劃建設許可證》及《工程建設項目開工(施工)許可證》的新建工程。
第十一條 已經按規定組織了全面竣工驗收並經驗收備案的新建工程。
第四章 申報程式
第十二條 申報“麥積獎”工程的單位,應為直接進行工程施工的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工程的主承建企業)。
第十三條 市區工程項目由施工企業如實填寫《天水市建設工程“麥積獎”申報表》,經建設(使用)單位加注推薦意見,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蓋章,市建設工程監督站、加注質量核定意見後進行申報。
第十四條 五縣工程項目由施工企業如實填寫《天水市建設工程“麥積獎”申報表》,經建設(使用)單位加注推薦意見,工程設計、監理單位加注意見,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加注質量核定意見,並經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質量認證,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注申報意見後進行申報。
第十五條 申“麥積獎”應報送以下材料:
一、《天水市建設工程“麥積獎”申報表》;
二、竣工驗收報告及備案表;
三、《規劃建設許可證》、《開工(施工)許可證》;
四、總承包或主承建契約、工程監理契約;
五、能反映工程全貌及主要部位工程外觀質量的彩照15張左右,並附簡要文字說明,裝入影集。
上述申報材料可提供複印件,申報單位統一袋裝後報天水市建設局。
申報時間:每年12月上旬,逾期概不受理。
第五章 評選辦法
第十六條 天水市建設局組織評審會,對符合評選範圍、評選條件的工程項目,逐個進行現場複查,提出初評意見。
第十七條 評審會依據申報企業的申報材料和初評意見,逐項進行綜合評議,並進行表決產生評議結果。
第十八條 經評審會評選產生的麥積獎名單報天水市建設局行政會議通過後生效。
第六章 獎 懲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和推薦單位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行賄送禮。對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撤銷申報資格或獲獎資格。
第二十條 評審工作人員要秉公辦事,嚴守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對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致建議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已獲獎工程,因主承建單位施工原因出現較大質量問題的,撤銷工程所得榮譽,收回證書和獎牌(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