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戶外廣告媒體公眾責任保險

凡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具有經營戶外廣告業務資格的廣告企業設立的合法的戶外廣告媒體(含廣告路牌、商業招牌、實物廣告、霓虹燈廣告、箱式燈光廣告、玻璃櫥窗廣告及各種螢幕顯示廣告,以下簡稱戶外廣告),其所有者或租用者,均可依照本條款規定投保本保險。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維護廣告企業的穩定經營,促進廣告行業的發展,特開辦本保險。
第二條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本保險單列明的戶外廣告因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四條 發生上述事故後,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本公司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
第五條 本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第三條、第四條分別規定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及分項限額。在本保險有效期內,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列明的年累計賠償限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所造成的損失;
二、地震、洪水、煙燻、水污所造成的損失;
三、政府或有關部門明令拆除或因超過租用、宣傳期限而引起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及其僱傭人員或代理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五、除本條款第三條列明的保險責任外,被保險人根據契約或協定應承擔的責任;
六、安裝或維修過程中造成的損失;
七、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戶外廣告自身的損失及加固維修、重新製作、安裝的費用;
八、被保險人及其僱傭人員或代理人所有、照管、控制的財產所遭受的損失;
九、被保險人以及正在為被保險人服務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人身傷害;
十、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責任。

保險期限

第七條 保險期限為1年,從簽定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保險期滿日24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八條 保險期限也可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雙方約定,不足一年部分按短期費率收費。

賠償限額和保險費

第九條 保險有效期內,本保險單承擔的年累計賠償限額根據被保險人的年營業額確定,每次責任事故賠償限額及分項限額,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參照《費率規章》協商訂立,保險人依據費率規章計收保險費。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應出示廣告場地租用契約及有關部門允許宣傳期限的證明,並在保險契約成立後一次繳清保險費。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有效期內任何導致風險變化的各種重要情況,應在7日內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後,交納應增加的保險費,本保險單繼續生效。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廣告管理部門安全使用戶外廣告的規定,接受有關部門和保險公司的建議,採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證戶外廣告的安全使用,並經常檢查、維修、保養,使之處於堅實、良好、可供使用的狀態。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失、人身傷亡時,被保險人應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進行救護,防止損失擴大,並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之內通知本公司。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如不履行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從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責任。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 、司法或經濟仲裁部門出具的賠償責任裁決書和有關事故證明,發生人身傷亡時,還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及醫療費用單據或戶口註銷證明。
第十六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財產損失,凡可以修復的,本公司承擔修理費用,凡不可以修復的受損財產,本公司按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價值減去殘值後承擔賠償責任,殘值折歸受害人或其受益人。
第十七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時,參照《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規定賠付,每人每次最高賠付金額以約定的賠償金額為限。

低賠款獎勵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在一年期限內賠付率低於5%,續保時可享受低賠款獎勵。獎勵金額為上年所繳保險費的10%,不續保者不給。

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除受害人以外的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第三者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應將向該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協助本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償。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權,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即視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發生爭議可協商處理。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事先另有約定外,仲裁或訴訟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保險單簽發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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